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定期考核文件

发布 2022-03-30 04:02:28 阅读 5023

青岛市卫生局文件。

青卫医妇字〔2007〕54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卫生局,局直各单位,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卫医字[2007].

青岛市卫生局文件。

青卫医妇字〔2007〕54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卫生局,局直各单位,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卫医字[2007]3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望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要认真组织学习《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按要求认真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二、及时做好考核机构的申报工作。符合《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均可申报考核机构,获批准后,具体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在省厅注册的医疗机构申报材料请于5月31日前报至省厅医政处、中医局。

在市卫生局注册的医疗机构申报材料请于6月8日前报至市卫生局医政与妇幼卫生处、中医处。不符合申报条件或逾期未报的,市卫生局将委托其他考核机构对其医师进行考核。在各区、市卫生局注册的医疗机构的申报工作及其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各区、市卫生局负责,各区、市卫生局指定的考核机构名单务必于2023年6月30日前报市卫生局医政与妇幼处,市卫生局汇总后报省厅备案。

申请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直接向医师执业注册主管机关提交申请,并提交《实施细则》中要求的材料。

市卫生局医政与妇幼卫生处联系人:孙艳青。

联系**:85912532 传真:85912515转医政与妇幼卫生处电子邮箱:

市卫生局中医处联系人:潘鹏。

联系**:85912536 传真:85912356

电子邮箱:

附件:1、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卫医字[2007]39号)

2、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7]66号)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医政医师定期考核通知。

青岛市卫生局办公室2023年5月30日印发

共印6份。附件1:

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卫医字〔2007〕39号。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将从今年底开始第一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各市各单位要抓紧做好考核机构的申报工作,在我厅注册的医疗机构申报材料请于5月31日前报至我厅医政处、中医局。不符合申报条件或逾期未报的,我厅将委托其他考核机构对其医师进行考核。

全省的申报工作于2023年7月1日前完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名单务于7月15日前逐级报我厅,经汇总后报卫生部备案。

卫生厅医政处联系人:谭成森

联系**:0531-**传真:0531

中医局联系人:禹金涛

联系**:0531-**传真:0531

通信地址:济南市经十东路272号邮编:250014

山东省卫生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实施细则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每年的医师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下一年的2月底前完成。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开始考核。

第六条全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七条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十五天内将医师的考核结果报被考核医师的执业注册主管机关,由被考核医师的执业注册主管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依法对被考核医师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㈠设有100张以**位的医疗机构;

㈡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㈢具有省、市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向相应医师执业注册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考核工作。

床位数在100张以下床位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机构医师的考核工作由其医师执业注册机关委托其他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医疗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医师考核工作应由该医疗机构负责。

第九条申请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首先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㈡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㈢已制定的医师考核工作制度;

㈣其它相关材料。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申请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连同上述材料一并报相应医师执业注册主管机关。

申请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直接向医师执业注册主管机关提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㈠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㈡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㈢已制定的医师考核工作制度;

㈣其它相关材料

注册主管机关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虽符合申请条件但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未被批准或申请虽经批准但未向医师执业注册主管机关提交上述材料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其医师的考核工作由其医师执业注册主管机关委托其它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同级主要**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二条考核机构应制定详细的考核方案,严格按照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进行考核。考核方案应于考核前十五天内报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十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十五条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第十七条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的情况。

第十八条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九条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执业医师要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

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㈠个人述职;

㈡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㈢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㈣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第二十条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二十一条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二十三条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㈠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㈡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㈢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㈣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㈤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㈥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㈦不按照规定使用***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㈧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㈨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㈩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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