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健康扶贫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努力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5部门《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卫财务发〔2016〕26号)、《江西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10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扶贫办《关于印发健康扶贫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6〕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设区市、县(市、区)健康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及工作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围绕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针对主要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
第四条考核时间为2023年到2023年,每年开展1次,由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移民办会同省人社厅、省民政厅具体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参与。
第五条考核工作从健康扶贫成效、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三个方面进行,内容包括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降低大病费用实际负担、实施大病分类救治、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提高贫困人口健康水平、组织领导、精准识别以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等。具体考核指标详见附件。
第六条考核工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县(市、区)自评总结。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扶贫移民办、人社局、民政局根据本办法,对本县(市、区)健康扶贫工作进行自评,总结健康扶贫工作进展情况和具体成效,形成书面报告,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设区市卫生计生委、扶贫移民办、人社局、民政局。
二)设区市对县(市、区)考核。设区市卫生计生委、扶贫移民办、人社局、民政局组织有关人员,采取专项调查、抽样调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于每年12月30日前完成对县(市、区)健康扶贫工作考核,并形成考核报告。考核报告经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存在问题的县(市、区)要根据考核报告落实整改。
总结全市健康扶贫工作进展情况和具体成效,形成书面报告,经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省卫生计生委、扶贫移民办、人社厅、民政厅。
三)开展省级考核。省卫生计生委、扶贫移民办、人社厅、民政厅组织有关人员,采取专项调查、抽样调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于次年1月对市、县(区)健康扶贫工作进行考核,并形成考核报告。考核报告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存在问题的市、县(区)要根据考核报告落实整改。
总结全省健康扶贫工作进展情况和具体成效,形成书面报告,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扶贫办。
扶贫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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