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经济作业

发布 2021-05-05 13:10:28 阅读 5963

区域经济课程**。

题目:区域经济法制协调机制**。

任课老师:梁成军。

时间:2011-12-18

学院: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

年级:09级道桥一班。

姓名:徐圣。

学号:20091698

**:153***

目录。1 区域经济发展的法制协调机制概述2

2 区域经济发展法制协调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2

2.1法制协调机制对区域经济发展的保障性2

2.2 法制协调机制是客服地区利益冲突的前提条件3

2.3 我国区域法制协调的实践性4

3 美国区域法制协调的经验借鉴6

3.1美国区域法制协调的实践6

3.2美国法制协调机制的可借鉴之处7

4 构建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法制协调机制………9

4.1 区域法制协调首先是建立区域内地方**间法制协调制………10

4.2区域法制协调更重要的是建立区域立法协调机制11

4.3区域立法协调机制主要内容11

4.3.1区域立法协调主体和具体工作机构12

4.3.2区域立法协调的具体方式12

4.3.3区域立法协调的程序12

4.3.4区域立法的备案审查制度13

参考文献13

摘要: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需要有统。

一、完善的法制作保障。国家统一的法制往往满足不了特定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需求, 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又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用, 且地方立法之间往往存在着冲突。借鉴美国的法制协调经验, 构建我国的区域法制协调机制, 有利于我国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区域; 法制协调机制; **合作协议; 立法协调。

1 区域经济发展的法制协调机制概述。

从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域的形成到环渤海经济区域的发展,从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 我国区域经济的发展已经取得令人注目的成就,并日益凸现出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需要有统。

一、完善的法制作保障。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各地经济法制的不协调直接影响到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已成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羁绊。只有建立和健全区域法制协调机制,才能消除区域内不同行政区之间的不一致、不协调,减少交易成本,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与社会和谐发展。

2 区域经济发展法制协调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2.1 法制协调机制对区域经济发展的保障性。

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需要有统。

一、完善的法制作保障。近些年, 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对克服资源浪费、避免重复建设、解决地方发展不均衡等问题作了一些规范,***也及时制定了一系列解决问题的政策,提出了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但相对于地方而言,这些法规政策往往是原则性强、操作性弱,在执行过程中即使制定了实施性的地方性法规,也因各地规定不尽一致,进而使遇到的问题不能从区域发展的角度得到妥善解决。因此,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国家统一的法制往往满足不了特定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需求。

区域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还需要在区域内统筹解决,需要在区域内建立起长效的法律机制,依靠法律手段整合区域经济资源,保证区域经济发展具有均衡性和连续性。这样,法制建设的任务也就只能由区域内各独立的国家机关分别完成,各自实现。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省一级国家权力机关、省会所在地的市及***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具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省一级人民**、省会所在地的市及***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具有地方**规章制定权。

它们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地方**规章,可以弥补国家法律的不足,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制。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作用,各地所进行的法制建设都有区域边界,而不能作用于其他行政区域。因此,对多区域、多主体的法制建设和法律实施活动,要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必须予以协调。

2.2 法制协调机制是客服地区利益冲突的前提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地方**已逐步成为经济活动的独立主体。根据**经济学理论,各地方**都可以看作是一个个经济学上的理性人 ,都想尽可能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地区之间必然存在利益冲突。特别是目前在对地方**工作业绩的考核标准上,地区经济总量和增长速度往往是最重要的指标,从而使得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产业结构严重趋同和地区间重复建设的现象比比皆是。

发生地区利益冲突最明显的领域是区域环境治理、产业结构布局、土地资源开发、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几个方面。这几个领域的经济活动会对上述地区的经济总量和增长速度产生重大的影响,从而形成最大的地区利益冲突和协调障碍。在这些障碍的影响下,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受阻、地区间恶性竞争现象频发、土地资源浪费严重、环境污染恶化、基础设施建设缺乏统一规划、人才资源浪费等一系列现象, 使得区域经济协调稳定发展成为空话。

