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城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办法

发布 2022-06-15 23:22:28 阅读 6479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抚府发〔2003〕18号

发布部门】抚州市**

发布日期】2003.07.16

实施日期】2003.07.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抚州市人民**关于公布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抚州市人民** 2023年7月1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的统一经营管理,盘活土地资产,健全土地**机制,规范土地运作行为,有效地经营城市土地,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和《江西省人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建设的通知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抚州市区和县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土地(以下简称城市土地),城市土地的征用、出让或划拨、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土地一级市场垄断。

第三条市、县人民**依法对城市土地实行统一征用和收购、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出让或划拨、统一管理。

第四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县人民**管理土地的职能部门,依法对城市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任何机构、单位不得行使土地管理职权。

第五条加强建设用地**总量的宏观调控。市、县人民**根据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制定年度城市土地储备和供地计划。

第六条加大土地收购储备力度,实行城市土地统一收购、储备、出让制度。具体可采取合同约定收购和规划红线控制储备等方式实施城市土地的收购和储备。

第七条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县人民**的决定依法统一征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农户洽谈签订征用土地协议。

第八条城市旧城改造的存量土地,市、县人民**委托土地储备中心实施统一收购和储备,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机构、单位私自与城镇居民、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者签订用地协议。

第九条土地征用、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收回或收购,改制、破产企业土地资产的处置和以地招商活动等一律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统一由市、县土地行政部门实行管理和监督。

资产经营管理办法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不断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 青岛海创开发建设投资 章程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总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行使所有者权利。作为出资者对投入各公司的国有资产运作情况实行全面监督,并按照投入的资本份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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