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安全生产法

发布 2020-05-21 04:23:28 阅读 9725

曹琦。《安全生产法》宣讲与解读的元老级老师,曾参与 2002 版《安全生产法》制定的编写意见;

国家安监总局培训中心特聘专家,为企业宣讲、解读《安全生产法》,分享企业的安全管理经验;

常参与国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与责任判定,对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对应的安全责任与安全要求有着透彻的理解。

中国环境健康安全网:这次《安全生产法》修订,最主要的特点是什么?

曹琦:新法的鲜明特点之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各级**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工会的职责,中介机构的职责等;特点之二是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

这两个特点的出发点是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实现“;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中国环境健康安全网:企业做到了什么才算落实了主体责任?企业老板做点什么,才能让员工感受到是个尽责的老板?

曹琦:新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是,具体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方法:安全第一,是指"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不安全不生产;为此需要预防为主,包括消除肇事隐患及事故应急救援隐患两个方面;要实现上述要求就需要综合治理,包括**综合有关力量和社会综合有关方面对企业加以管理与监督,和企业内部各职能及各层次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并从技术上对人、机、环境生产三要素进行系统的治理。

企业主体责任体现为从制度、规范、措施、实施程序、检验、责任等都得到落实。

中国环境健康安全网:不少企业在实施管理体系,虽有一堆制度但执行很差,小事故不断,怎样推动老板落实责任呢?

曹琦:第九十一条规定对此有所规定,对不遵守规定的企业、和导致事故的企业所做出的处罚是不同的。请留意这个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中国环境健康安全网:这次修订规定了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特别是配置安全工程师的要求。近期也出现安全管理人员不力而判刑的,请谈谈:

作为安全管理人员,我们拥有什么权利?这些权利该怎样用?

曹琦:新法对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设置、职责、权限都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了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及资格要求,进而提出企业聘用安全工程师要求。这就要求企业对存在有安全人员配备不足及安全人员能力资格不到位的情况尽快改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解读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以下简称 安全生产法 总则一章共计 条,主要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 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工作的理念 方针和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的原则性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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