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煤矿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制度编号:tc-rz-mkjxkh-a-0
责任部门:人力资源部。
目录。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考核设置 3
第三章纳入考核范围管理人员工资组成 5
第四章考核权重设置 6
第五章考核办法 7
2023年度煤矿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明确2023年度各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确保2023年公司整体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的管理要求,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公司2023年度所属煤矿安全、生产指标及考核办法。
第二条对以煤矿为单位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即为煤矿矿级领导的考核得分。
考核人员范围: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工会主席。
第三条考核时段设置(分3个时段)
1、月度考核时段;
2、季度考核时段;
3、年度考核时段。
第四条考核项目设置及考核部门。
1、月度考核项目设置。
1)月度考核项目设置有安全、生产考核项目;
2)生产考核项目设置有采煤、掘进、矿井建设考核项目,由生产技术部负责采煤、掘进考核,工程管理部负责矿井建设考核;
3)安全考核由安监部负责考核。
2、季度考核项目设置及考核部门。
季度考核项目为矿日常管理工作、质量标准化工作情况,由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负责日常工作考核,生产技术部负责质量标准化考核,每季度初制定本季度考核内容及权重,季度结束进行考核。
3、年度考核项目设置及考核部门。
1)年度考核项目设置有安全、生产、成本管理;
2)生产考核项目设置有采煤、掘进、矿井建设考核项目,由生产技术部负责采煤、掘进考核,工程管理部负责矿井建设考核;
3)安全考核由安监部负责考核;
4)成本考核由企管部负责组织考核。
第五条考核指标。
1、安全指标。
1)苏杭河煤矿。
死亡事故为 0 人;
重伤事故为 4 (含4人)人;
轻伤事故为 10 (含10人)人。
2)鑫源煤矿。
死亡事故为 0 人;
重伤事故为 3 (含3人)人;
轻伤事故为 5 (含5人)人。
3)齐克勒克煤矿一号井。
死亡事故为 0 人;
重伤事故为 2 人;
轻伤事故为 4 人。
4)轻伤以下事故不在指标控制范围。
5)以上指标均含外包施工队。
2、生产指标:
1)苏杭河煤矿。
年原煤产量 41 万吨;
年掘进工程量 6808 米(不含收缩眼800米)。其中包括水采掘进工程量米,外委工程掘进工程量米。
按计划完成苏杭河煤矿双验收、水力采煤方法应用、下水平延深部分工作。
2)鑫源煤矿。
年原煤产量 15 万吨;
年掘进工程量 1770 米;
年外委工程掘进量米。
3)齐克勒克煤矿一号井。
年原煤产量吨;
年掘进工程量米;
年外委工程掘进量米。
备注:各单位部分年生产计划没有下达之前,自营工程按每月月初生产技术部下达的指标做为考核标准,外委工程掘进量按工程管理部每月初下达的计划执行考核。
第六条纳入考核范围管理人员的工资实行年薪制。
第七条矿井考核年薪由月薪合计、季度考核工资、年终考核工资、年终奖(罚)金组成。
第八条月薪由月基本工资和月绩效考核工资组成。
1、月绩效考核工资由月生产绩效考核工资、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组成;
2、苏杭河煤矿、鑫源煤矿月度生产工资由月度采煤生产工资、月度掘进生产工资、月度井建管理工资组成;齐克勒克煤矿一号井由月度井建管理工资组成,待自营时按生产矿井考核方式执行。
第九条季度考核工资按季度质量标准化考核结果计发,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考核。
第十条年终绩效考核工资由年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年终生产绩效考核工资组成。
1、苏杭河煤矿、鑫源煤矿年终生产绩效考核工资由年终采煤绩效考核工资、年终掘进绩效考核工资、年终井建管理绩效考核工资组成;齐克勒克煤矿1号井由年终井建管理绩效考核工资组成,待自营时按生产矿井考核方式执行,按比例折算;
2、年终安全考核工资和全年安全目标考核挂钩。
第十一条年终奖(罚)金。
1、年终超产绩效奖励工资由年终采煤超产奖、年终掘进超产奖、年终井建管理超产组成;
2、年终成本管理绩效考核奖(罚)由年终成本管理绩效考核单项组成。
