2012《竞争法学》平时作业一。
1、不定项选择题。
1、c 2、d 3、ac 4、acd 5、c 6、acd 7、abcd 8、b 9、ac 10、abd
2、名词解释。
1、竞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调整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及相关的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竞争立法模式:是指一国在立法时候采取的、与调整范围有关的法律类型。包括三种模式:分立式立法模式、统一式立法模式、综合式立法模式。
4、本身违法原则:本身违法原则美国法院在适用《谢尔曼法》时,逐渐通过判例确定的一项判断一行为是否为反竞争行为的重要原则,即某些反竞争的行为其本身是违法的,可以不需要在通过对其他因素加以考虑和判断,而直接认定其为反竞争行为。
5、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标示产于该地的产品,这些产品的特定的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是由该地理环境所致,包括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
3、简答题。
1、简述竞争法的民事法律责任与民法中民事赔偿原则的区别。
竞争法的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是产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或人身关系,处处体现出和解的精神,民事赔偿则遵循填平原则。但是,在某些情况下,采取填平原则不足以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不足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依竞争法的规定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惩罚性赔偿。
2、在假冒或仿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如何对近似使用进行判定?
一是客观方面,近似与相同的根本区别在于,其含载的信息或内容有局部的差异,将名称、包装、装潢雷同的两个商品放在一起对比,这种差异尚属明显,但若将仿冒商品与被仿冒商品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进行观察,这种差异即很难发现,此时即可判定为近似;二是主观方面,是依据与某种商品有特定的购买关系的一个消费群体普遍具有的认知能力或称之为中等认识能力为判断标准,只要消费者尽了一个普通购买者应有的注意义务后,仍发生混淆或误认,即可判定为近似。
3、竞争法中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中,对于“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如何理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解释是:“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这个条件强调的是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
4、比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与第9条的规定,如何区别“虚假标示行为”与“虚假宣传行为”?
1)两者的行为主体范围不同。虚假标示行为的主体是食品经营者和服务者;而虚假宣传行为的主体,除商品经营者和服务者外,还包括广告的经营者。
2)导致引人误解后果的载体不同。虚假标示是直接表示在商品上或者商品的包装上;而虚假宣传则是通过广告或其他形式实现的。
四、案例分析。
1、某百货商场为减少其库存的服装,采用有奖销售的办法吸引消费者购买这批服装,宣称购买这类服装者均可凭发票参加摸奖活动,奖项为:一等奖人民币 200 元;二等奖人民币 100 元;三等奖人民币 5 元。但实际其中无。
一、二等奖。请问:该百货商场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吗?为什么?
答:某百货商场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该百货商场尽管设立了奖项奖品,但与其向公众做出的承诺不符,事实上此举仍是采用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因此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平时作业二。
一、判断题。
1、错 2、错 3、对 4、对 5、对 6、错 7、对 8、对 9、错 10、错。
二、名词解释。
1、 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是指在招投标活动中,两个以上行为人以协议的形式或共同行动限制竞争的共谋行为。
2 、行政强制交易行为 :**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制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3、《谢尔曼法》:19世纪60年代末,美国相继出现了垄断性质的普尔、托拉斯等形式的企业联合。这些垄断组织通过掠夺性手段垄断市场,操纵**,排挤兼并中小企业,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为此,2023年,美国第五十一届国会通过了《谢尔曼法》,以消除托拉斯对社会带来的影响。
4、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利用物质、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三、简答题。
1、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项?
1)、必须是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
2)、必须在主观上存在故意,而且侵权人与受害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其目的必须是为了占领市场,排挤竞争对手。
3)、已经或可能造成竞争对手的商誉受损。
4)、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是进行商业诋毁行为的主要手段。
2、试诉回扣与佣金的区别?
1)佣金具有合法性,而回扣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2)支付佣金,给予者还是接受者都应当如实入帐,不如实入帐就是回扣的最大特征。
3)佣金是一种劳务报酬,佣金只能给予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中间人,而回扣给予作为交易对方的单位或个人,而不是中间人。
3、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与广告性附赠的区别?
发生的时间有所不同,广告式赠与发生在销售过程中,也发生在销售过程之外,而不正当有奖销售,则只是发生在销售过程之中。销售过程中的广告性赠与和不正当有奖销售,前者是以广告形式出现的附赠,而后者是以优惠招徕顾客的形式出现的,如果广告赠与的产品价值较低,不会变相危害消费者的购买选择则是允许的,否则将构成附赠是不正当有奖销售。
4、试诉美国认定反竞争行为的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
美国法院在适用《谢尔曼法》时,逐渐通过判例确定的两项判断一行为是否为反竞争行为的重要原则,即“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指某些反竞争的行为其本身就是违法的,不需要再通过对其他因素加以考虑和判断。而“合理原则”是指某些对竞争的限制比较模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必须在慎重考察企业行为的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等因素之后,才能做出判断;只要在企业存在谋求垄断的意图,并通过不属于“工业发展的正常方法”实现了目的,造成对竞争的实质性限制的情况下,其行为才构成违法行为,否则就是合理的行为。
四、论述题。
论我国竞争法在经济法中的地位。
1、 竞争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对竞争法属于哪个法的领域世界各国理论界的意见也不尽相同,一般发达国家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确定为民法的组成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反垄断法视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英美法国家将反垄断法视为商法的内容。我国将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个竞争法的整体定位,有的人为应归属于民法,有的认为应归属于商法、经济法等,现在主张归属于经济法的专家学者较多,影响也越来越大,我们的教材上也是同意这种观点的,认为竞争法应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2、 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核心组成部分,在经济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明确了竞争法归属于经济法范畴,还要明确竞争法在经济法体系中具有什么样的地位,各国意见也不尽相同,前面我们提到,美国等国家将竞争法视为“经济宪法”、“市场竞争的大宪章”、或者“经济的基石”,认为竞争法处于核心地位,有的则认为竞争法的地位重要,但是不是核心地位。我国也有的专家学者将竞争法称为核心法,龙头法,我们教材中也是支持这一观点,认为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核心构成要件,是经济法领域内的基础性的法律,起着重要作用。
以上两方那个面便明确了我国竞争法的地位。之所以竞争法在经济法中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还是决定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的重要性。
竞争法学平时作业 一 答案
一 名词解释 1 竞争 是指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为获取交易机会,占有市场优势,追求利益最大化,以其他竞争者为对手而从事的较量。2 串通投标 是指标者违反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五条的规定,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3 虚假宣传 虚假宣...
竞争法平时作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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