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安全生产法对照

发布 2020-05-21 04:22:28 阅读 2055

【新安法微解读】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016-05-27大亚湾安监。

第三十条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责任。

修改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修改前】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安全生产法修订前第二十六条的修改。修改目的:加强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装卸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监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设计应达到以下要求:(1)设计人、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安全设施设计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2)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安全设施的设计质量。(3)设计人、设计单位对因安全设施问题造成的后果负责。对于因安全设施设计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和验收。

修改后】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修改前】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安全生产法修订前第二十七条的修改。修改目的:一是加强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监管,要求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保证安全设施的质量。

二是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取消**部门承担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对安全设施的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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