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职业卫生工作计划

发布 2021-12-28 21:28:28 阅读 4824

附件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23年)》、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徐卫法监〔2009〕36号)精神,现制定《2023年职业卫生工作计划》,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工作目标。

根据本地区职业卫生实际情况,设置独立职业卫生监督科室或专职监督员;全面掌握本地区职业病危害企业的相关资料;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全面完成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要求的各项工作;落实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并与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督促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健康监护档案等。

二、具体工作内容。

1.完善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

各单位应充分认识目前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克服困难,设置独立科室或专职卫生监督员从事这项工作,加强培训,配备必要的设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确保本年度职业卫生工作的完成。

2.全面掌握本地区职业病危害资料。

通过进一步调查了解,依照《关于职业卫生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徐卫法监[2009]35号)、《关于公布《市卫生局职业卫生直接监督管理的用人单位名单》的通知》(徐卫监所[2010]9号)的规定,全面掌握本地区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强度)、接触人数、接触时间、方式、范围、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其控制效果、劳动者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等资料。根据所掌握的资料结合各级文件要求,有针对性的制定本单位2023年度的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大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及培训工作。

各单位应将职业病防治宣传及培训工作计划纳入全年的职业卫生工作计划中,制定2023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工作计划,通过各种途径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广泛开展针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单位负责人的培训,深入基层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全面营造职业卫生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卫生监督部门的形象。

4.完成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徐州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徐安监[2009]159号)的部署,主动与安监、劳动保障、工会、新闻**等部门沟通协作,积极主动履行好卫生部门的监督职责,争取当地**及其他部门的大力支持,共同促进用人单位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在2023年3月底前,宣传、督促用人单位做好自查自改工作,在2023年4-9月期间,联合其他部门,在本辖区内开展针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查处,并于2023年9月20日前将本地专项行动工作总结的书面版和电子版一并报市卫生监督所三处。

5.落实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

各单位应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制度、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制度、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核(备案)及竣工验收制度,制定本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审核、审查、验收会议等工作流程,安排专人负责,主动与投资主管部门进行沟通,逐步全面开展工作,并确保实现《江苏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23年)》中关于预评价率和控制效果评价率的要求。

6.加强卫生监督与执法工作。

各单位在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的同时,还应依照2023年省市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要求,加强对其他行业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制定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制定年度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制定并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并依照《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徐州市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徐卫法监[2009]13号)的要求,督促各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职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各单位在开展卫生监督工作的同时,还应建立分管用人单位监督档案,及时将各类执法文书进行归档。

三、其他要求。

各单位要按照本计划要求全面开展2023年职业卫生工作,并于2023年4月25日前,将本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科室及人员情况、2023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计划、2023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工作计划,用人单位汇总表(附件1)加盖公章并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至市卫生监督所监督三处。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2: 2023年放射卫生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江苏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23年)》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制定《2023年放射卫生工作计划》,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工作目标。

通过2023年的工作,实现对本地区放射诊疗单位情况的全面掌握,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督促放射诊疗单位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职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规范放射诊疗单位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制度,落实放射诊疗场所检测制度,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陪检者和其他人群的健康。

二、具体工作内容。

1.全面掌握本地区放射诊疗情况、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

各单位应制定工作计划,在2023年开展针对本辖区内放射诊疗单位的监督检查、宣传培训等工作,完善已掌握的放射诊疗单位的资料,为辖区内的放射诊疗单位建立监督档案,全面了解各放射诊疗单位的许可项目、放射诊疗设备、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和个人剂量监测等情况。并依照《关于印发《徐州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徐卫法监[2006]34号)的规定,规范本地区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对于仍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而擅自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坚决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可依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加强放射诊疗单位制度化建设,规范个人剂量监测。

在放射卫生工作开展过程中,应要求各放射诊疗单位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制定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放射卫生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制定年度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开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和个人剂量监测。依照《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徐州市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徐卫法监[2009]13号)的要求,督促各放射诊疗单位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职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到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个人剂量检测,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规范放射诊疗单位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

在针对放射诊疗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应把放射诊疗场所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作为一项重要检查内容,严格要求各放射诊疗单位为每个机房配置两套个人防护用品,并制定各种制度和操作规程,主动给受检者和陪检者使用防护用品,对于未配备足够防护用品或未按照规定使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应进行查处。

4.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制度,落实放射诊疗场所检测制度。

各单位应进一步落实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制度、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核(备案)及竣工验收制度,制定本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审核、验收会议等工作流程,全面开展放射防护建设项目的审核及验收,督促各放射诊疗单位主动办理建设项目审核申请。在日常监督检查和放射诊疗许可、变更、复核等工作中,加强对放射诊疗场所检测的检查,依照《江苏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23年)》的要求,逐步提高监测合格率。

三、其他要求。

各单位应按照本计划和省市放射防护重点监督检查计划逐步全面开展放射卫生工作,并于2023年4月25日前,将本单位2023年度放射卫生工作计划及放射诊疗单位汇总表(附件1)加盖公章并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至市卫生监督所监督三处。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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