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管理

发布 2021-12-03 02:13:28 阅读 1188

站场自用燃气安全管理规范。

为进一步强化站场自用燃气安全管理,确保天然气使用及燃气设备运行安全,防止发生**和火灾事故,确保厨房、锅炉房及公寓楼安全,特制订本安全规范。

第一条。将自用气责任制落实到人,有专人具体负责燃气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自用气压力调节至≤3kpa。

第二条。自用气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必须懂得天然气性质、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及使用操作方法,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并经过专业培训合格。

第三条。使用天然气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点气时要按“火等气”的原则,先点火后开气。燃气用具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灶具必须具有熄火保护功能,按说明书要求正确操作。

第四条。使用燃气设备的房间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在燃气设施周围及使用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可燃杂物,严禁作为休息间、仓库使用,严禁吸烟和其它明火作业;禁止安装临时用电设备;禁止将电线缠绕在天然气管道上;禁止在管道上悬挂任何物品;厨房供用电要采取防爆措施。

第五条。除用气设备停用外,例行巡检时,应检查天然气管道是否漏气,检查方法为用肥皂水刷在管道接口处,如果有气泡冒出,证明该处漏气,需要进行修理;

每周一次对灶具连接胶管进行检查,发现老化、磨损立即进行更换;与燃具相连的软管须符合以下要求:(1)长度不得超过2米,且软管连接不得。

有接口;(2)不得穿墙、顶棚、地面、门窗等;(3)软管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18个月,且必须在胶管两端加装喉箍(管卡)固定。

第六条。发现漏气时(或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出现报警信号时),立即关闭气源,清除火种,切勿启动和关闭电气(及照明)设备,打开门窗通风(直至可燃气体报警信号自行停止),再进行检修。

第七条。使用燃气灶具时,不得离开现场,防止火被溢出的汤水或风扑灭,造成漏气。

第八条。对燃气用具等设施,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燃气用具发生故障时,不要强行使用,需请具有维修资质的专业人员修复。厨房天然气灶具、燃气热水器判废年限为8年。

第九条。用气设备工作结束时,最后离开的人员,要认真检查确认该区域安全后关闭门窗;关闭一切不必继续工作的设备电源,确认燃气总开关处于关闭状态,确认可燃气体报警系统能够正常运行后方可离开,杜绝安全隐患。

第十条。消防器材配放在固定的位置;不得以任何借口封堵安全出口,占用消防疏散通道,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醒目。必须爱护各类消防设施。

消防器材和设施除用于防火救灾之外,一律不得用于与消防工作无关的方面。

运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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