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税总公告2023年第25号

发布 2020-01-26 18:03:28 阅读 7974

解读税总公告2023年第25号:两类资产损失与申报形式。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25号文共分八章五十二条,分别对申报管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投资损失的确认和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相比旧办法最突出的变化就是将企业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以及两种申报税前扣除形式作出不同的规定。

一、两类资产损失新概念及税务处理。

(一)两类资产损失的划分概念。

25号文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也就是说25号文根据企业是否处置或转让资产为标准,将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两类。此前在实务中,企业发生未处置或转让的资产损失,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存在不少争论。25号文得到了明确,未实际处理或转让的资产,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可以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二)两类资产损失的扣除时间。

25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上述规定,明确两类资产损失的申报扣除时间: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可见两类资产损失的申报扣除时间,均要求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年度申报扣除。提醒纳税人实际发生损失,或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时,要及时作会计处理。

二、自行申报扣除及审批制改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一)资产损失申报新规定。

旧办法规定,。

而25号文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5号文第八条又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二)两类申报的具体范围。

25号文将原自行计算扣除的五类资产损失,改为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具体包括: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其他资产损失均要求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此外,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三)申报资料。

解读税总公告2023年第25号

解读税总公告2011年第25号 两类资产损失与申报形式。2011 5 19 9 8 田天 大中小 打印 我要纠错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

2023年第25号公告附件

附件1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表。企业名称组织机构 住所注册资本。万元。营业执照注册号成立日期营业期限企业类型邮编。生产场所。联系 人员情况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姓名姓名。联系人。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职务联系 学历传真。职称电子邮件一类。企业人员情况。人员总数质量管理人。生产管理人员 人 人 员 人 ...

2023年国税公告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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