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聚焦。
评定分离“热’’中的冷思考。
文/张志军。
作者简介:张志军,上海百通项。
目管理咨询****副总。
工程师,中国招标投标协。
会专家,中国采购与招标。
**约专家,中国招标师****特聘授课专家,中国招标采购社区总版主,国内点击量最高的招标投标专业博客博主,全国招。
标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招标采购专业实务》科目编。
委;从201年开始,连续多年担任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
考试阅卷专家。
招标投标制度在我国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在不。
断健全完善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如围标串标、虚假招标、规避招标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业界人士在分析研究问题根源时,把它归咎于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进而提出“推行评标和定标相分离制度”(以下简称“评定分离”),意在从根本上解决招标投标领域中。
存在的诸多问题。
从201年开始,评定分离方式在深圳等地开始试行,大多数**对此给予积极评价,有的甚至冠以招标投标机制的“改革创新”等美誉。在大力推行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大背景下,一些省市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也正陆续出台或正研究出台评定分离实施办法。一时间,推行评定分离制度,几乎成了招标投标业界的一大热点。
一。评定分离”概念的提出。
评定分离”这一概念,原本是相对于“评定合一”而言的。也就是说,“评定分离论”的提出,是为了解决“评定合一”的问题。在制度设计时,现行法律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第三方独立评审制度。这--¥度要求招标人在评标阶段必须依法组建评标委。
员会,同时,赋予临时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以独立的评审权,且要求招标人尊重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对此,一。
些业界人士颇有微词,认为这--¥度设计造成了实。
质上的“评定合一”,剥夺了招标人的定标权,进而引。
发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一系列问题。
持“评定合一观”者的观点大致如下:
.《招标投标法》实行的是“评定分离制度”,评标归评标,定标归定标,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委员会推。
荐的中标候选人中自由确定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12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3o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27号令”)等部门规章要求“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造成了实质上的“评定合。
一。违背了上位法《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应当予以修正。
毫无疑问,上述观点的提出,是招标投标业界人士对现行制度予以深入思考后得出的结论,各地对“评定分离”制度的实践和关注,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这。
一。观点已得到相当一部分人士的赞同。从长远来看,这些思考和实践无疑将会对招标投标行业的健康发展。
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在这波及面日渐扩大的“评定分离热”中,各地推行的评定分离制度是不是在“回归《招标投标法》”?
会不会为急于解决问题而出现“病急乱投医”的现象?评定分离到底是个什么概念?《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律规范是不是实质上的“评定合一”?
条例及其下位法有无违背上位法之嫌?笔者以法理学、招标投标机制和项目管理的基本原理为分析论证基石,对评定分离热提出一些“冷”思考,敬请批评。
二、现行制度是“评定合一制”还是“评定分离制”
鉴于业界学者大都认同《招标投标法》确定的即是“评定分离制”,笔者不再对其进行分析,关注重点。
主要集中在条例、12号令和30号令等部门规章是否为。
评定合一”上。20年九部委23号令出台后,12号令、30号令等部门规章均根据条例的立法精神作了相应修改。因此,只须对条例相关法条进行分析论证,其结论同样适用于部门规章。
从∽条例关于评标方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