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释义

发布 2020-04-28 02:24:28 阅读 6473

第一章总则。

总则一章共计15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各级人民**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各级人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保障安全生产的国际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各级人民**加强对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对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要求;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国家鼓励进行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推广运用;国家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等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规定。

(一) 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的大局,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特别是生产经营单位经济成分、组成形式日益多样化,已由国有生产经营单位、集体生产经营单位为主,变为国有生产经营单位、集体生产经营单位、私营生产经营单位、外商投资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并存。而且,由于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不够明确,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不够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手段和方式也难以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和要求,使生产安全事故屡有发生,引起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

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迫切需要根据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和****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调整,适应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制定安全生产法,确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和要求,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具体措施。

(二) 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来看,安全生产的形势仍然比较严峻,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 各类**事故还比较多,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2. 重大、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每年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特大事故为数不少。这些事故不仅造成重大的人员**和经济损失,也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使群众缺乏安全感;

3. 重大的事故隐患依然大量存在。例如,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不健全或存在缺陷,有的生产经营单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严重,有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设备超负荷运转,超期服役等,使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明显的不安全因素;

4.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存在侥幸心理,使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着潜在的危险。

如何有效地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各级人民**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总结以往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必须注重从制度上、体制上、措施上提出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办法。制定安全生产法,就是要从制度上建立起有效的办法。

如,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级人民**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国家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等,都是为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所确定的具体的法律制度。

(三) 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影响到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因此,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制定安全生产法最根本的目的。各级人民**的工作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对于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各级**必须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千方百计地采取各种措施和办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总结以往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 有些地区、部门或单位,只注重生产,不注意安全,把安全生产放在次要地位;

2. 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有的虽然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但没有落实;

3.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投入不够,欠账太多,安全设备老化,作业条件恶劣;

4. 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往往是出了事才重视,平时没有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法针对上述情况,规定了许多有针对性的制度和措施,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 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

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保证安全。没有安全做基础,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也会直接或者间接地给经济带来巨大的损失。例如,2023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83万余起,其中仅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26.

69亿元,火灾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5.2亿元。此外,每一起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除了直接或间接地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外,也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因此,安全生产不仅和发展经济不矛盾,而且是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条件。制定安全生产法,就是要从制度上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健康有序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从而促进和保障经济的发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的规定包括了以下几层意思:

1.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这主要是考虑到要将生产安全与****和社会治安区别开来,即将适用范围限定在生产经营领域。至于****和社会治安,虽然同样是**的职责,但与安全生产的性质不同,管理的方法、手段、制度也有很大的不同。

因此,****和社会治安不在本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仍然适用本法。

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既可以防止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的特别规定与本法产生交叉、矛盾;也可以防止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作出特别规定,本法又不能适用,从而造成监督管理的空缺。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释义】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的规定。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总书记多次强调:“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人命关天的事,一定要慎之又慎,确保万无一失”“任何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但是必须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长期经验的总结,可以说是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实践证明,要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这一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人的生命是最可贵的。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所在,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首先表现在要始终把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党和**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任何忽视安全生产的行为,都是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不负责任的行为。各级人民**、**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把安全生产作为经济工作中的首要任务来抓。

(二) 安全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

不能要钱不要(职工)命。一切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首先必须确保安全,无法保证安全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绝不允许以生命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发展。安全生产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义务。

为了使安全生产的要求落到实处,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提出了基本要求,如《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消防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建筑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物品管理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等等。这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所应具备的基本安全条件和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 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生产工作,重在防范事故的发生。总结生产安全事故的经验教训,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

1. 对安全生产和防范安全事故工作重视不够。主要表现在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重生产、轻安全,把安全生产和经济发展对立起来,对一些重大事故隐患视而不见,空洞说教多,具体落实少,安全监督检查流于形式。

2. 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执法不严,违法不纠。有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猖獗,安全管理混乱,不按照安全规定和要求办事。

3. 有的重视事故发生的调查处理,但对预防事故重视不够,必要的安全投入不够,甚至对已经出现的重大隐患不及时采取防护措施,致使事故发生。

(四) 要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明确各方的责任。既要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也要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漠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严肃追究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也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要求和体现。

《安全生产法》全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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