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发布 2022-05-25 16:35:28 阅读 6683

1道路、桥梁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加强城市道路、桥梁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职工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所称城市道路、桥梁施工,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的新建、改造、拓宽、大修、中修施工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等施工。1-3:

施工单位应根据本标准的要求,积极开展施工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努力实现零**。

1-4: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对道路、桥梁的施工安全开展监督检查,履行监督执法职能。

第二章安全管理。

2-1:建立施工现场安全保障体系。项目部应当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安全值日、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消防保卫等制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2: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业安全员。每个项目的专业安全员不得少于1名。

2-3:实行安全目标管理。项目部有控制**目标、文明施工目标、安全达标目标以及具体的实施措施。

2-4: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有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应经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批准,由总监理工程师(未实行监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下同)签字认可后才能实施。

重大重要工程施工方案必须报当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才能实施。

2-5: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技术资料齐全,交底与被交底人的签字手续完备。

2-6:各项安全检查、安全活动、安全会议都有详细的原始记录(包括:整改和复查记录);并且有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人员或被检查班组负责人的签字记录。

2-7:工程项目应按规定制订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8:工程项目开工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开工前必须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第三章封闭管理。

3-1:凡全路段禁止车辆通行的道路施工,应在道路两侧连续设置围栏,实行全封闭围栏施工。

3-2:凡半幅道路禁止车辆通行的道路施工,应在半幅道路边连续设置围栏;路幅中间连续设置隔离带,隔离带应牢固、有安全警示标记和红色警示灯,禁止非施工车辆和行人进人施工路幅。

3-3:道路施工预留的车辆及行人的通道或叉路口,周边应设置牢固的、封闭的安全防护栏杆或钢筋混凝土防护墙,使之与施工作业路段隔开;通道口及通道内应悬挂车辆和行人通行导向标记、安全警示标记;夜间应设置能满足通行要求的灯光照明。

3-4:高架路(桥)基础或独立地下管道施工时的封闭管理要求,与-3条相同。

3-5:高架路(桥)墩、柱施工时,施工作业面应用密目式标准安全网封闭。

3-6:高架路(桥)上部结构和路(桥)面系施工时,两侧临边应设安全防护栏杆,防护栏杆高出构造层1.2米,立杆间距2米,水平杆间距0.5米。

3-7:高架路上部结构和路面系施工时,高架路下预留的车辆、行人通道出入口上部应搭设双层安全防护棚,双层间隔0.2-0.3米,防护棚悬挑出口1.5米。

3-8:陆上交通不中断的桥梁施工,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一侧应与施工的一侧之间设置封闭型隔离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应牢固、有警示标记、夜间设红色警示灯;禁止车辆、行人进入施工作业面。

3-9:河道不断航的桥梁施工,桥梁两侧应设置防护栏杆,用密目式标准安全网封闭围护,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记、夜间设红色警示灯。

3-10:道路、桥梁的预留洞口、各类管道(线)井口,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安全覆盖,或在周边设置不低于1.2米高度的安全防护栏杆。

3-11:独立的桥梁施工,地面部分应全封闭围栏施工。

第四章施工用电管理。

4-1:道路、桥梁施工必须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cj46--88)。预算造价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用电方案,预算造价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4-2:工地推行tn-s系列,采用“三相五线制”,实行**配电二级保护;难以做到“**配电”的,应严格实行二级配电二级保护,末端必须设置漏电保护器;如果分箱与末端箱间距超过30米,应加设分配电箱。

4-3:每台机械设备必须单独设置一只标准开关箱,做到“一机一箱一闸一保险”,漏电保护器的参数额定动作电流小于或等于30毫安(潮湿环境下应使用小于或等于15毫安的漏电保护器)。施工用电必须按规定使用电缆线。

4-4:在地下电缆线、高压线附近施工,必须有满足规定的安全操作距离,并有可靠的外电防护措施。

4-5:外电引入施工现场必须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经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其接入和输出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

4-6:施工现场“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做保护接零,单相回路的照明开关箱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潮湿环境到特定条件下应按规范要求使用安全电压的照明灯具。

4-7:检修带电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

4-8:施工现场应配备专业电工,建立施工用电档案,做好用电记录、安全检测记录和维修记录;施工用电设施安装与维修、线路架设、接线等必须由专业电工操作,并做到持证上岗、规范操作。

