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诋毁商誉的侵权纠纷。
b.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c. 欺骗**易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d.企业名誉侵权纠纷。
6、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当经营者的正当竞争权利受到损害时,受损方可以请求以下哪些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acd )
a.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名级**。
c.司法机关。
d.专门设立的准司法机关。
7、竞争法的功能是指竞争法律制度对市场竞争所发挥的作用及影响。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bcd)
a.威慑功能,但竞争法的威慑功能具有特殊性,随经济政策及经济状况有影响,其威慑功能亦时强时弱。
b.矫正功能,综合运用法的手段,实现竞争法追求的价值目标。
c.协调功能,通过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协调竞争各方利益。
d.促进功能,通过禁止限制竞争行为,反对垄断行为,促进不同或相关产业的均衡发展。
8、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对象是 (b)
a.仅仅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
b.以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主,调整限制竞争行为。
c.以调整限制竞争行为为主,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
d.仅仅调整限制竞争行为。
9、 关于行政性垄断的特征表述不正确的有哪些?(ac)
a.行为主体是**及其所属部门,其中**的级别范围包括了**国家一级的**机关。
b.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滥用行政权利,对经济的干预是分散的,直接的和违法的,是一种超经济垄断。
c.行政垄断行为都是抽象性行为。
d.行为具有鲜明的强制性,其以行为权力为支撑,借助行政权力的权威干预经济活动。
10、关于搭售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bd )
a.搭售与滥用独占地位行为都有强制交易的表现,但两者所凭借的势力有所不同。
b.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经济优势滥用,其中经济优势经常是由于商品的特定性和一定的市场支配力。
c.搭售品与主产品的关联性是构成搭售的必要条件,而且搭售品必须是产品,而不能是服务。
d.搭售对于消费者和经营者都有可能造成伤害。
二、名词解释
1、竞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调整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及相关的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竞争法体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对所有竞争法律规范进行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
3、竞争立法模式:是指一国在进行竞争立法时所采取与调整范围有关的法律类型。
4、本身违法原则:美国法院在适用《谢尔曼法》时,逐渐通过判例确定的一项判断是否为反竞争行为的很重要原则,即某些反竞争的行为其本身就是违法的,可以不需要再通过对其他因素加以考虑和判断,而直接认定其为反竞争行为。
5、原产地名称:是标于商品之上的用于表明商品**于特定的国家或地区的一种标记,其实质为地理标记。
三、简答题
1、简述竞争法的民事法律责任与民法中民事赔偿原则的区别p18
答: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的形式有:
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由于民事法律关系是产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或人身关系,民事责任处处体现出和解的精神,民事赔偿则遵循填平原则。但是,在某些情况下,采取填平原则不足以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不足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依竞争法的规定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惩罚性赔偿。
2、在假冒或仿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如何对近似使用进行判定?p92
答:《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对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可以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近,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言听误认或者混淆的,可以认定为近似。
”由此可知,判断近似时,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是客观方面,首先,就仿冒商品与被仿冒商品名称、包装、装璜的主要部分和整体形象雷同,即使细枝末节有所差异,也不影响对近似的认定;其次,对仿冒商品与被仿冒商品名称、包装、装璜作隔时,异地比较。二是主观方面,消费者只要尽到一个普通购买者基于其自身的智力、身体状况、技能、物质条件等所具有的认识能力作为标准,同样也不是以所有购买者都能识别为标准,而是依据与某种商品有特定购买关系的一个消费群体普遍具有的认识能力或称之为中等认识能力为判断标准,只要消费者尽了一个普通购买者应有的注意义务后,仍发生混淆或误认,即可判定为近似。
3、竞争法中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中,对于“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如何理解?p116
答:关于“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如何理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解释是:“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
”采取保密措施的形式多种多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对保密措施作了一般规定:“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有关地方性法规也对保密措施做了进一步解释,例如,《深圳经济开发区企业秘密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该条例所称的保密措施是:
(1)合法拥有技术秘密的企业与因业务上必须知悉该秘密的员工或业务上相关人已签有保密协议,或者提出书面的保密要求并已明确告知有关员工及业务相关人;(2)合法拥有技术秘密的企业已经对该秘密的存放、使用、转移各个环节采取了有效的控制措施。上述法规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保密措施的具体方法,一定意义上限制了企业的保密形式,除了上述所列举的保密措施外,还可以实施其他保密措施,如主动实施保密行为、制订保密制度、采取保密技术、采用适当的设施和装置等。
