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营销类短信息

发布 2022-03-05 23:40:28 阅读 3824

关于推送营销类短信的风险防范指引。

目前,我行零售各部门采用短信息等手段向我行客户大量推送营销类的商业性电子信息。基于垃圾短信息的治理工作日益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相关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内容的制度和配套规定已呼之欲出。

为防范我行发送的营销短信被认定为垃圾短信,而面临监管风险,特针对各部门采取向固定**、移动**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的营销行为提出如下指引:

一、营销类短信存在被认定为“垃圾电子信息”的风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移动**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该《决定》明确将垃圾电子信息界定为不请自来的商业性电子信息,包含两个界定因素:

一是违背接收人意愿而发送;二是商业性信息。

若我行在向客户发送营销类短信时没有经过客户的同意或请求,则符合上述垃圾电子信息的构成因素,有被认定为“垃圾电子信息”的风险。

二、关于落实《决定》的相关制度(拟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移动**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

(二)《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目前,**对于该规定的讨论较多,且相关评论动向表明拟出台的《规定》将规范短信服务特别是商业性短信发送行为,明确对违背用户意愿滥发短信的违规行为采取处罚措施,为垃圾短信治理提供执法依据。

三、防范措施。

我行应该规范商业性电子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销类短信等)的发送行为,为确保不违反现行国家相关部门发文的明确要求,对于商业性电子信息,在发送给客户前应注意以下事项:

1.新开卡/户用户:修改我行开户申请文件,添加关于同意向其发送电子信息宣传我行产品或服务的条款,并尽到相应的提醒义务(可采取对含上述内容的条款加粗或设计需用户自己选择的明显提示的方式);

2.已开卡/户用户:向客户发送征求其同意向其宣传我行产品或服务的短信(如“尊敬的客户,我行将通过短信及时向您告知产品到账、市场咨询、产品信息等金融资讯,如您不同意接收此类短信,请回复***我行将不再向您发送此类短信;如您三个工作日内未回复,视为您同意接收包商银行此类短信,感谢您的支持。

”)并视客户的反馈情况对选择同意的客户继续发送短信。

另外,我行相关部门应密切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案)》、工信部《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发布动向,在正式文件出台后,对现行业务进行自检自查工作,并予以规范调整,审慎操作相关业务,确保业务操作的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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