第五章基坑(基槽)、基础施工。

5-1: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明确的基坑(基)、基础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深度大于或等于4米的深基坑、基础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土方开挖、基坑(基槽)支护、变形和沉降观测、临边防护、上下通道、机械设备和施工用电管理等。

5-2:挖机、吊机、桩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设备进人施工现场应随机提供该设备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履历书,并确保机械设备各项使用性能良好,各类安全保险装置完好。5-3:

施工单位要组织对机械设备的进场验收,验收合格、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才能投入使用。严禁伪劣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严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投入使用。

5-4:挖机、吊机、桩机、推土机等机械设备的机操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5-5:土方开挖应按规定放坡或加设支撑,深度大于或等于2米的基坑(槽)上部应按“高处作业”设置临边防护,上下作业必须设置专用通道或能满足安全要求的“爬梯”和应急梯。

5-6:基坑(槽)施工应按施工方案规定进行边坡、支护设施、临近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变形、沉降及位移监测,并设置报警值。监测人员应做好记录,发现隐患或趋近报警值应立即报告,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后才能继续施工。

5-7:挖掘机工作时,其回转半径范围内,严禁有人。必须在停机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清土、平底等人工作业。

5-8:桩机作业平台应设围护,外露轴承应设安全防护罩。钻孔灌注桩成孔后、混凝土灌注成型前,对成孔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设置安全防护罩,防止人员坠落孔中。

清孔、按放钢筋笼、灌注混凝土的相关人员应系安全带。

第六章吊装作业。

6-1:路、桥吊装作业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明确施工程序、吊装方法,必须有明确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6-2:吊装作业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报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才能实施。

6-3:用于吊装作业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性能完好,大型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应具有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和履历书。浮吊作业需持有海事部门的作业许可证。

6-4:塔吊等大型机械设备安装后,施工单位必须组织验收;整机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施工单位应组织试运转验收;验收合格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报安监机构备案后才能使用。

6-5:吊机(起重机械)的起重量必须在限载范围内,严禁超载。严禁斜拉、斜吊。严禁起吊不明重量物件。严禁用挖掘机代替起重机吊物。

6-6:遇六级及以上大风必须停止吊装作业。吊装作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特殊气候作业的规定。

6-7:混凝土构件必须达到设计规定或国家规范规定的强度才能吊装。各类拼装(焊接)构件应经验收合格后才能吊装。吊装时的“吊点”必须严格按设计计算确定。

6-8:吊装作业必须使用经专业培训合格的专业司机、专业指挥和专业起重工,做到持证上岗。

6-9:各类吊装起重设备的安全保险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起重机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6-10:塔式起重机的拆、装、顶升必须按原厂规定操作,并制定安全作业措施,由专业队负责人统一指导、由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遇四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安装、顶升、拆除作业。

6-11:吊装机械设备的调试和故障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保养必须在停机状态下进行。

第七章模架支撑体系。

7-1:高架路(桥)、立交桥以及一般桥梁的模架支撑体系,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有明确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必须报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7-2:模架支撑体系施工方案应提供详细的模架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关键部位节点大样图。

7-3:施工方案应明确模架体系所用材料,立杆的基础处理、间距、步距,水平支撑、剪刀撑、扫地杆、安全加强措施等。

7-4:模架搭设前应作安全技术交底,将搭设标准、方案、作业环境、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重点安全注意事项向施工作业人员交代清楚。

7-5:模架搭设过程中,要落实专人按标准和方案督促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查整改。搭设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验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7-6:高架路(桥)、桥梁(包括涵洞)的模架支撑体系在灌注混凝土前、灌注过程中、灌注后24小时内(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在预加应力工序结束前)均应加强监测,观测其沉降、变形,设置报警值。

7-7:模架支撑过程中,操作人员应有可靠的立足点,支模高度2米以上无可靠的立足点必须系安全带。

7-8:模架系统的拆除,必须待混凝土达到设计规定的强度(设计无规定时按国家规范规定),并且由施工单位提供试块报告、监理工程师下达“拆模令”后才能拆除。

7-9:模架系统的拆除作业,必须按施工方案规定的程序进行。拆除前应作安全技术交底。拆除区域应设置安全警戒标记,并有专人安全值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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