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作业

发布 2020-02-26 03:27:28 阅读 9370

1、什么是著作权?公益性广告的广告词有无著作权?

二者均包含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广义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狭义的著作权仅指对作品享有的权利。

文字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之一公益广告的广告词有著作权。

2、我国《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职务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两年的期限从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2、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或法律、政治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3、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并享有著作权人的权利。

3、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分为几种?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是指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即依法以专利形式保护的发明创造成果。笼统的讲,专利保护的客体即是各种发明创造;具体地看,这些发明创造按专利的种类又可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专利,等等。

我国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

4、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不保护的客体有哪些?

专利法是保护发明创造的法律。一般说来,凡是具备授予专利权实质条件的发明创造均可以作为专利权的客体,予以保护。但是,有些客体实际上不属于发明创造;有些客体虽属于发明创造,按照法律规定也不能作为专利权的客体。

究竟哪些客体不受专利法的保护,取决于我国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及其专利法的具体规定。

我国专利法第5条和第25条明确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和领域。它们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违反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

我国专利法第5条规定:“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这种规定,在法律上称为“公共秩序”条款。许多国家专利法中都有类似规定,其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的利益。

二)不属于专利法上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上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均有极严格的法律含义和必备的法律特征。显然,与此不相符合的一切智力成果,都不是专利法上的发明创造,理所当然不能成为专利权客体。在我国《专利法》中,为了进一步明确起见,专门列举了四项不属于发明创造的项目,规定不得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三)不宜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这是根据一个国家一个时期的政策,由于特定的技术因素和国防利益,不宜给予专利保护的一类发明创造。各国专利法一般都有此规定。我国在2023年3月颁布《专利法》时规定了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药品、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属于这类不给予保护的发明创造。

2023年6月颁布的修改后的专利法仅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列为这种不宜给予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

1. 知识产权与其他私法上的权利相比有什么特点?

2.如何认定职务作品?我国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如何规定的?

3.合理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合理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答:合理使用是指对已经发表的作品,非著作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行为。但是,在进行合理使用时,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而且,合理使用的作品一般必须是已发表的,对于未发表的作品,一般不得进行合理使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合理使用的情形包括:(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⑶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刊登或者**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的除外;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刊登或者**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的除外;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⑽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⑾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上述合理使用的情形也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4.专利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专利权人享有:

一)独占实施权;

二)进口权;

三)转让权;

四)实施许可权;

五)使用标记权;

5.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不保护的客体有哪些?

4、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不保护的客体有哪些?

专利法是保护发明创造的法律。一般说来,凡是具备授予专利权实质条件的发明创造均可以作为专利权的客体,予以保护。但是,有些客体实际上不属于发明创造;有些客体虽属于发明创造,按照法律规定也不能作为专利权的客体。

究竟哪些客体不受专利法的保护,取决于我国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及其专利法的具体规定。

我国专利法第5条和第25条明确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和领域。它们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违反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

我国专利法第5条规定:“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这种规定,在法律上称为“公共秩序”条款。许多国家专利法中都有类似规定,其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的利益。

二)不属于专利法上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上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均有极严格的法律含义和必备的法律特征。显然,与此不相符合的一切智力成果,都不是专利法上的发明创造,理所当然不能成为专利权客体。在我国《专利法》中,为了进一步明确起见,专门列举了四项不属于发明创造的项目,规定不得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三)不宜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这是根据一个国家一个时期的政策,由于特定的技术因素和国防利益,不宜给予专利保护的一类发明创造。各国专利法一般都有此规定。我国在2023年3月颁布《专利法》时规定了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药品、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属于这类不给予保护的发明创造。

2023年6月颁布的修改后的专利法仅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列为这种不宜给予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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