第十二条纳入考核范围管理人员的年薪权重为100%;
第十三条月薪占年薪权重的55%,季度考核占年薪权重15%,年终绩效考核工资占年薪权重的30%;
第十三条月基本工资占月薪权重的50%,绩效考核工资占月薪权重的50%;
第十四条年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占年终绩效考核工资权重的40%,年终生产绩效考核工资占年终绩效考核工资权重的60%。
具体执行标准见下表:
第十五条年终生产奖金由采煤超产奖金、年终掘进超产奖金、年终井建管理超产奖金组成,按年终考核结果执行。
第十六条原煤生产成本管理绩效考核按实际成本和考核成本差额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生产考核。
1、月生产计划完成情况兑现表:
2、因生产单位原因造成事故停产整改期间和春节期间或政策性停产超过20天/月,停发月度生产绩效考核工资;
3、超产时按表中比例核发超产绩效考核工资;
4、煤矿完成了年度生产计划指标(调整后生产计划),年度考核时则补发被扣除月份的生产绩效考核工资差额部分,并全额发放年终生产绩效考核工资。
第十八条生产任务核减设置。
1、在生产计划的实施中,由于人力不可抗力的因素发生导致生产停顿或者政策性停产,停产时间达四日(含)以上的可以核减当月生产任务计划指标。
2、有关核减的计算公式如下:
1)应核减的实际天数t实减=t实停天数—k;k为核减系数:当实际停工天数为4时,k值取2;当实际停工天数为5时,k值取3;当实际停工天数为6及以上时k值取4;当实际停工天数超过22天时,当月任务全部核销;
2)月平均日任务d=d 月总任务÷(t月总天数—4);单位为吨/日·月或米/日·月;
3)当月任务应核减数m=d×t实减 ;单位为吨/日·月或米/日·月;
4)核减后当月任务数d核减后任务数= d当月任务数—m当月任务应核减数 。
3、年度的任务为核减后的月任务×全年月份和未核减的月任务的和即为核减后年生产任务。
4、实际停产天数的认定工作由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实际任务核减工作由公司企管部负责。认定和核减工作必须在当月的最后一日前完成。
5、工作不满2个月无年度生产考核工资;满2个月低于12个月按比例计发。
6、月度生产绩效考核由公司企管部负责进行。
第十九条安全考核。
1、生产单位当月发生轻伤事故1人,扣除当月安全考核工资的30%,发生轻伤事故2人,扣除当月安全考核工资的60%,以此类推,发生轻伤3人以上扣除当月安全考核工资;
2、生产单位当月发生重伤事故1人,扣除当月安全考核工资的50%,发生重伤事故2人,扣除月度安全考核工资;
3、因煤矿事故原因造成停产整改期间和春节期间或政策性停产超过20天/月,停发月度安全绩效考核工资;
4、年度内未突破安全指标的发放150%年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因发生事故扣发的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给予补发。
5、年度内安全绩效考核实行死亡事故一票否决制。年度内只要发生。
一起死亡事故,年度安全绩效考核工资全部扣发;
6、年度内未发生死亡事故但发生重伤事故超过考核指标1人的扣除年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10%,超过2人扣20%,以此类推,超5人及以上的扣除年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
7、年度内未发生死亡事故但发生轻伤事故超过考核指标1人的扣除年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5%,超过2人的扣除年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的10%,以此类推,超过8人扣除年终安全绩效考核工资;
8、未发生死亡事故且重伤或轻伤未超指标,按少1人重伤抵2人轻伤,少2人轻伤抵1人重伤计算安全指标;
9、工作不满2个月无年度安全考核工资;满2个月低于12个月按比例计发;
10、工伤标准。
1)轻伤:休养20—105个工作日的或者**终结后经工伤等级鉴定在10-9级(包括9级)的工伤为轻伤;
2)重伤:休养105个工作日以上的或者**终结后经工伤等级鉴定在8级以下(包括8级)的工伤为重伤;
3)瞒报事故按轻伤算重伤,1人重伤按2人重伤计算指标;
4)轻伤、重伤的鉴定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
5)特别规定:
一次发生3人以上(含3人)受轻伤的考核时视为一人重伤事故,一次发生3人以上(含3人)受重伤的考核时视为死亡事故;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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