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取2023年度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通知

发布 2020-04-22 04:43:28 阅读 1501

**:人力社保局。

辖区内各参保单位、各机关事业单位、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为了做好参保人员2023年度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实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3号)、《关于持社会保障卡住院就医结算有关政策调整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55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急诊留观、住院时,应持社会保障卡。不符合下述6种情况发生的全额垫付的医疗费用,区医保中心将依据文件规定不予报销,由此产生的问题由相关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参保人员急诊未持卡、计划生育手术、企业欠费、手工报销期间、补换社保卡期间、参保后未发卡等6种情况就医的,仍由个人现金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支付条件的,按医疗费用发生时的情况进行报销。特别指出:急诊留观须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实时结算。

自2023年起,申报的手工报销费用(门急诊、急诊留观、本市及异地住院费用,以及城镇居民门诊、住院费用),须采用企业版报盘方式进行申报,企业版软件可在****。

二、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急诊留观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相关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未发放社保卡的非新参保人员,住院时持《医保手册》办理入院手续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2023年4月1日后新参保未发《医保手册》的人员,持社保卡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类结算。

四、参保人员2023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区医保中心于2023年3月1日开始接收,各单位申报时间为每月1日至20日。在职参保人员当月医疗费用请于次月5日后申报。

五、市属公费医疗改革参保人员单据申报时间按原有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东城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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