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术语期末复习试题。
简述信用证付款的特点:
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由银行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这种付款方式具有如下特点:
1.付款人只能是银行。信用证业务中称为付款银行的通常为开证行,有时开证行指定另一家银行付款或议付。
2.信用证虽以**合同为基础,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开证行只受信用证的约束而与该合同完全无关。
3.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的买卖,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不问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而且只强调从表面上确定其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是否承担付款责任。
简述托收的利弊:
利:在国际**中,采用托收方式,有利于调动买方订购货物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卖方扩大出口。
弊:由于托收方式属于商业信用,存在收不回货款的风险,尤其是托收方式中的承兑交单,其风险更大,故卖方对此方式的采用应用持慎重的态度。
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的区别:
付款交单使用的是即期汇票,承兑交单使用的是远期汇票;付款交单的卖方承担的风险比承兑交单的卖方小一些。
简述信用证的使用程序:
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凭信用证付款。
2.买方向当地银行申请开证,并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填写开始、证申请书和交纳开证押金或提供保证。
3.开证行按申请书内容开证,并通过通知行交于受益人。
4.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如审查无误,即按信用证要求发货,并开出汇票和备妥各种单据向有关银行议付货款。
5.议付行将汇票和单据寄给开证行或信用证指定的付款所偿。
6.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即通知买方付款赎单。
信用证有哪些当事人?每个当事人有何责任?
1.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
2.开证银行。开立信用证呢,并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3.通知银行。将信用证转交给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并负责证明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4.受益人。以汇票出票人的身份承担汇票必或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5.议付银行。**受益人的跟单汇票。
6.议付银行。议付银行一般就是开证银行。
案例分析题。
1.某出口合同规定,7/8月两批每月平均装运,a公司于6月15日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其中规定,装运不迟于8月31日,因a公司耳朵或已全部备妥,信用证又未规定必须分期转运,a公司于7月10日一次装船运出,试问,a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答:a公司的做法不妥,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规定,信用证未禁止分批装运,即允许分批装运,该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无矛盾。a公司将货物一次运出,尽管可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向银行收汇,但是,a公司耳朵做法违反了合同获条款,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损害赔偿。
2.我出口企业受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1份,由设在我国境内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出口企业货后正拟交单议付,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该信用证的议付款责任,但可以接受我出口公司的委托,想买方直接收取货款业务,对此,应如何对待?
并说明理由。
我方应按照规定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要求付款。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信用证一经保兑与开证银行同为第一性付款人,对受益人就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未经受益人统一,该项保证不得撤销。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符合l/c规定的单据递交保兑行,保兑行必须议付,付款。
3.我国某公司与美国签订了一份货物出口合同,数量10000公吨,双方约定信用证付款。开证行按时开来信用证,信用证规定6月至10月5个月分批装运。
我方公司于月份每月运出2000公吨,并分向银行交单议付,取得货物。8月份因货物未备妥故延迟至9月装运4000公吨,我方凭9月份签发的单据到银行议付,此4000公吨货物全部遭受银行的议付。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请问银行拒付是否合理?
为什么?
银行拒付合理,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如在信用证规定指定的时间内分批装运,其中任何一批未按时分批装运,信用证对该批和以后各批货物均告失效,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4.我国a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90天。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托收银行寄给国外代收行后,买方进行了承兑担。
但到达目的后,恰逢行市**,于是买方出具托收据(t/r)向银行借出单证。货物**后,买方由于其他原因倒闭,以致卖方不能按时收汇货款。但此时距离汇票到期日还有30天,如果你是这批货物业务的经办人,应如何处理?
并简述理由。
该笔业务的付款方式为d/p90天,a公司并未授权代收行凭信托收单据先行借给进口方,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人无关。因此,国外代收行应对a公司负全部责任。由于进口方破产倒闭,致使汇票到期时,a公司货款难以收回。
但代收行的行为,必须为到期付款负全部责任。因此,作为a公司的出口业务的经办人,应及时的通知托收行与代收行交涉要求支付货物,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法律以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b公司通过c银行开给a公司一张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当a公司于货物装船持全套货运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时,b公司破产倒闭。问:c银行可否一b公司倒闭为由拒绝付款?
