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

发布 2019-09-14 12:55:20 阅读 3041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七年十一月八日。

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医疗、**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包括工伤医疗、****和恢复期的期限。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四条工伤职工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工伤职工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或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之日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第八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已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的,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的停工留薪期从期满之日开始计算,不能延长的从期满之日终止停工留薪期。

第九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级别,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需要继续**的,必须有工伤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

第十条按照先**后鉴定原则,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的工伤职工,在**期停工留薪期已满的仍视为延长停工留薪期,延长时间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明确的**时间结束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伤残级别为止。

第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将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2.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

3.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4.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附件1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使用说明。

1、本目录中所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是在参考有关省市停工留薪期规定,经省及部分市地相关科系医学专家评审后制定。

2、本目录中的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和休息的时间。停工留薪期的延长,依据《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3、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预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下背、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腐蚀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37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职业病分列7类,61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种,计181项停工留薪期。有些临床少见的职业病未列入其中,按照《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六条执行。

4、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5、浅表损伤包括:(1)擦伤;(2)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3)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6、开放性伤口包括:(1)动物咬伤;(2)切割伤;(3)断裂伤;(4)穿刺伤。

7、骨折包括:(1)闭合性骨折;(2)开放性骨折。

8、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1)撕脱;(2)撕裂伤;(3)扭伤;(4)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9、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1)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害;(2)神经和脊髓连续性(连接)的损害;(3)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10、血管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动脉瘤或瘘、动脉血肿、破裂)。

11、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破裂。

12、本目录是指**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

附件2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

此表一式四份,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个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各一份。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附件3确认通知书。

编号。姓名性别: 单位。

家庭住址受伤部位。

根据《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及分类目录,确认该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为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的,应当在期满前7个工作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申请。

此通知一式四份,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个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各一份。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附件4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

确认通知书。

编编号。姓名性别: 单位。

家庭住址受伤部位。

根据《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及分类目录,经劳鉴医学专家评审,确认该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为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此通知一式四份,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个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各一份。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