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合同

发布 2019-09-15 05:06:00 阅读 6923

第四条出资人承诺。

1、出资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授权。

2、出资人对质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3、质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

4、质物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监管或者隐蔽瑕疵等情况。

5、出资人如实告知拖欠税款、质物已设定抵押等情况。

6、出资人已就本合同项下质事宜征得质物共有人同意。

7、质权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

1)出资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2)出资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3)出资人销售、使用库存产品。

8、质物不存在其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

第五条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孳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第六条质物的移交和保管。

1、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质物的相关权利证明及保管所需要资料交付质权人保管;质权人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出质人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相关登记证明文件正本由质权人占管。

2、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和借款人共同保管质物。质权人可以自行保管,也可委托第三人保管,由此支出的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3、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赠与、转让、抵押、对外**和使用。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处分质物的,必须在不低于约定质押价值范围内补充或者更换同等价值质押物。

4、质权存续期间,质物毁损、灭失、被征用等,质权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质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质权存续期间,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物毁损或者价值减少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恢复质物的价值或者提供质权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七条质权的转让。

质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质权。

第八条质权的实现。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有权行使质权,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质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2)债务人、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债务人、出质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4)债务人、出质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质物被查封、冻结、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非因质权人原因,质物毁损、灭失、被征用;

7)出质人未按质权人要求恢复质物的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8)出质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9)其他严重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2、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质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质权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质权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3、出质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且债务人同时为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提供物的担保,质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出质人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质押担保。“该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物的担保所形成的担保物权。

4、出质人以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债务人与质权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质权人确定。

第九条质物的返还。

1、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或者出质人已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质物。

2、出质人应当及时接收质权人返还的质物。出质人不接收的,质权人有权提存质物,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出质人未及时接收质物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出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主债权本金数额的 %向质押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质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未如实告知拖欠税款、以及质物存在共有、争议、已设定抵押、隐蔽瑕疵或者被查封、冻结、监管等情况;

3)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质物或者办理登记;

4)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分质物;

5)未按质权人要求恢复质物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6)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行为。

2、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失的,出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出质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因质权人保管不善导致质物毁损、灭失的;

2)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出质人书面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怠于行使的。

第十一条费用承担。

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登记、公证、提存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十二条解除权异议期。

质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出质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质权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出质人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质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六条其他事项。

1、出质人已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

第十七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份,其中质权人份,出质人各份,效力相同。

出质人声明:质押权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质权人(签章出质人(签章)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人或者授权**人。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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