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制度

发布 2020-05-09 14:31:28 阅读 2451

在安全培训教育上,对参建员工实行实行**安全教育,即公司、项目部,作业班组级安全教育制度,多元化培训的原则。

1、由安质部具体负责安全教育,即组织对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隧道施工、深基坑开挖、起重等机械操作、用电等安全技术知识及人身安全的培训教育,严格考核并造册登记。

2、对参建工人、劳务工进行安全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并作好培训、考核记录,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经常组织员工和劳务工进行安全知识、技能等教育,并做好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主讲人、参加人员签到表等内容)。由各作业班组安全员协助对作业工人进行日常的安全教育。

3、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由安质部统一联系地方劳动部门进行培训取证。

4、凡参加本管段施工的干部、职工、劳务工,上岗前都必须参加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才准上岗作业。

5、安全教育内容。

公司级教育内容:

国家**发布的安全生产和环保的法律,法规;

本单位施工过程及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纪律;

事故发生的一般规律和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急救措施;

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及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故及应吸取的教训。

项目部级教育内容:

本项目施工特点及施工安全基本知识;

地铁公司下发的有关施工安全技术要求;

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用电安全、机械设备、危险地段作业安全知识;

应急预案的避险常识及演练;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员工宿舍住地周围环境保护及卫生基本要求;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及使用要求。

班组级教育内容:

本班组生产工作特点及安全规程;

新工人从事生产工作的性质,必要的安全知识,各种机具设备及其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

本岗位易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防范对策;

爱护及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及劳保用品。

二、安全交底制度。

1、安全交底,执行逐级安全交底原则。

2、对于工序、部位施工段的技术交底,由工程部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在进行施工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同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具体交待清楚施工安全注意事项。

3、各种技术交底资料必须以书面形式下发到作业层,交底人、接收人、参加施工的工人签字。使所有参建施工人员做到“应知、应会”,提高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同时,在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员跟班作业,监控险情,排查安全隐患,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

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日常安全检查制度。

1、经理、安全总监、总工随时地对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施工员、安全员,安全监督岗岗员经常检查施工环境,机具设备运转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及时汇报,监督检查现场施工人员情况,确保正确施工,保障施工安全。

3、特殊工种岗位持证上岗,施工中作业人员作好自检互检工作,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和不正确操作。

4、安全监督岗岗员检查制度。每一班作业必须设一名固定的安全监督岗岗员,负责本班次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安全监督岗岗员必须由责任心强、有经验、有技术的岗位工人兼任,主要职责:

检查本班次机具、人员、设备的安全工作情况,监督施工过程,保证工程质量,发现并组织排除工作险情。

5、班前、班中、班后三检查制度。

施工生产班(组)及当班施工员和安全员必须执行班前、班中、班后三检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无法解决的立即上报,求得解决。

班前检查内容: 一是作业场所是否安全,工具、设备及其安全装置等是否良好。二是检查生产人员是否精神充沛。

班中检查内容:一是作业场所安全情况是否发生变化。二是检查生产人员是否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则。

班后检查内容:一是分析目前工地上还有哪些不安全因素,提出解决办法;二是对不遵守劳动纪律及违章作业人员进行批评,分析追查事故及未遂事故。

二)、定期检查制度。

经理每月月末组织一次定期的安全大检查,检查中要求积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并作好记录。在每月底召开的安全质量例会上进行讨论、分析、处理。

三)、专项检查制度。

业务对口部门组织,安质部门参加对一些专业性的安全问题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安检人员和实际操作维修的作业人员在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进行专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设备、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四)、节前节后和季节性检查制度。

节假日前后安质部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对各作业队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重大节假日、重大政治活动期间,防止从业人员纪律松懈、思想麻痹。针对夏季、冬季、雨季施工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并督促整改。

(五)、安全隐患整改闭合制度。

1、安质部针对各类安全检查查出的的隐患,根据严重程度,以整改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隐患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人须签字确认。

