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全县创建示范活动清理规范工作,确保各级各类创建示范活动依规有序开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办公厅《关于印发〈某省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18〕17号),市委办公室、市**办公室关于印发《某市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发〔2018〕44号)和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省委、省**和市委、市**的总体部署,围绕县委、县**中心工作,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坚持集中清理和规范管理相结合,全面清理各级各类创建示范活动,建立健全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长效机制,努力提高创建示范活动实效。
二、范围条件
一)清理范围。主要包括:省、市、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社团)开展的,面向全县各镇、各部门或者各系统、各行业的创建示范活动。
上述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也纳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重点。按照统一领导、分步实施、从严从紧的要求,对创建示范活动进行集中清理,重点是清理面向企业开展、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的,面向全县开展、加重基层负担的创建示范活动。
三)界定条件。创建示范活动的界定条件为:一是名称中包含“创建”或“示范”的活动;二是虽然名称不包含“创建”或“示范”,但与上述活动在工作方式、实质内容等类似的其他活动,如“中国xx城市”“全国xx之乡”“xx骨干单位建设”等,都要全面清理,防止遗漏。
面向党员和基层党组织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可不纳入清理范围:一是开展活动的主体为各级党组织;二是工作对象为党员和基层党组织;三是活动内容为党的建设相关工作。各单位面向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不纳入清理范围。
三、清理原则
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必须要有政策依据。政策依据是指: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或省委、省**文件有明确规定,才可开展创建示范活动;以省委办公厅、省**办公厅名义正式发布的文件,暂作为创建示范活动拟保留依据。
具体按以下原则清理:
一)凡是没有上述依据擅自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对推动工作没有实际意义、劳民伤财的,或者借机收费、变相收费的,一律取消;
二)凡是创建示范活动对象相同、内容相近、标准相似的,一律合并;
三)凡是创建示范活动已完成阶段性目标、与中心工作脱节、推动工作作用不明显、缺乏群众参与的,责令及时退出;
四)凡是创建示范活动群众反映比较强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令及时撤销。
作为保留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中,须有明确的文号,以及明文提出开展相关创建示范活动的要求。政策法规中没有明确提出相关要求,只是根据对文件精神的理解而开展创建示范活动,该文件不作为保留依据。拟合并的各项活动,必须有本《实施方案》规定的保留依据;对没有保留依据的活动,不得提出建议合并的意见。
根据从严清理、切实减轻基层和群众负担的原则,对即使有多家主办单位分别开展的活动,如果符合上述要求,也要认真研究提出合并开展的意见。
四、实施步骤
这次创建示范活动清理规范工作,分以下五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安排(2023年4月中旬)。各镇、各部门单位按照清理要求和工作任务,抓紧对本镇、本部门单位清理工作进行安排,细化措施,明确时限,加快节奏,确保清理规范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自查清理(2023年4月—5月)。各镇、各部门单位对本镇、本部门单位牵头组织或承办的创建示范活动进行全面自查自纠。清理工作结束后,提出建议保留、建议合并、建议取消三类处理意见。
三)汇总上报(2023年5月—6月)。各镇、各部门自查处理意见经镇党委、**和县直部门党委(党组)研究后,形成自查自纠工作报告,填写《某省创建示范活动清理规范情况汇总表》、《某省拟保留或合并的创建示范活动基本信息表》和《某省创建示范活动自查自纠项目汇总表》,于5月9日前报县人社局汇总审核。县人社局审核汇总后,提请县委、**研究同意后,以县委、**名义报送市人社局审核。
四)公开目录(2023年11月—12月)。根据全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公布的创建示范活动目录,向社会公布我县被批准保留的创建示范活动目录。
五)建立长效机制(2023年1月以后)。在总结清理工作经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创建示范活动**和省两级审批制度、综合考评机制、动态调整机制、监督检查机制和惩戒问责机制,推动全县各级各类创建示范活动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开展。
五、责任分工
一)全县创建示范活动清理规范工作由县人社局牵头组织实施,承担全县创建示范活动清理规范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汇总审核各镇、各部门单位报送的清理规范情况;督促、检查和指导各镇、各部门单位做好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向市人社局报送全县清理规范情况。
二)社会组织创建示范活动清理规范纳入各镇、各部门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统一安排,其中,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清理规范工作的安排部署和自查清理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清理规范工作的部署安排和自查清理由原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民政部门、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三)按照“谁主办、谁报送”的原则,根据上级单位部署,以各镇、各部门单位名义主办的活动,由各镇、各部门单位报送;以上级单位名义主办,各镇、各部门单位参与具体工作的活动,由上级主办单位报送;多家单位联合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由牵头部门报送,并在报送材料中注明会办单位。
四)各镇、各部门单位创建示范活动清理规范工作责任分工,参照本《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镇、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创建示范活动清理规范工作,将其作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纳入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依规有序开展,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坚决防止**回潮。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各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进行周密部署,明确任务分工,强化责任担当,精心组织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负主责、亲自抓,切实加强对清理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指导和督导检查,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实到位。
三)坚持质量标准。各镇、各部门单位要严格开展清理工作,认真把握清理范围、政策界限和工作程序,不得擅自变通。要把握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完成清理规范工作。
清理工作实行“零报告”制度,凡未按时报送清理规范情况的,一律视为没有拟保留的创建示范活动,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问责、通报批评。
四)严格规范管理。严格落实**和省两级审批制度,省委、省**负责审批省级以下单位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清理规范期间,有符合规定的保留依据,且在本《实施方案》印发前己作出部署的创建示范活动,在清理期间可继续开展。
各镇、各部门原则上不得新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在创建示范活动中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某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甘办发〔2014〕71号)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五)强化监督问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主动听取各方面对清理规范工作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县人社局要及时对各镇、各部门单位清理规范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创建示范活动中发生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和违纪违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县审计局要将创建示范活动开展情况作为审计内容,严格进行审计。
六)加强**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坚持正确**导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适时向社会宣传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政策精神、重要意义以及阶段性工作成果,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某省创建示范活动清理规范情况汇总表
2.某省拟保留或合并的创建示范活动基本信息表
3.某省创建示范活动自查自纠项目汇总表
附件1 某省创建示范活动清理规范情况汇总表
报送单位(盖章):联系人:****:
拟保留的活动
拟合并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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