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天津市工程建设安全

发布 2022-06-06 08:00:28 阅读 6806

生产形势分析。

一、2023年工程建设安全事故总体情况。

据统计,全市建设施工现场共发生死亡事故17起,死亡人数19人,与2023年相比,死亡事故起数相同,死亡人数减少1人,下降5%。其中,发生一起较大死亡事故,死亡3人。(见图1)

图年发生死亡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分析表。

二、专项分析

一)按事故类别分析。

高处坠落事故9起,死亡11人;坍塌事故3起,死亡3人;物体打击事故2起,死亡2人;触电事故1起,死亡1人;起重伤害事故1起,死亡1人;火灾事故1起,死亡1人。与2023年相比高处坠落事故增加4起,上升80%,死亡人数增加6人;坍塌事故增加3起,死亡3人;物体打击事故减少2起,下降50%,死亡人数减少2人;触电事故增加1起,死亡人数增加1人;起重伤害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持平;火灾事故较去年增加1起,死亡人数增加1人。(见图2)

图年发生死亡事故类别同比分析表。

2023年**事故主要以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等三类事故为主,“三类事故”死亡人数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数的85%,分别占%和11%(见图3)。

图3:2023年各类型事故死亡人数比例图。

二)按事故发生部位分析。

施工机具部位发生3起 ,死亡5人,占死亡总人数的26%;洞口与临边部位发生4起,死亡4人,占死亡总人数的21%;其它部位发生4起,死亡4人,占死亡总人数的21%;脚手架部位发生2起 ,死亡2人,占死亡总人数的11%;基坑部位发生2起,死亡2人,占死亡总人数的11%;土石方工程发生1起,死亡1人,占死亡总人数的5%;外电线路部位发生1起,死亡1人,占死亡总人数的5%(见图4)。

图4:2023年各类型事故发生部位死亡人数比例图。

三)按事故单位分析。

建工集团2起(一建公司1起、二建公司1起),死亡2人;建材集团1起(天津市天材混凝土****),死亡1人;自来水集团1起(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制管厂),死亡1人;绿化企业1起(天津逸腾海天园林建设发展****),死亡1人;区县所属企业5起[(南开区)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1起,死亡1人;(西青区)天津市柳青建筑工程****1起,死亡1人;(津南区)天津市津南区南华建筑安装公司1起,死亡1人;(宁河县)天津市宁河县建筑安装工程****1起,死亡3人;(蓟县)天津渔阳建工集团****1起、死亡1人;],死亡7人; 无主管部门(其他产业系统建筑业企业)企业2起(天津市建新建筑工程公司1起、天津市博通岩土工程****1起),死亡2人;外省市进津企业5起(浙江海天建设集团****1起、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起、林州四建建筑工程****1起、上海静安区建设总公司1起、山西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1起),死亡5人。

区县所属企业、外省市进津企业发生事故起数各占事故总起数的29%;建工集团、无主管部门企业发生事故起数各占事故总起数的12%;建材集团、自来水集团、绿化企业发生事故起数各占事故总起数的6%(见图5)。

图5:2023年发生事故单位类别比例分析图。

四)按死亡人员身份分析。

农民工死亡17人,占死亡总人数89%;非农民工死亡2人,占死亡总人数11%(见图6)。

图6:2023年发生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比例图。

五)按事故发生区(县)分析。

南开区共发生五起死亡事故,其中两起高处坠落事故、一起坍塌事故、一起物体打击事故和一**灾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占死亡总人数的26.32%;河东区共发生两起死亡事故,其中两起均为高处坠落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占死亡总人数的21.05%;东丽区共发生两起死亡事故,其中两起均为高处坠落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占死亡总人数的10.

53%;西青区共发生两起死亡事故,其中一起坍塌事故、一起触电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占死亡总人数的10.53%;塘沽区共发生两起死亡事故,其中一起起重伤害事故、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占死亡总人数的10.53%;蓟县共发生一起高处坠落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占死亡总人数的5.

26%;武清区发生一起坍塌事故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占死亡总人数的5.26%;开发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占死亡总人数的5.26%;科技园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占死亡总人数的5.

26%(见图7)。

图7:2023年各区县发生事故死亡人数比例图。

三、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一)高处坠落事故(9起事故,死亡12人)

年4月6日,奥城酒店式公寓工程。在进行外墙挤塑聚苯板的安装过程中,一名作业人员由20层窗口违章跨向窗外电动吊篮时,电动吊篮失稳,由于佩戴的安全带没有挂在固定处,导致作业人员从建筑物外墙与电动吊篮的间隙处坠地死亡。

年4月9日,城市之光24号楼工程。由于一名电梯司机驾驶经特检所检测不合格的施工电梯,并且在发生故障后无自我安全保护意识,攀爬升降机导轨导致从21层处坠落死亡。

年5月9日,天津市天材混凝土****(东丽站)。混凝土生产线上,一名临时清整工违章清理溢流到骨料仓顶的混凝土骨料,导致彩板结构的骨料仓顶塌陷,高处坠落死亡。

年7月29日,紫云园17#楼工程。一名作业人员在拆除电梯井模板支撑脚手架过程中,由于电梯井口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电梯井内水平网封闭不严,作业人员违章操作,造成高处坠落死亡。

