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工程项目物资招标管理办法

发布 2022-02-01 21:41:28 阅读 517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集团公司物资管理“五化”建设,贯彻执行《中铁五局物资管理“五化”建设实施方案》(中铁五物〔2011〕35号)要求,规范集团公司及各子分公司物资招标采购行为,加强物资采购过程的监督与控制,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中铁股份****工程项目物资(集中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子分公司直属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集团公司或各子分公司直管工程项目、以集团公司或各子分公司名义中标的工程项目,下同)的物资招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凡构成工程项目主体的主要物资,或者对工程质量和成本影响较大的重要物资,以及通过批量采购能确保材料质量、降低采购成本的辅助材料均应按照本办法组织公开招标。

具体包括:除甲供、甲控物资以外,自购结构性材料(如型钢、锚杆、无缝钢管等)、油料、重点周转材料,以及可集中组织采购的大宗砂石料。

第四条如建设单位对项目物资招标另有规定,严格按照建设单位规定执行。

第五条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局成立物资招标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物资工作的副总经理任组长,局物资管理部部长任副组长,其他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物资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局物资管理部分管物资招标工作的副部长兼任。

局物资招标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股份公司物资招标管理办法;

2.审定局物资招标管理办法;

3.审定局重大物资招标方案;指导、监督局重大物资招标工作;

4.协调局属各单位涉及物资招标的相关工作;

5.负责对局物资招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局物资管理部代表局对招标工作行使管理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负责制定局物资招标管理方面的制度和办法,规范物资采购招标程序,完善相关的活动记录,并监督执行;

2.建立和维护局级物资招标管理平台和电子商务**;

3.指导、协调并监督各子分公司物资招标业务工作;

4.组织并参与局直属工程项目的物资采购招标工作,对各子分公司的物资采购招标进行监督和控制;

5.建立局物资招标评标专家库,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6.建立合格**商名册,并实行动态管理。

7.解决局及各子分公司直属工程项目在物资招投标过程**现的问题和纠纷,对违背招投标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八条各子分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物资招标管理办法及细则,明确各级物资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并报局物资管理部备案。

第三章招标程序及内容。

第九条局直属项目经理部及各子分公司作为招标人或招标组织单位(以下简称招标单位)应进行必要的招标前市场调查,了解拟招标物资的资源、**及潜在投标人状况,保证招标活动有效开展。

必要时,招标单位应向局资管理部提交书面市场调查报告。

第十条招标单位对直属工程项目实施招标采购之前,应向局物资管理部提报招标计划。

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发布招标信息、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招标计划应列明招标物资的种类、规格描述、数量、金额、技术标准、拟招标时间、招标地点、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及评标办法等。

第十二条招标单位所有招标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必须在局物资管理部招标管理平台上发布。

第十三条局及各子分公司直属工程项目因物资急需或不具备相关条件的情况下,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的,应由局或子分公司直属项目经理部提出申请,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采用邀请招标或议标方式确定**厂商。

其中各子分公司直属工程项目的批准报告应报局物资管理部备案。

第十四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单位应当向三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商发出投标邀请书,并提报局物资管理部。被邀请的**商必须在局发布的合格**商名册之内。

第十五条对于局直属工程项目,如需要确定招标控制价时,招标人应根据市场调查及有关资料进行测算,并上报局资管理部进行确定。招标控制价应在开标前1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并由局资管理部密封保存,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所提报的招标计划,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对包件的划分、具体的物资描述、评标办法、评标原则及重大偏差等相关条款和内容作出明确的描述和界定,以避免因招标文件内容的不具体、不准确而导致的不平衡**、低于成本价竞标及评标不公等有失公平现象。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应经局物资管理部审核、备案。

对于甲控物资,招标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报送招标文件之前,先行上报局物资管理部,并征询局物资管理部的意见和建议。

经局物资管理部同意后,才可上报业主。

待业主同意后,才可组织招标。

第十八条各子分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建立招标计划及招标文件上报一级核备制度,加大对物资集中招标采购的控制力度。

第十九条局直属工程项目的评标工作由局物资管理部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各子分公司直属工程项目的评标工作由各子分公司物资管理部门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一条评标专家应当从局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方式,特殊招标项目经审批可以由招标单位直接确定。

确定的评委均需严格保密。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内容应包括招标公告刊登的日期、购买招标文件的**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日期、地点、投标商名单、投标**、评标的原则、标准和方法、授标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局物资管理部或各子分公司物资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各子分公司自行组织招标评标的,应建立子分公司内部评标报告审批制度,对所属各工程项目的物资采购招标结果进行监督和控制。

在招标活动结束后应将经评审的评标报告报局物资管理部备案。

第四章招标相关费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招标机构相关费用的收支以及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退还等资金活动的管理由招标机构财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按照专款专用、适度、有效的原则,将此项费用使用于招标管理相关项目上。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物资采购招标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各单位及参与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的制度和办法。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的纪委监察部门负责招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并全程参与招标及评标过程。

第二十九条局物资管理部将按照本办法,对各子分公司的招标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通报。

第三十条物资采购招标管理的检查内容包括:

1.各单位是否存在将应该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的行为;

2.采购及招标方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3.招标采购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4.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履**况。

第三十一条招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视情节的严重程度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1.未提报招标计划而擅自招标的;

2.需要进行核备的招标资料而未提交核备的;

3.未按照本办法组织评标委员会或未按照规定的评标原则评标的;

4.明招暗定或与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的;

5.接**赂或获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局物资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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