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一0年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方案。
为了正确评价各学校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工作人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职务调整、工资晋升提供依据,根据《二0一0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方案》(章教体行字[2011]3号)文件要求,结合圣井教育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实施方案。
一、考核范围。
教育办下属各学校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与标准。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德,是指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能,是指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专业技术能力以及管理水平、知识更新情况。
勤,是指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绩,是指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廉,是指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各学校要根据被考核对象的的工作特点和职务层次,把德、能、勤、绩、廉细化分解成若干要素进行考核,能够量化的要量化,不能量化的必须用准确的定性的语言加以表述,要素设计要简明准确,易于操作,并注意结合职位特点突出关键要素。
2、考核标准:
各学校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明确具体,不同类别、不同等级岗位的工作人员应有不同的标准。
一)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1)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高,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模范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积极参加知识更新活动;(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具有模范的勤奋敬业精神,工作态度认真负责;(4)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成效显著,服务对象满意度高;(5)在廉洁从业方面具有模范作用。
二)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1)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高,定期参加知识更新活动;(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具有勤奋敬业精神,工作态度比较认真负责;(4)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富有成效,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5)廉洁从业。
三)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或者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方面存在明显不足;(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低;(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4)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较低;(5)能基本做到廉洁从业,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四)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或者道德品质较差;(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4)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5)不能做到廉洁从业,且情形较为严重。
3、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要严格控制在本单位考核总人数的19%以内,职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优秀人数控制在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9%以内,工勤人员优秀人数掌握在本单位工勤人员总数的19%以内。各学校不得突破按此比例计算的控制数。其中领导干部优秀等次的人数占本单位领导干部人数的比例不得突破20%。
凡在年度考核中突破优秀比例指标的,一律不予审批。各单位确定的优秀人员名单,未经上级审核同意,不得事先公布。
三、考核办法和程序。
一)、考核办法。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整个考核工作由教育办考核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以学校为单位进行。
二)、考核程序:
1、各学校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包括:考核范围、标准、方法、步骤和组织机构)并上报教育办。
2、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动员,工作人员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情况登记表》。
3、被考核人写出个人书面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4、全体人员对被考核人进行民主测评,以填写《工作人员民主测评表》的形式进行。
5、各单位分管领导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根据每位同志的成绩(办法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办法)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6、各单位考核小组对分管领导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核。
7、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8、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9、将考核结果报教育办,教育办报教育体育局,市教育体育局上报市人社局审定备案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对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人员,要单独形成材料,说明理由和处理意见,全部工作结束后,上交市教育体育局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10、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被考核人档案。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十日内向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小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过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领导干部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按管理权限申请复议。
四、有关问题的处理。
1、新参加工作人员实行见习期的,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2、各校之间工作调动的,由调入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确定等次。其调动前的表现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3、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培训超过半年的或因病假、事假和出国探亲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不进行年度考核。
4、因公负伤人员养伤超过半年的,养伤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可按“称职”(合格)对待。
5、各学校工作人员,未按组织人事部门培训规定参加年度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6、根据章发[2001]33号、章教行字[2001]53号文件规定,实行校内退养提前离岗人员,在离岗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按“称职”(合格)对待。
7、当年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进行年度考核,可由所在单位根据其表现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8、各学校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给予3—6个月的告诫期,期满后,根据表现情况再确定考核等次。
9、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10、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考核的人员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11、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进行年度考核,确定等次。
12、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撤消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13、被立案审查人员,未停职的,进行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已停职的,不再进行年度考核。立案审查已结案人员,可根据对其处理情况确定考核结果,未作党纪、政纪处分的,立案审查期间按正常考核确定等次,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规定办理。
受党纪处分的同时又受政纪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14、各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兑现考核结果。未参加年度考核、考核未定等次或考核被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
15、在收容和**期间(含所外执行的)人员,不进行年度考核,期满正式分配工作半年以上的,可进行年度考核,确定等次。在管制和缓刑期间的人员不进行年度考核,管制期满解除管制和缓刑期满正式分配工作的当年进行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从第二年起,方可确定考核等次。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年度考核工作的领导,教育办成立由张德刚同志任组长,蒋有昌、张承地同志任副组长,贾允厚、王守奎、蔡元泉、宋士雨、张云杰、刘宗卫、王恩钦等同志为成员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街道的年度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王恩钦同志联络。各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或考核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中有循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各学校于2023年2月14日将各种材料上报教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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