年8月15日,老城厢14#地11号楼工程。一名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在未对脚手架进行有效固定的情况下,擅自提前将吊装脚手架的塔吊钢丝绳卡子松开,导致架体失稳随架体高空坠落死亡。

年8月22日,碧玉家园4#商住楼工程。一名作业人员由安全意识薄弱,在工作休息时间段为走捷径擅自跨越空调板,身体失稳高处坠落死亡。

年10月12日,东丽区防病站综合楼工程。由于物料提升机卸料口防护不严,且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一名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高处坠落死亡。

年11月13日,中环智能仪表工业园二期工程。由于门式脚手架无临边防护措施,一名作业人员高处施工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带,造成高处坠落死亡。

年11月21日,河东区第一香料厂还迁房工程。由于物料提升机存在安全隐患,带病运转,安全停靠装置损坏,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导致3人高处坠落死亡。

二)坍塌事故(3起,死亡3人)

年4月2日,金盛时代广场工程。由于深基坑作业没有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在土方开挖过程中土方坍塌,造成1人死亡。

年4月2日,俊城浅水湾花园排水配套工程。施工单位在未通知建设单位和排水配套部门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导致一名作业人员在进行排水管道接口开槽时,沟槽边堆土塌落击中头部死亡。

年11月23日,京津时代广场第二标段工程。由于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挖掘机在环梁上施工使环梁受力产生严重的振动和荷载,造成环梁坍塌,导致一名作业人员随环梁坍塌死亡。

三)物体打击事故(2起事故,死亡2人)

年9月29日,万科金域兰湾住宅二期桩基工程。由于在试桩作业前未能将道路基础资料详实纪录,未制定软土地基处理方案,导致桩机倒坍,一名作业人员被砸死亡。

年12月16日,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制管厂。一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造成正在进行防腐作业的北侧防腐机驱动轮反转,导致钢管滚落击中作业人员身体上部,造成物体打击死亡。

四)触电事故(1起事故,死亡1人)

2023年7月8日,青吉综合住宅楼工程。在使用混凝土输送泵车浇筑过程中,由于操作人员违章操作,使伸展臂架将施工现场东侧的10kv高压线打断,高压线两头拖地,造成一名作业人员触电死亡。

五)起重伤害事故(1起事故,死亡1人)

2023年9月3日,尚北园二期22#楼工程。由于对塔吊的日常检查不到位,导致在使用过程中钢丝绳断裂,运料斗高处坠落并击中一名作业人员头部,造成物体打击死亡。

六)火灾事故(1起事故,死亡1人)

2023年9月20日,大园二期还迁安置房7号楼工程。由于作业人员严重违章操作使用明火作业,引燃外墙挤塑聚苯板,造成一名作业人员被火烧伤死亡。

四、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1、一些建设单位未能真正重视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责任;重工期、抢进度,忽视生产安全管理;未负起安全工作总责,对施工现场的各施工单位未能进行统一的协调,也未履行相应职责,使事故发生因素增大。不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造成施工单位安全费用无法按时投入,安全条件无法保证。

2、在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一些施工单位没有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放在首位,忽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集中体现在:一是部分施工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防护不符合标准要求,未能建立起真正有效运转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二是施工企业往往专注于追求低成本,高利润,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无资质单位挂靠、以包代管现象突出;三是施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未真正落实,未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立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机构设置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不足;四是部分施工企业未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专项方案的科学性、可靠性、操作性存在一些问题,埋下了安全隐患;五是一些施工企业为承接工程任务,迎合建设单位,无原则的放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安全管理,文明施工无法得到保障;六是一些总包单位对分包企业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往往以与分包单位签定安全协议代替正常的管理,特别是工程收尾阶段,安全责任制、岗位职责、安全检查等有流于形式趋势,导致工程收尾阶段成为安全事故高发期。

七是部分企业忽视对施工人员的劳动保护,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恶劣,洞口、临边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低下、以次充好,埋下安全隐患;八是部分施工单位盲目施工,任意压缩约定工期,安全交底不履行,安全检查不执行,安全隐患不整改,越级或无资质承包,违法分包等。

3、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不强,没有确实履行监理应该履行的监理职责,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组织实施监理;部分监理单位对应负的安全责任认识不清,责任心不强,存在重表面资料、轻实际监管的现象。同时,部分监理人员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不清楚、不熟悉,不能有效开展安全监理工作,未能真正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在监理过程中不认真审查安全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监管不到位,没有履行监理职责,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不力,不熟悉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对安全生产隐患没有及时做出应有处理,下达监理通知单后未能督促整改,对于工程中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没有进行平行和旁站监理。

4、安全生产监管范围和力度有待加强。个别市重点工程、安居经济适用房工程工期紧、任务重,以及部分经济开发区和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封闭式管理模式,导致这些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游离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从而这些项目由于建设程序的不规范以及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使发生安全事故的因素增大,致使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大量隐患,事故发生率比较高。目前,有些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严,缺少日常的具体监督管理和强制性措施。

有的监督管理人员对法律法规常识不熟悉,原则性不强;监督管理任务不明确、手段不强硬;对违法违规行为不按规定严格执行处罚,造成有法不依的混乱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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