尽管区域内各地方国家机关都认识到共同体的利益同一于各成员的共同利益,但由于该共同利益并不同一于各成员的自我利益,因此对地方法制建设和统一法律在本地区的实施往往会采取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机会主义行为。这种行为显然不符合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且又无法运用统一法律来予以规范。解决这些问题,往往不是哪一个地方**或其他国家机关所能胜任。

区域内各地方国家机关怎样做出积极的充分的回应,怎样通过法律规范降低合作关系的交易成本,如何建立有效的跨域或跨界的法制协调,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2.3 我国区域法制协调的实践性。

为了解决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问题,国内“长三角” 、珠三角” 、京津冀” 、中部 ”、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地区都纷纷进行法制协调尝试,目前主要是通过**间协议机制实现的。例如, 2023年7 月,上海市与江西省在上海签订《上海市江西省加强全面合作协议》,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第一份由不同地区**部门签署的省级**间协议。2023年6月3日,泛珠三角区域**行政首长在广州签署了《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这是中国迄今为止规模最大、范围最广的区域经济合作。

2023年7月25日,在第二届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上,“ 9+ 2 ”各方代表讨论通过了《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发展规划纲要( 2006一2020) 》其中,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一项重要方面就是立法合作。近些年,泛珠三角各成员之间签订了大量的**间协议,广泛涉及交通、能源、**、农业、投资、旅游、就业服务、信息化、科教文化、环境保护及公共卫生等领域。2023年1月, ***批准了《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2008- 2023年) 》提出了“推进珠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推进粤港澳更紧密合作、深化泛珠江三角洲区域合作 ”的政策建议。

为推进《纲要》的实施, 广东省人民**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23年4月7日在北京正式签署了《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粤澳合作框架协议》也将于近期完成并上报**。可以预见,泛珠江三角洲区域的省级**间今后会签署更多的合作协议。

从我国区域合作的实践来看,**间协议已经成为实现区域合作和解决区域争端的最为重要的法制协调机制之一。这些**间协议为地方**在区域经济合作中调整和创新**及**部门间协调机制创造了新的范例,对于实现区域性立法资源共享,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起到了十重要的作用,也对纵深推进我国区域经济合作产生了积极影响。2023年7月17日,黑龙江、吉林、辽宁三省正式签署《东北三省**立法协作框架协议》,确定采取紧密型、半紧密型和分散型三种协作方式。

对于**关注、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重点立法项目,三省将成立联合工作组;对于共性的立法项目,由一省牵头组织起草,其他两省予以配合;对于三省有共识的其他项目, 由各省独立立法,而结果三省共享。在工作方式上,每年年底三省**法制办将举办一次主任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立法协作项目和论证项目,协调立法区域协作的重大事项;而每年一两次的立法业务会议则执行落实,具体工作由立法项目的承办处室负责。《东北三省**立法协作框架协议》开创了中国区域性立法协作框架的先河,率先打破**立法隔阂,尝试横向间的协作立法,用以消弭区域间冲突。

同时,协议的签订有利于整合三省立法资源、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3 美国区域法制协调的经验借鉴。

3.1 美国区域法制协调的实践。

从美国的法律史来看,同时具有州法和合同性质的州际协定是最重要的区域法制协调机制,而行政协议的盛行则是其最新的发展趋势。美国的州际协定最早起源于北美殖民地时代英属殖民地间边界和土地争端治理中的“协议”程序。到美国建国后,对持续地解决殖民地间边界争端的方法的要求最终导致了”州际协定”最早在《邦联条例》中体现,并随后在美国联邦宪法中被继承和被正式制度化,标志着州际协议进入了正式化与永久化发展阶段。

《邦联条例》中第6条规定:“除非经过美国国会的同意,并且具体指出该协定的目的以及持续的期间,任何两个或者更多的州不能签订州际协定、结成邦联或同盟。”美国《宪法》 第1条第10款第3项最终出台了“ 协定条款”:

“任何一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与它州或外国缔结协定或联盟。” 在“弗吉尼亚诉田纳西州”案中,确定了只有那些触及到联邦**权力或可能改变联邦体制内力量平衡的政治性协定仍需国会批准,其他的非政治性协定则不必经国会明示批准亦可生效。

