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00企业标准。
qg/sgsl5.15—2001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卫生与职防工作职责、管理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工业卫生与职防工作管理。
2 引用标准。
中国石化集团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考核细则》
石油化工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3 工业卫生与职防工作职责。
3.1公司安全环保处具体负责公司工业卫生与职防工作日常管理工作。
3.2 按照国家、石化集团公司有关工业卫生与职防工作的政策、法规(条例)及有关规定,并结合省、市、区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起草制订公司工业卫生与职防工作方案、措施及有关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各单位检查实施、执**况。
3.3经常深入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劳动卫生调查。按照石化集团公司及地方部门的有关规定,委托检测工程公司进行施工生产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因素的定期监测(必要时邀请地方专业部门协助监测),了解掌握施工生产工艺和有毒有害因素与作业人员的危害状况,并把监测结果如实地按规定及时上报职防中心。
3.4按照有关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好职业性健康检查;发现可疑职业病患者,及时与地方职业病诊治部门联系,对其诊断确诊和**,并负责作出患者的劳动能力鉴定,提出职业处理意见。
3.5根据劳动卫生调查、有毒有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体检等结果,对发现的问题及隐患,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研究,对如何改善、加强工业卫生与职防工作,提出见解和具体改进措施。
3.6运用电化教育工具、印发宣传资料和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向职工群众进行工业卫生与职防基础知识的普及教育。并发动和依靠公司各单位宣教骨干、安全管理骨干等人员利用宣传工具,在基层开展工业卫生与职防知识的宣传。
3.7建立职工健康档案与工业卫生档案,并逐年调整、复查、审核,加以完善。对检查后的资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监测数据应及时记入工业卫生档案,并予汇总。
3.8行国家规定的职业病报告制度,认真准确地填写职业病报告卡片,凡急性职业病必须在24小时内向有关领导汇报,并报地方卫生防疫部门和石化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主管处。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对一线职工以及经常出入施工生产场所的二线人员进行工业卫生与职防基础知识普及教育,其中基层安全管理人员、接触有毒有害因素的职工是教育的重点对象,要比较系统地对其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和有计划地举办职业防护知识培训班,并进行考核。
4.2 加强情报信息工作。从事工业卫生与职防专职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积极参加石化集团公司及地方职防部门召开的专业对口会议,**工业卫生与职防工作的新问题、学习新知识、借鉴推广好经验,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业务技术水平。
4.3按照石化集团公司有关要求,制定公司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规划和管理制度,并以此为依据,认真治理和改善作业条件、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任务。
4.4 各项目部、工程部、直属专业公司、辅助生产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要认真执行防尘防毒管理制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并经常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4.5 公司职工医院的领导应从思想上重视,有计划地开展职业病的诊治工作,随时做好职业中毒的救护工作,并按公司职业性健康检查的有关要求及安全环保处的安排,落实日期和医务人员,对体检对象进行健康检查,确保体检质量和服务质量。对有职业可疑者应给予注明,并提出合理的**意见。
4.6检测工程公司、机械厂应严格执行国家、石化集团公司及省、市颁布的放射源卫生防护管理的规定和公司制定的射线探伤管理制度。受射线辐射的人员必须持有单位证明(证明受射线辐射的地点、时间、源间距离、射源程度)跟安全环保处联系,由安全环保处根据情况联系医院进行检查、**。
4.7积极预防和早期发现职业禁忌症及职业病患者,安全环保处应尽其责,密切协调,公司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有关领导应共同关心,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在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病可疑者安全环保处要作出脱离或调离本岗位工作,或更换工种的决定,各用人单位对此决定要严格执行。
4.8搞好基础工作管理,切实按各工种职业体检年限的规定组织好健康体检,各有关单位应予积极支持。
4.8.1凡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探伤、电焊、铆工、火焊、白铁工、保温衬里、油漆工、汽车修理工、电工、起重工等)的新上岗职工就业前必须通知公司安全环保处,由公司安全环保处组织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4.8.2从事有毒有害工种人员离岗前用人单位须通知安全环保处,进行离岗前体检。
4.8.3各工种按规定体检年限组织体检。劳动力管理中心根据安全环保处的安排做好不进项目部人员的体检。在项目部的人员由所在项目部的安环部门组织体检工作。
4.8.3.1 从事放射线作业者(探伤、γ射线、医用和射线作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
4.8.3.2 电焊工、白铁工、衬里工、保温、油漆工每两年体检一次。
4.8.3.3火焊工、铆工、汽车修理工、电工、起重工等人员,每二至三年体检一次。
4.8.7 有害有毒作业职工的体检人数应当占应检人数33.3%以上,受检率不低于95%。
4.8.8因工作需要临时从事高空、高温、高压、局部震动等作业时,由各单位安全部门须通知公司安全环保处,由公司安全环保组织体检。
4.8.8体检当天按出勤处理。
4.8.9 在体检中发现群体反应,可能与接触因素有关时,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作业环境。
进行卫生调查、评价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公司企业管理处提出。
本标准由公司安全环保处起草。
本标准由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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