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全面提升校园食品安全水平和保障能力,确保广大师生饮食安全,省食品安全办、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五个一批”专项整治,即查处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取缔一批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一批违法违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引导一批“四小”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小超市)规范生产经营,创建一批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示范单位,进一步规范校园及周边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净化饮食消费环境,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切实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整治范围。
一)全省范围内所有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技工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和托儿所等各级各类学校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校门两侧及街道对面两侧200米范围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向学校配餐(含托餐)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整治对象和内容。
一)学校食堂、学校内部及校园周边餐饮店、为营养改善计划提供配餐服务的餐饮服务单位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1.查责任落实,看是否建立学校法人代表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校长是否具体负责的工作制度,是否将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日常管理;
2.查主体资格,看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在餐饮服务许可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是否持续保持生产经营许可条件;
3.查进货渠道,看是否建立进货验收台帐,是否索证索票,进货渠道是否正规,是否使用**不明的原料加工制作食品,食品仓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定期对食品原料仓库进行清查;
4.查卫生条件,看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是否整洁,食品的冷藏、消毒、防蝇、防虫等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加工用具、容器以及餐具的清洗、消毒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5.查从业人员,看是否持有有效健康、培训证明等;
6.查添加剂使用,看是否有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是否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否对食品添加剂实施“五专”管理(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并按要求公示。
二)学校内部及校园周边食杂店。
1.查主体资格,看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持续保持经营许可条件;
2.查进货票证,看食品经营者是否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是否妥善保管进货凭证;
3.查从业人员,看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4.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销售“三无”食品和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
5.查包装标识,看食品包装、标识是否虚假标示,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
6.查散装食品,看在贮存位置、外包装或容器上是否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等内容。
三)校园周边食品摊贩。
重点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证明;食品包装材料是否无毒、无害、清洁;餐饮具是否清洗、消毒;是否在指定场所、区域、时间内经营;严禁食品流动摊贩进入校园区域内,坚决制止非法食品摊贩设摊并向学生兜售食品的行为。
四、步骤措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中旬至3月底)。
各地要按照省里模式,明确牵头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省里将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工作部署,各市州也要统一部署,成立相应协调机构和联合执法组。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1日至10月15日)。
1.集中排查。在**统一领导下, 4月上旬对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切实掌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现状,分级分类制定整改措施。教育部门要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对学校食堂和超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2.集中执法。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开展春季、夏季、秋季三次集中执法行动,坚决清理取缔校园及周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和食品流动摊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处理。省里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查或根据举报线索进行突击检查。
3.集中抽检。在6月、9月对校园及周边销售的食品进行集中抽检,重点抽检学生消费相对集中的肉制品、方便面、饼干、冷冻饮品、果冻、饮料、油炸食品、薯类食品、膨化食品、糖果制品、水果制品、水产制品、豆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等品种,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食品及时下架,立案查处。
4.集中销毁。10月中旬,全省统一开展问题食品公开销毁活动,对整治行动中收缴的问题食品集中销毁。
5.集中**。10月中旬,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强化自律,诚信经营,主动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
三)总结评议阶段(10月16日—11月15日)。
1.集中评议。各地要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生及家长、新闻**、社会监督员等代表对各级各类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对评议出的好的典型予以表彰,并总结推广,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对评议出的问题,有条件整改的立即改正,暂时无条件整改到位的,要制定整改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限时整改到位。
2.集中检查。各地要加强督查督导,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食品安全办。10月下旬至11月中旬,省里组织联合检查组,每个市州抽查一县一区不同类别学校3个,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检查。
3.集中通报。11月中旬,省里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开展好的地区、部门和学校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较差的地区、部门和学校通报批评。
四)整章建制阶段(11月16日—11月30日)。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梳理整治行动的好经验好做法,广泛征求基层意见、建议,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整治成效。
五、责任分工。
专项整治工作由省食品安全办牵头,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的整治工作,在当地**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食品安全办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监察、城市管理部门参与执法检查,卫生、农业、商务、宣传等部门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优势,密切协作,联合行动,切实搞好这次专项整治。
涉及食品监管体制改革职责变化的部门,机构改革完成前,按原有职责分工,参与专项整治,改革到位后,按新的职责参与专项整治。
一)食品安全办负责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综合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
二)教育部门负责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及食品安全应急方案的督查、指导;指导学校开展形式多样的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引导学生合理饮食,自觉抵制垃圾食品,不在路边摊用餐,不向流动摊贩购买食品,增强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工商部门负责学校内部及校园周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无证无照经营。
四)质监部门负责对以学校食堂或以学生为**对象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校园周边及以学生为**对象的制售分离小作坊的监督检查。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长沙市卫生局负责对学校食堂及周边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整治。
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校园周边非指定场所、区域、时间内经营的食品摊贩依法予以取缔,全面整顿规范校园周边马路市场。
七)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履行学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情况进行监察,对各监管部门和执法人员渎职失职行为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八)商务、宣传、农业、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参与执法检查,配合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整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取得成效。各地食品安全办要切实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加强统筹调度,整合监管资源,发挥整体优势。
省里将整治行动纳入市州食品安全绩效考核范围,定期不定期开展暗访督查,严肃查处整治不力、监管失职和渎职行为。
二)要依法整治。在整治行动中,既要严格执法,依法从严从重查处一批大要案件,对情节恶劣的一律顶格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营造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高压态势,又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要全面履行执法告知、说明理由等义务,把工作做细,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对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或限期整改,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重处罚轻纠正”等错误倾向。
三)要以打促建。各地要以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完善各项制度,不仅要注重“打”,更要注重“建”,以打促建,边打边建,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要追根溯源,查找症结,及时抄告,落实治本之策,建立健全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四)要广泛宣传。将宣传教育贯穿于专项整治行动始终,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形成家长、师生、群众高度关心和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通过实物展示、集中宣讲、开设健康课、知识竞赛、征文比赛、设立宣传专栏和橱窗等方式,在师生员工中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加大对校园及周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教育,提升经营人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从街道、社区、老师、学生及家长中聘请一批责任心强、具有一定食品安全知识经验、热心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食品安全监督志愿者,建立一支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督志愿者队伍;畅通有奖举报投诉渠道,发动群众参与专项整治;加大整治行动成效宣传力度,集中**典型违法案例,形成强大的整治声势,震慑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附件:1.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摸底排查情况表。
2.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摸底排查汇总表。
3.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4.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学校食堂自查表。
5.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学校食堂检查表。
附件1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摸底排查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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