4、比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和第9条的规定,如何区别“虚假标示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139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和第9条的规定,即“虚假标示行为”与“虚假宣传行为”两者之间的关系。从法条的规定上看,他们的区别在于两点:
(1)两者的行为主体范围不同。虚假标示行为的主体是商品经营者和服务者;而虚假宣传的行为主体,除商品经营者和服务者外,还包括广告的经营者。(2)导致引人误解后果的载体不同。
虚假标示是直接表示在商品上或者商品的包装上;而虚假宣传则是通过广告或其他形式实现的。但是,相比之下,两者的相同之处更为明显。首先,两者的法律性质相同,都是为了禁止对商品质量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无论是广告的形式,还是商品本身所承载的有关内容,都是表明商品的有关有关信息,其目的均是为了使消费者了解商品,激发购买欲望。其次,表示的内容相同。都是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方面。
四、案例分析题
1、提示:此行为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作业二。一、判断题。
1、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美国的《谢尔曼法》(错)(是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2、对于搭售行为,我国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错)(没有明确规定)
3、商业贿赂行为的对象,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但不包括促成交易的中间人,人民民主中间人收取金钱或财物,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对)(见p174)
4、商业秘密的新颖性与专利技术的新颖性有完全的区别,前者是相对的新颖性,后者是绝对的新颖性。商业秘密的新颖性指客观上该信息处于秘密状态。(对)(p112)
5、有奖销售是在经营者与购买者之间进行的特殊销售行为,如果经营者向购买者以外的人提供奖品,即使是在销售过程中,也不购成有奖销售。(对)(p149)
6、商业诋毁行为的主体既包括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也包括普通消费者,因而一般消费者发布一些造成经营者商誉受损的言行,也构成商业诋毁行为。(错)(p164)
7、从商业贿赂行为的主观上分析,以获取商业目的以外的其他利益为目的的贿赂行为,不构成商业贿赂。(对)(p176)
8、佣金只能给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其既可以由买方支付,也可由卖方支付。(对)(p180)
9、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所禁止的,不仅是公用企业和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独占地位”,也禁止了公用企业的独占地位和经济优势本身。(错)(p208)
10、构成低价倾销行为须有两个基本条件,即主观上以排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低价销售商品的行为。(错)(p220)
二、名词解释。
1、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两个以上行为人以协议形式或共同行动限制竞争的共谋行为。
2、行政强制交易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他人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该规定所指的即是行政强制交易行为。
3、《谢尔曼法》:19世纪60年代末,美国相继出现了垄断性质的普尔、托拉斯等形式的企业联合。这些垄断组织通过掠夺性手段垄断市场,操纵**,排挤兼并中小型企业,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为此,2023年,美国第五十一届国会通过了《谢尔曼法》,以消除托拉斯等对社会带来的消极影响。
4、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利用物资、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取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三、简答题
1、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p169
答:(1)必须是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不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法人,如各种社会组织、**机关不是商业诋毁行为的主体,不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个人或传播虚假事实的个人,也不是商业诋毁行为的主体;他们有时的一些言行,也可能造成某些经营者的商誉受损,但这只是构成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是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2)必须在主观上存在故意,而且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应具有竞争关系,其目的必须是为了占领市场,排挤竞争对手。在此应分清对一个商业经营者的评价与对其进行商业诽谤的进行了的报道和评价,并不具有占领市场、搞垮商业经营者的意图,因此不能构成商业诽谤,但新闻机构应对其报道失实的问题承担法律责任。商业诋毁行为可以针对一个竞争对象,但一般同业人员或消费者可以轻易可以推知,但无论如何,在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应具有竞争关系。
对于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的人均应在主观上具有故意,过失不构成商业诋毁行为。(3)已经或可能造成竞争对手的商誉受损。由于商誉是一种精神性质的信息,极易受到人们言论的损害,因此,不论是已经造成竞争对手的商誉受损,还是有损害的危险,两者都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4)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是进行商业诋毁行为的主要手段。如果竞争者只是传播一个真实的事实,即使对其竞争对手的商誉有损,也不构成商业诋毁行为。捏造和散布是其主要手段。
捏造是无中生有的意思,既可以是全部捏造,也可以是部分捏造;既可以是完全的无中生有的编造,也可以是对真实情况的歪曲。散布是将捏造的事实予以传播,散布的方式既可以是通过传统的方式,也可以通过现代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其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不论捏造还是散布,都可能构成商业诋毁行为,即使只捏造了虚假事实而末加以散布,也构成商业诋毁行为,因为这已经产生了对商业经营者商誉损害的危险。
但除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以外,通过其他多种方式和手段贬低竞争对手的商誉,也可以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竞争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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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作业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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