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发布 2022-02-18 17:21:28 阅读 4047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与安全,提高施工现场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在工程中从事建设活动的各有关单位、部门必须遵守。

现场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分包施工单位派驻工程建设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常驻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每天不少于8小时)每天填写考勤表,要真实,并且定期向总包单位汇报。如有不实作假,进行批评教育,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第二条、分包施工单位工地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有事离开工地的必须通知总包单位并且确认其指定**人,经批准后方可离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罚责任人100元,脱岗三次及以上的,总包单位有权要求分包施工单位更换人员。

第三条、分包施工单位进场前,应向总包单位提供现场管理人员及班组负责人的详细名单及****,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名单,且保证要人证相符。更换管理人员必须事先通知总包单位工程部,总包单位有权根据施工和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的实际能力水平和职业道德,决定其是否留退。

第四条、分包施工单位进场时必须在现场办公室安装**或报送手机号,并保证每天24小时畅通,且工地有人值守。

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条、分包施工单位应在临设施工前向总包单位提交相应临设安排方案,在正式开工前14天应向总包单位报送有关施工组织设计,经总包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工程部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安排,正式动工前一天必须提交开工报告。

第二条、分包施工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现场代表的协调安排,服从监理单位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施工现场内各单位之间包括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等所有协调安排事项,均应以书面形式传达,如有特殊情况需立即口头处理时也必须在24小时内补发手续,所有发出的文件均应有收发记录。

第三条、现场内各种往来书面文件、通知,分包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总包单位认可的管理人员签收。签收后如有异议必须在当日内提出,否则视为认同,并应严格按照文件内规定时限内执行完成。

第四条、 在施工过程中,分包施工单位如有管理或技术问题需协调解决,须及时以书面方式向总包单位提出,在得到总包单位书面答复后方可按书面决议执行,切忌擅自行事。

第五条、分包施工单位制定的各项现场管理制度、条例均不得与总包单位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有抵触或冲突,并应在进场前随施工组织设计报交总包单位审核完善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总包单位下发的通知,分包施工单位认可但不执行或未执行落实的将给予500-2000元/项、次的处罚。

质量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的报审。

一)、开工前分包施工单位将经本单位内部技术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报总包单位审核。

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应重点审查对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是否有可靠的技术组织措施,是否制定质量、安全预控措施。

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一经监理单位审定,即作为施工的依据,总包单位和分包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第二条 、开工申请。

一)、在施工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及测量放线等前期准备工作均已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将开工申请报总包单位。

二)、收到开工申请后,总包单位应及时组织人员审查认可,确认已具备开工条件时,报监理单位审核,经建设单位同意后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按时开工。

第三条、 分包施工单位必须按图纸、招标文件、合同及建设单位要求进行施工,施工现场出现安全、质量问题或有隐患的,每发现一次,视情节严重情况,向分包施工单位罚款500-10000元。在限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加倍罚款。重大安全隐患在限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总包单位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不返还履约保证金。

施工中若质量监督部门对分包施工单位处罚后,总包单位按罚款数额再次处罚。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原因被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书面通知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总包单位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将该单位清出现场,不予结算工程款。

第四条、 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凡是隐蔽工程,均必须填报《隐蔽工程验收申请》报总包、监理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所有隐蔽工程均应有影视资料或**)。否则,不予计量,不支付工程款,造成损失自负。报验时可按施工段、分项、分部、单位工程依次填写。

所有隐蔽工程均为 “见证点”。总包单位考核一次报验合格率,并辅以经济制裁手段;两次报验不合格,罚分包单位500元,未经报验或验收不合格而私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罚分包单位1000元/次/项。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未经报验而私自隐蔽的工序进行抛开检验的,分包施工单位必须全力配合,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分包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条、工程质量的巡视检查和旁站检查制度。

在工程正常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分包施工单位应接受并积极配合检查,检查结果应记录在案。

施工全过程,监理人员进行旁站检查,进行全过程监理,分包施工单位应接受并配合检查。监理旁站记录应有总包单位项目经理或现场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六条、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下发后,分包施工单位在限定时间内未整改完毕,每一处罚款1000元。不及时进行书面回执每一份罚款1000元。同样的问题出现两次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罚分包施工单位2000元/次。

第七条、 分包施工单位必须成立质量领导班子。由主要负责人负责,并制定质量保证措施,配备质检人员,强化自检功能。加强职工质量意识教育,服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总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一)分包单位施工的工程完成后,应把相关资料报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由总包单位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二)工程完成后,由分包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并按有关标准规范自检合格后,编制竣工报告,提交总包单位。

三)分包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总包单位现场相关负责人和分包施工单位进行初验,内容包括工程实体和相关的技术资料。

四)初验合格后,由总包单位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验收通过后,由总包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五)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分包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总包单位帮助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

工程材料成品、半成品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条、凡运到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进场前应向总包单位、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同时附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及技术说明书、由分包施工单位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的检验或试验报告,经总包单位现场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代表审查并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准进场。凡是没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明及检验不合格者,不得进场。如果总包单位现场负责人、,仍不足以说明到场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时,总包单位现场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代表可以再行组织复检或见证取样试验,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允许进场。

第二条、对于进口的材料设备、半成品、构配件及关键施工部位所用的材料,则应进行全部检验。

第三条、凡标示不清、对质量保证资料和材料质量有怀疑、与合同规定不符、需要进行追踪检验以控制和保证其质量可靠性的材料等,均应全部检验。

第四条、材料质量抽样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建筑材料质量检验标准与管理规程》的规定,要能反映该批材料的质量性能,对于重要的构件和非均质材料,应酌情增加取样的数量。

第五条、对于某些材料及现场配制的制品,如砂浆等的配合比,一般要求分包施工单位事先进行试验,达到要求的标准后方准施工。

第六条、主要设备及材料订货前,分包施工单位应向总包单位项目部提出申请, 总包项目部应重点检查工程上所采用的主要设备和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标书所规定的规格、型号和质量标准,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准定货。

第七条、主要装修材料及建筑配件订货前,分包施工单位应提供样品(或看样)和有关订货厂家情况以及单价等资料,向总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申请核查,经总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会同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订货。

第八条、与本工程无关的材料、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不准进场堆放。

第九条、总包单位提供的材料,由总包单位、分包施工单位现场相关负责人共同签收,签收合格后由分包施工单位进行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由分包施工单位自行按原厂同质量进行购买,总包单位享有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第十条、各种材料进场需报验,保证资料齐全有效方可入场,报验合格(保证资料齐全,监理见证,取样检测合格)的准予用于工程当中,否则不得进场使用。材料进场后不及时报验而用于工程当中,罚款1000元/次,该部分工程作为不合格工程处理,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分包施工单位负责。

工期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包单位对该承包工程工期目标的最终依据是合同工期,即在约定的时间内必须向建设单位交付最终产品,为此总包技术、工程部门必须对总进度计划进行周密策划和严格管理,分包施工单位的计划工期必须实现承诺的合同工期要求。

第二条、在排总进度计划时,分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均共同参与,对总包单位所排的计划进行论证、提出意见。同时充分预计为实现预定计划可能产生的技术、质量,安全及施工进度等问题,事先制定方案,确保总进度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三条、在总进度计划中标明分包单位最迟应开始的时间及最迟应完成的时间,同时注明关键工序的节点工期。

第四条、当情况有变化,需要调整进度计划时,必须经过双方协调,并得到总包单位的同意。并报监理和建设单位签认。

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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