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的方案

发布 2022-04-06 03:20:28 阅读 5046

镇江市卫生局文件。

镇卫医[2011]31号。

关于印发《镇江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卫生局,新区社发局,江大附院,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镇江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附:镇江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镇江市卫生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抄送:省卫生厅。

附件: 镇江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镇江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各辖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新区社发局负责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后在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两年及以上的医师。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于考核年的11~12月进行。

第六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七条各辖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各级医师协会或医学会(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各级医师协会(医学会)。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各级医师协会(医学会)可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应由该医疗机构负责。

第八条根据卫生部医管司要求,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其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健全的各级医师协会(医学会)组织实施。

第九条申报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各级医师协会(医学会),应当向所属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证明文件及组**员名单;

(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具体方案和工作制度,考核方案应依据被考核单位性质制定,确定不同岗位、不同职称医师的工作量指标和工作质量指标;

(五)有解决医师集中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的场地和必要设备的具体方案。

第十条各辖市、区上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其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答复,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镇江市卫生局将在当地主流**公布被批准的考核机构名单,并上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一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方案,确定考核指标,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根据需要,成立专门的技术水平评价组织,具体负责医师业务水平测试。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考核委员会由考核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考核内容可根据医师执业类别、专业技术水平等,参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分类分级至二级诊疗科目进行测评。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考核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坚持定性考评与量化考核相结合,与医师年度考核、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相衔接。

第十三条业务水平测评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等,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相应的技术操作能力,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等情况。

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1.个人述职,提交书面材料;2.

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实践技能考核或考试;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4.患者评价或同行评议。

第十四条考核周期内,被考核医师参加职称晋升考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考试或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考试,并考核合格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试合格,不需再参加业务水平测评。

第十五条工作成绩评定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职责的情况;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情况;主要业务工作情况,患者投诉情况等;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所在医疗机构的安排,完成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抢险救灾任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情况;其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

第十六条职业道德评定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的情况,医师的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以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

第十七条考核评价工作采用《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评价表》进行考核评价,总分为100分,其中业务水平30分、工作成绩50分、职业道德20分。各考核基地及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结合实际细化《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评价表》内容。

第四章考核方式

第十八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一般程序考核和简易程序考核。一般程序按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考核。简易程序考核涉及的考核内容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并至少经过一次一般程序考核合格者,定期考核可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采取一般程序考核,连续三次合格者。

第二十条考核机构可以制定多个考核测评表,分别由服务对象、同行等对医师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做出评价。

第二十一条凡连续三次执行简易程序考核,且考核合格的医师,需在下一周期考核中执行一次一般程序考核,考核合格的医师,可再执行简易程序考核。

第二十二条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应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提交相应统计数据。

第二十三条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逐步过渡到以省为单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二十四条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评定意见,按照报送数额比例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五章考核程序

第二十六条一般程序考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参加考核的医生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于考核年9月30日前提交至执业注册所在机构;

(二)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按规定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于考核年10月20日前报送考核机构;

(三)考核机构对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报送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于考核年11月10日前公布参加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

(四)考核机构于考核年12月20日前组织对参加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进行测评;

(五)考核机构在次年1月31日前将医师考核结果报批准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考核医师在执业注册所机构。

第二十七条简易程序考核应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简易程序考核的医生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于考核年9月10日前提交至执业注册所在机构;

(二)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后,于考核年9月30日前报送考核机构;

(三)考核机构对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于考核年10月20日前公布适用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名单,未通过审核的医师应当接受一般程序考核;

考核结果的备案和通报同一般程序。

第六章医师执业记录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将医师执业注册系统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医德档案衔接,实行档案联网管理。

第二十九条医师执业档案应包括医师行为记录、医德医风记录、医师定期考核等内容。

第三十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建立医师行为记录,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对口支援等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第三十一条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医师,由受援机构提出考核意见,由支援医院纳入其个人档案,同时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

第三十二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对医师开展医德考评,并为每位医务人员建立医德档案,医德考评结果要记入医德档案。

第三十三条考核机构负责将医师定期考核情况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

第七章考核结果

第三十四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评价表》中任一项评分不足60%,为该项评分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一项不合格,均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职业道德评定内容包括 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 的服务理念,以及医德医风 医患关系 团结协作 依法执业情况以及卫生部 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 试行 的规定等。业务水平测评内容包括 业务水平考核根据执业医师的级别 类别和专业区别对待,重点测评法律法规和 三基 基本知识 基本...

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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