2、隐患责任单位自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必须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整改完毕,以回执的形式报安质部核查。

3、安质部接到回执后,到现场核实是否满足整改要求,备案存档,形成闭合。

四、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制度。

财务部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资金专用帐目,保证对安全生产措施费的足额投入。对涉及人员人身安全或人身健康的作业,必须购置配发劳动保护用品,配置防护机械设备和用具。而且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具体由财务部建立安全生产资金帐目,定期统计。

对于涉及职工安全操作的必备机械设备,由物机部提交采购或租赁计划,部长审批后进行采购或租赁。由财务部负责资金的拨付和建立资金使用帐目。

对于日常施工的手套、防尘口罩、工作服、雨靴等劳动保护用品,由物机部统一进行采购。财务部负责资金的拨付和建立资金使用帐目。

对于季节性的防暑降温、防寒等福利待遇,按照公司有关文件规定进行采购和发放。由财务部负责资金的拨付和建立资金使用帐目。

五、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特种作业人员分类。

施工现场特殊工作包括以下:电工、电焊工、架子工、气焊工、起重工、爆破工、各类司机等。从事普通劳动力工人不属于特殊工种。

2、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凡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培训办理的操作证和省住房和建设厅特种作业核发的操作证,持证上岗率必须为100%,无证人员严禁上岗作业。

3、特殊工种的管理。

由安质部建立特殊工种台帐,登记造册。保存一份复印件进行备案。

对于特殊工种的操作证申办、复审等事宜,由办公室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具体办理。

六、安全防护用品验收、使用管理制度。

1、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2、合理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3、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4、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5、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防护用品的采购,原则上由物机部负责,其它单位不予分散采购。购入的劳保用品需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等三证。

7、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安质部门检查验收。

8、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9、员工对领用的防护用品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不多领、冒领、不送人、不变卖。

10、员工内部调动,除专用岗位防护用品外,一律不补发一般劳保用品。

11、凡属个人保管不当,丢失和损坏防护用品者一律折价赔偿(包括借用的)

12、需补领的防护用品经本人申请,经理审批,交赔偿费后,物机部向合格**商购买补发。

七、劳动保护制度。

本规定所称劳务人员,包括各地来经理部务工的人员。

1、工经部是劳务工管理的责任部门。其他各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综合办公室做好劳务人员劳动安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2、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为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

3、劳务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4、自聘时应招用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给的《外出人员务工证》,以及原籍有关部门发给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的劳务人员,并在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依法明确双方劳动安全的权利和义务。

5、项目自聘、外聘的劳务人员,应进行**劳动安全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将培训考试资料存档备案。

6、必须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务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承担其检查费用(尤其是隧道混凝土喷射工)。

7、使用新招用的外来劳务人员从事比较危险的作业时,应安排本单位有经验的老职工进行3天以上的带领劳动,并进行劳动监护。劳务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8、应按国家规定向招用的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防暑降温饮料等。

9、应为招用的劳务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时,应及时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因工伤、死亡认定。

10、将生产任务发包给属于劳务公司或外协队伍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劳务公司或外协队伍)承担的,应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项目与协作队伍、队伍与班组、班组与施工人员必须签订切合本项目实际的《安全质量责任书》。

11、劳务公司承包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任务,必须取得市劳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安全生产资格证》。《安全生产资格证》每年年审一次。未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或年审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承包生产作业。

12、将生产任务发包给劳务公司、外协队伍的时,应对其主要负责人应进行劳动安全指导。

13、劳务公司、外协队伍的外来劳务人员发生因工**事故后,劳务公司、外协队伍和发包生产经营单位应分别立即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劳动保障、公安等部门报告,并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1、无论发生任何安全事故,都必须及时上报安质部,安质部按照要求上报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不得隐瞒事故。对故意隐瞒事故不报的单位或个人,按公司相关文件从重予以处罚。

2、事故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人员**、财产损失情况,事故经过、原因分析、责任认定、今后防范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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