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2023年新增合伙。
合伙的概念(什么是合伙):指俩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
一、普通合伙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无限连带责任的含义:
首先,所谓的连带责任,是指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是怎样的。一个合伙人如果不能够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但是,如果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了自己所应当承担的数额,他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其次,所谓的无限责任,指的是合伙人不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为限,而是以合伙人的所有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普通合伙的特征:
1 合伙是基于合伙协议,并依法经核准登记后成立的。
2 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关系。
3 合伙人之间存在一种受托信任关系。
4 合伙是一种将出资、收益、风险融为一体的共同体。
5 合伙人之间负无限连带责任。
6 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禁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为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或者劳务。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普通合伙的财产。
一)、合伙财产的构成。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三部分构成。
二)、合伙财产的分割。
1、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此种情况下,合伙企业只能向合伙人主张权利,要求退回私自转移或者处分的合伙企业财产并赔偿损失。
案例介绍:李某与赵某于2023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李某为乙方赵某为甲方的《协议书》,约定双方就广州天河体育西路的一家云南米线小食店进行合伙经营。《协议书》约定:
本小食店由甲乙双方合伙经营,甲乙双方各自投资人民币5万元;甲乙双方均有对本小食店经营管理、经济盈亏负有责任;小食店的财产为甲乙双方共同拥有,任何一方不得侵占;本小食店管理方面委托甲方全权负责,但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管理进行监督,共同管理好小食店。该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即投资经营,但是经营至2023年3月,由于经营不善,小食店发生亏损。2023年3月27日,赵某自行将用于经营小食店的房屋退还给该房屋的业主即房屋出租人,关闭了小食店。
李某则认为小食店应有盈余,便找赵某要求分配合伙企业财产以及盈余,赵某以小食店实际亏损为由,拒绝李某的要求。于是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分配合伙企业盈余。 法院认为,由于被告赵某已把讼争小食店所租用的房屋交还给房主,该讼争小食店也已正式关闭,所以原被告双方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现原被告合伙经营的云南米线小食店未进行清算,所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合伙财产的转让。
1、合伙人之间的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对外转让: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合伙财产的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三义和是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人黎某因家人住院,急需一笔钱,向他人借款,并为此与债权人约定,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作为质押。事后,黎某还征求了其他合伙人的意见。
合伙人张某认为:“合伙出资份额是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大家的财产,为个人借款质押不妥,该质押约定当然无效。”
合伙人李某认为:“我信任黎某,同意这项质押约定。”
合伙人康某认为:“既然有合伙人不同意,这项质押就不能生效。”
合伙人朱某认为:“既然如此,黎某可以退伙,但必须对合伙企业以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意见不一致,他们找到律师咨询。问:如果你是律师,应该如何回答?
四、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各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
3、委托一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4、委托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采用后两种形式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决定,且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1)报酬请求权。
2)提出异议权。
3)表决权。
4)监督权。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义务。1)忠实义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2)报告义务(执行事务合伙人)
3)竞业禁止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自我交易禁止义务: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外)
案例分析: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名称叫大发汽车配件厂。 请分析:
( 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门市的货卖给大发汽车配件厂? (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不知情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五、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
一)、合伙损益的分配。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3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4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的禁止约定: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二)、合伙债务的承担与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对外——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内部——合伙人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案例介绍:2023年2月周明锐、刘志合伙开办木材加工厂。此后加工厂向吴重喜购买木材,至2023年1月5日经结算加工厂尚欠吴重喜货款25000元并由周明锐个人名义出具欠据。
2023年3月周明锐、刘志就终止合伙办厂进行清算,双方签订一份合伙终结协议书,约定自2023年5月1日以后加工厂所欠债务均由周明锐承担。此后周明锐归还吴重喜的毛竹款8000元,尚欠17000元,后经多次催收未果。吴重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周明锐、刘志归还欠款。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的债权依法应予支持。两被告虽已对合伙债务进行了清算,并约定从2023年5月1日以后所发生的债务归被告周明锐承担,但这只是一个合伙的内部行为,未经得债权人的同意,不能对抗合伙债权人而免除被告刘志的还款责任,被告刘志应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23年11月,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周明锐给付原告吴重喜货款款17000元,被告刘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 ,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合伙企业债务清偿——“双重优先”原则。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第一顺序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二顺序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第一顺序合伙人个人财产第二顺序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案例分析:甲、乙、丙合伙经营一家名为“满意水果店”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为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甲、乙、丙并未约定损益分配和亏损承担的比例。
2023年7月的某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协商后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果农签订了一份金额为16万元的水果买卖合同。因该合伙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并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经查:
(1)满意水果店的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 (2)水果店的财产价值10万元。请分析:(1)合伙协议中未约定损益的分配和亏损的承担,那么应该如何确定盈亏分配和分担的比例?
(2)该合伙企业与果农签订的水果买卖合同及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在效力上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3)如果银行与果农同时对该合伙企业行使债权,债务应如何清偿?
六、入伙与退伙。
入伙的概念: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续存期间合伙人以外的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2 订立入伙协议前,原合伙人应将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明确告知新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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