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静安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方案

发布 2022-02-03 10:57:28 阅读 5403

为及时掌握本区公共场所卫生状况,保障公共场所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市卫生局沪卫监督(2011)4号文件精神,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强本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掌握辖区内各类公共场所数据信息,全面了解公共场所卫生状况,逐步提高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水平,及时消除公共场所卫生隐患,确保公共场所卫生安全。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要求。

一)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1、规范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

依据《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及《关于明确本市撤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程序有关规定的通知》要求,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证管理工作,规范实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对符合撤销条件的公共场所按规定程序予以撤销。

区卫生监督机构及时更新《上海卫生监督综合应用平台》中有关公共场所数据。

2、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知识宣传培训和自查。

加强辖区内各类公共场所指导服务,结合区域特点,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管理知识的宣传和培训,使公共场所经营者明确行为标准,并自觉履行各项卫生管理措施。依据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定,制定各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状况自查表,积极组织辖区内公共场所经营者开展自查工作,有效提高行业自律行为。

3、开展公共场所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卫生标准的要求,对辖区各类公共场所开展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其中对住宿类、沐浴类、理发美容等重点场所做到全覆盖检查,重点检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空气和微小气候、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合格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状况等情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有效改善公共场所卫生状况。

4、开展公共场所专项监督管理工作。

1)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按照上级部署,完成以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全部住宿场所(100家);全部游泳场所(29家);经营面积400m2以上沐浴场所(14家);30%的美容美发场所(全区共91家,其中经营面积150m2以上的美容美发场所应全部纳入量化分级管理)。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按照《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要求执行。住宿场所、游泳场所、沐浴场所量化分级评分表和监督频率按《关于开展本市部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监督〔2009〕9号)文件要求执行。

2)开展部分公共场所重点监督抽检工作。

按照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制定的公共场所监督抽检方案要求,做好部分公共场所监督抽检工作。

结合区域实际,重点对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写字楼、大型商场(超市)、星级宾馆开展集中空调专项监督抽检,做好第十四届国际泳联世界锦标赛相关场所的卫生监督抽检。

二)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技术能力建设。

高度重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2023年-2023年上海市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规划》的要求配备仪器设备,开展相应的检验工作,配合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做好公共场所相关卫生检测工作。

三)健全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

卫生、体育、旅游、工商、公安、商委、文化等部门密切合作,建立信息沟通协作制度,适时开展公共场所联合执法,提高监管效率。

对辖区内未取得《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及时抄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工商部门取缔无证无照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三、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23年2月-3月10日)

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及各类公共场所自查表,明确具体工作指标,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阶段(2023年3月10日-2023年11月)

组织辖区内公共场所开展自查。各单位根据相关要求,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抽检及检测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三)总结和信息报送阶段(2023年12月1日-12月15日)

按照要求按时做好年度总结和信息报送工作:

1、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于2023年12月1日前将以下材料同时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区卫生局:

1)区县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总结及附表2-附表7。

2)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监督检查情况一览表(附表8)。

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证情况汇总表(附表10)。

4)区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总结。

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于2023年12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和电子版本将《2023年区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技术能力建设情况一览表》(附表9)报送区卫生局。

3、区卫生局于2023年12月10日前将以下材料以书面形式和电子版本报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1)区县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总结及附表2-附表7。

2)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监督检查情况一览表(附表8)。

3)2023年区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技术能力建设情况一览表(附表9)。

4)2023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证情况汇总表(附表10)。

5)区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总结。

6)区县公共场所自查表样张。

四、职责分工。

区卫生局负责本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做好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和重点监督抽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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