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讲考点解析 六 2023年新版

发布 2022-03-17 00:02:28 阅读 7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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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考点解析。

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同意后由其他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责任。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3、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应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民事责任。

4、如果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首先要对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由于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存在潜在的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法律又将其确定为违法行为。

5、隐蔽工程检查: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6、见证取样的责任: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7、保修的责任。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施工单位应对质量问题履行返修义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对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

8、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9、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10、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1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12、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上述保修范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最低保修期限同样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长。

13、三种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情况。

1)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

2)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3)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14、施工单位的保修责任。

1)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2)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3)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要求施工造成的,则施工单位不仅要负责保修,还要承担保修费用。但是,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施工单位仅负责保修,其有权对由此发生的保修费用向建设单位索赔。

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15、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与缺陷责任期对应。

注意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联系与区别。

16、缺陷责任期的起算: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17、质量保证金比例:全部或部分使用**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18、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进行核实,无异议应在核实后14日内返还承包人。

19、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商。

20、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监督管理。

主要目的: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

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主要方式:**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

主要内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

主要手段: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21、区分主体质量行为监督和实体质量监督。

1)主体质量行为: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2)实体质量: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安全关键部位现场抽查。

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22、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有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部门批准后实施。

十。一、产品质量法考点解析。

1、何谓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2、建设工程是产品;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产品。

3、在施工活动中下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属于这里的产品:

1)施工单位自有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2)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产品。

4、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为产品质量负责的义务。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确保标识规范的义务。

1)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中文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4)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5)有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3)确保包装质量合格的义务。

4)其他禁止性义务。

十。二、标准化法。

1、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的,应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3、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监督机构。

1)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规划阶段;

2)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勘察、设计阶段;

3)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施工阶段;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

5)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任何阶段。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5、标准的分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6、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7、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8、正确区分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强制性标准。

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通用。

行业强制性标准:行业专用。

十。三、环境保**。

1、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1)环境影响报告书(全面评价):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

2)环境影响报告表(专项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

3)环境影响登记表:对环境影响很小。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重大变动处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5、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和跟踪管理: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6、环境保护“三同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中,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2)试生产阶段: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3)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阶段: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7、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8、不禁止排放的情形:

1)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2)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3)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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