为什么?
c银行不可以以b公司倒闭以及货物灭失为由拒绝付款,仍应承担付款责任。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信用证是开证行下个受益人作出的付款保证,开证行是首要的付款人。信用证业务是一中单据买卖,开证行处理的只是单据,只要a公司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的条款相符,即单证相符,开证行就要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不能以开证行申请人倒闭为免除付款责任。
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受益人和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单方面撤销。
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按cif条件成交,b公司通过c银行开给a公司一张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 。当a公司于货物装船后持全套合格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时,b公司倒闭。同时传来消息,称这批货物在离港72小时后触礁沉没。
问:c公司能否以b公司倒闭及货物灭失为由拒绝付款,并述理由。
c银行不可以以b公司倒闭以及货物的灭失为由拒绝付款,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信用证是开证行向受益人作出的付款保障,开证行市首要的付款人,信用证业务是一种跟单买卖,开证行处理的只是单据,只要a公司提供与信用证条款的规定相符,开证行就要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不能以开证申请人倒闭为由免除付款责任。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开证行只受信用证的约束而与该买卖合同无关,因此货物灭失与开证行无关,只要a公司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的规定相符,开证行c银行就必须付款。
货物灭失的风险有不应由a公司承担,因为cif合同风险在装运港船舷转移。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受益人和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单方面撤销。
7.我方某公司向美国出口一批机电设备,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中没有表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 的字样 。信用证金额为100万美元,允许分批装运及分批付款。
我方已经凭信用证发出50万美元货物,并在中国银行议付,取得50万美元货款。衣服后的第二天,中国银行收到开证行即花旗银行撤销信用证的通知,并声明称拒付中国银行已经议付的50万美元货款,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请问开证行花旗银行对中国已经议付的50万美元货款有无拒付权力?我方是否应继续发货?
并说明理由。
开证行花旗银行对已付的50万美元无权利拒付,我方应该继续发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如信用证中未表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信用证,应视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本案例中,花旗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应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修改和撤销。
只要受益人提供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在此情况下,花旗银行的撤销通知不发生任何效力,我方继续发货,而开证行也需要向中国银行已付货款。
简述仲裁协议的形式和作用:
一种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另一种是提交仲裁协议,其作用如下。
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且不得向法院起诉。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如果一方违背仲裁协议自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可以凭借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不得受理。似的仲裁协议取得相应的对案件的管辖权。
简述不可抵抗事件的范围及其法律后果。
不可抵抗事件的范围较广。通常分为下列两种的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such as水灾旱灾冰灾雪灾暴风雪等。
另一种是社会力量引起的如**颁发的禁令政策的调节等。其中对于自然力量的引起的各种灾害,国际上的解释不一样,对于社会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侧在解释上经常发生分歧。不可抵抗的法律后果有以下两种,一是解除合同,二是延期合同。
究竟如何处理,应视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等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而定。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合同的商品检验时间与地点的规定办法主要有哪些?
在出口国工厂检验。
在装运港检验。
在目的港检验。
在装运港检验重量和目的港检验品质。
在装运港检验和目的港复验。
使用仲裁解决**争端的好处?
仲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双方自愿为基础,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机构并自行选定裁员。
程序比较简单,仲裁员一般是熟悉国际贸业务的专家或者是知名人士,故仲裁解决问题较快。
仲裁费用比诉讼的费用更低。
仲裁的气氛更加缓和,不影响争议双方继续发展**关系。
仲裁是最终的局性裁决,败诉方不得上诉,必须执行裁决。否则,胜诉方有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简述检验证书的作用。
作为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质量包装卫生条件是否符合合同的依据。
作为买方对品质质量包装条件等提出的异议拒收货物要求索赔解决争端的凭据。
作为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单据依据。
作为海关验关放行的凭证。
8.我国某公司与外商订立一出口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在履约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在中国仲裁,后来,双方对商品品质发生争议,双方在其所在法院发来传票,传出我公司出庭应诉。对此,你认为我公司该如何处理?
简述理由。
我国该公司应根据合同的规定,要求在中国进行裁决,而不必到对方的国家法院出庭应诉。仲裁协议排除法院对有关争议案管辖权,只要双方订立了仲裁条款或其他仲裁协议,既不能把有关争议案件提交法院审理,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了协议,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挺直司法诉讼的程序,把有关争议案件还给仲裁审理。本案件中由于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了规定了仲裁解决条款,因此,外商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公司是不成立的。
9.我国a 公司已fob条件从外国进口一批农产品,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在出口装运港检验,有装运港公证行出具检验证明,作为明确交货的品质和质量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后,我国海关检验发现部分货物发生了霉变,而且交货的数量与合同也不相符。
于是a公司委托当地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相应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请问a 公司索赔是否合理。
国际贸易理论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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