由于美国《宪法》的授权和州际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州际协定开始广泛地适用于各个领域。从2023年到2023年,美国各际协定。到了20世纪60年代,州际协定已经成为美国最为重要的区域法制的协调机制。

各州开始逐渐增加使用州际协定的频率。各州**习惯于通过州际协定的方式来设立一些州际机构。州际协定的最新发展趋势是行政协议的兴起。

近年来,新缔结的州际协定数量开始逐年下降,而正式和非正式的州际行政协议却为各州的**所热衷,其签订数量急剧上升。与州际协定相比, 行政协议的成立及生效并不需要经过州的立法程序,也州缔结了100多个州不需要征得美国国会的同意,只要行政首长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行政协议就能成立。对于非正式的行政协议,缔结程序则更为简便。

同样,行政协议的修改程序也相对简单,这种相对简易的程序使得行政协议具有很强的弹性或灵活性,足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变迁。

3.2 美国法制协调机制的可借鉴之处。

作为单一制国家, 我国**与地方的立法关系的运转对法制协调机制的依赖要小得多,但是随着**的放权,目前我国地方立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在深度和广度上持续加强,总体呈膨胀趋势。在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地方立法之间的冲突问题日渐突出。我们必须设计出区域法制协调机制解决我国地方立法之间的横向冲突,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而美国的法制协调机制比较发达, 值得我们借鉴。⑴区域法制协调活动一定要限于立法权限范围内。在联邦制下,美国州权相对较大,所以美国州际协定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但是也有一定限制,那些触及到联邦**权力或可能改变联邦体制内力量平衡的政治性协定需国会批准,方可生效。

在我国, 各个地方立法主体也要恪守其立法权限,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区域立法协调行动,不能与**立法有所抵触。区域立法协调的事项应该集中在区域各行政区所面临的共同问题以及与其他区域相比的特殊问题上,以弥补国家立法的不足。⑵在区域法制协调过程中一定要尊重各行政区的平等地位。

平等是美国各州达成州际协定的基础,地位平等才有合作的可能。地位平等引申出利益平等,缔约各州的利益都是平等的,确保各方利益的充分表达,也才可能有合作的可能。我国区域范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地位也是平等的,利益也是平等的,在区域法制协调过程中要充分注意民主性,才有可能达到立法共赢的目标。

⑶地方**和地方立法机关应该在区域法制协调中扮演主要角色。美国州际协定是由州**签订由州立法机关批准从而具有法律意义。在我国, 地方立法主体是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当然,目前实践中,各省的行政机关合作的紧密程度相对比较高,我是集中在**层面的立法协调。⑷在区域法制协调过程中不必改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行政区划。美国州际协定的经验表明,除了联邦的法制统一工作外, 各州通过合作或协调也可以在原有的法治的框架下实现立法、执法的和谐有序和行政上的合作与协调,而不必改变各自的版图。

我国区域法制协调工作也完全可以借助区域法制协调机制,解决跨界问题,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而不必改变行政区划,从而触动我国的宪政体制。⑸目前我国的区域合作协议法律效力模糊不国区域法制协调清, 普遍缺乏可操作性,也没有责任条款和救济途径,其运行现状并不理想。而在美国,因为美国宪法的充分保障以及本身具有的合同性质,州际协定的效力是优先于成员州之前颁布的法规,也优先于之后新制定的法规,同时,州际协定的缔结、修改、终止和执行已经有一套完善的程序,值得我们借鉴。

⑹美国州际协定设置了专门的执法机构,而且这个机构具有长期性、稳定性,这为州际协定的实施提供了保障。因为协定签署后不会自发地执行,需要设置一个专门机构组织工作、执行协定、解决纷争。因此,我国在区域法制协调活动中也可以考虑设置一个专门协调机构,负责各项工作,使协调工作落到实处。

否则,各项法制协的实践主要调的制度设计可能因缺乏实施主体而成为空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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