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 心得体会 乡村振兴中的微自治

发布 2024-01-14 15:10:05 阅读 6228

(精)心得体会:乡村振兴中的微自治(最新)

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国家乡村治理政策的升华。乡村的转型是国家政策推动的结果,乡村治理形态的变革也是国家政策影响的结果。随着国家乡村的政策由资源汲取型向输入型转变,作为嵌入国家治理体系的村民自治模式也应随之发生相应的变革。

微自治这一乡村治理的新探索,通过自治基本单元下沉,能够激发基层自治活力,是村民自治的有益补充,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微自治有其历史制度底色,是对村治自然空间的回归,更是乡村振兴战略落地的主体基础、行动保障和平台支撑。

一、问题的提出。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是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关键。乡村振兴战略强调农业、农村的优先发展,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为总体要求”,这其中产业兴旺是物质基础,生态宜居是外在表象,乡风文明是精神内涵,治理有效是政治保证,生活富裕是最终目标。相对于其他四个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治理有效”无疑具有根本意义,或者说其他四个方面是“治理有效”的具体延展、表现和结果。

特别是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观背景下,乡村治理水平和治理模式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核心话题。

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村民自治”运动,促使我国普遍建立起了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及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村民自治制度,村级治理取得一定成效。然而,由于受制于西方民主话语体系,造成“选举的形式化”,村级治理的“弱化和虚化”。同时,村级治理并没有摆脱行政干预,成为一个自治主体,相反,在压力型体制下,村级治理依然难以摆脱半行政化的命运。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推进,部分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乡村的衰败与“空心化”是一个令人忧虑的现实问题。地方**为此普遍开展了合村并组,实行村干部职业化,试图建立制度化的村级治理体系。然而,村级组织的正规化,村干部职业化,村级治理丧失了灵活性,村两委悬浮于农村社会之上,村民自治难以有效实现,甚至陷于制度“空转”,难以“落地”,村民自治在农村治理过程中“失落”,村级治理亟待转型。

农村是乡村振兴战略的落脚点,“治理有效”的内在要求需要村级治理方式和模式在新时代作出积极回应。由于村级治理所涉及的事务基本都是琐小细碎,且具有差异化和弥散化特征,很难纳入官僚行政化治理体系。因此,结合传统乡村治理模式,探索一种新的村级事务治理形式就被提上日程。

一些地区的乡村实践也为我们提供了崭新的视角,如x崇州推行的“村民议事会”、湖北秭归的“两长八员”、广东云浮和x望江的“村民理事会”等,这些创新都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位,激发微观层面的自治活力,实现治理单元下沉。**也对此给予肯定,自2014年到2018年,连续5年的**一号文件都反复提及开展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此外,在2016年还颁布了《〈关于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委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方案〉的通知》,进一步凸显村治基本单元对改善村民自治的重要意义。

2013年x省颁布的《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首次将村民理事会写入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实践创新及**文件的发布也引起理论界的争议,并建构了一个新词汇“微自治”。针对“微自治”,有学者认为其强化了“村民小组”的自治功能,以村居民自治为前提和基础,又是对它的超越与发展,是建制村以下内生外动的村民自治,是村民自治的3.

0版;也有学者认为当前村民自治的困境并不是“单元下沉”所能解决的,村民自治无法“落地”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村市场化进程带来的家户消费膨胀以及家户主义盛行,未来村民自治的方向应该是“单元上移”;还有学者指出,微自治载体的“村民理事会”不是也无力成为村民自治下沉的组织载体。

实践的推进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鲜活的素材,学界的争议让我们保持理性的视角。鉴于在目前及未来可见的一段时间内,自治单元上移都是不现实的,通过逐步完善拓展村级治理,推行自治单元下沉,实行自然村为治理单元,即实行微自治,无疑是一个可行选择。本文所论述的微自治是对当前村民自治制度的拓展,是将村民自治中一定的治理权力和功能下沉至自然村,并以之为治理单元,赋予更大的空间和自由度,从而实现村民自治与现实农村社会基础相适应,真正发挥村民自治的功能,谋求国家与农民在治理上的相对性和制度均衡。

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在以资源汲取型向全面输送型转变的重要历史时刻,微自治对于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微自治是否有历史底色?其空间如何转换?

现实政策如何有效输入?因此,有必要对微自治的历史逻辑、空间逻辑及现实逻辑进行阐释。

二、微自治的历史逻辑:乡村治理的发展脉络。

乡村振兴战略是近百年乡村治理理念的升华,体现了新时代党对“三农”问题的根本性判断与重要部署。因此,要深刻认识并把握乡村振兴战略,就必须将其放入乡村治理的历史长河中,要将其放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环境中去思考,才能真正理解其确立的问题意识和现实考量。在中国走向现代化的巨变和转型过程中,乡村治理的历史变迁主要经历了从传统的乡绅自治到**时期的乡村建设运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当前的乡村振兴战略四个阶段。

“今天和明天的选择是由过去决定的。”[13]不同时期的乡村治理形式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不同的特点,但其发展脉络是我们正确把握当下乡村振兴战略所不能忽视的。

一)传统的乡绅自治:乡村自治的底色。

传统的乡村治理实行的是“乡绅自治”,即“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14]乡绅一直是我国传统乡村治理的主导者,是国家在乡村治理的**人。乡绅自治经历几千年的变迁,其积极意义仍值得借鉴。

乡绅自治构建了传统中国乡村治理的一整套治理体系,造就了独特的乡村秩序。

一是以自然村落为基础。传统乡村是以自然村落为主,这些村落主要基于共同的血缘、地缘和利益而结成共同体,基本是由家户逐步扩大联结而成,活动的空间也主要在自然村落。这种村落规模一般比较小,由共同的血缘、地缘而联结,而不是国家建构的结果,相互间都知根知底,家户与宗族利益基本一致。

人们也只有依靠家族才能获得必要的生存资源。自然村落也构成乡绅自治的基本空间。

二是自治。受制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行政成本的限制,古代统治者留足了乡绅自治的空间,除赋税等事务外,乡村和国家之间关联度有限。“国家权力在人民实际生活中作用是松弛和微弱的,是无为的。

”[15]乡村事务基本都是由具有浓厚乡土情结的乡绅以儒家伦理对乡村进行治理,处理民间纠纷,维持乡村公共秩序。同时,在乡村治理中,乡绅秉承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伦理文化,大都具有家国情怀,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己任。因此,乡绅主动承担完善乡村公共产品供给责任。

三是共同体作用。传统社会中治理形成两个截然不同而又密切相关的治理体系,即官僚制和乡绅自治。皇权如果没有有效的制衡将会显现无限的任性,因此,“在乡村内部,有一个乡村(政权)对峙的磐石般团结的地方乡绅阶层的委员会。

不管你想做什么,不管你想进行什么变革,都必须同这种委员会达成协议,才能做点实事。不然的话,你这个知县就会像地主、房东、东家,一言以蔽之,一切族外的‘上司’一样,遇到顽强的抵抗”。[16]

二)乡村建设运动:旧邦新命。

近代已降,面对“千年未有之变局”,特别是长期的政治动荡和工业化的发展导致的“城乡背离”,多方开始对农村进行压榨,传统的小农经济和乡土社会格局濒临崩溃,乡村整体呈现出政治失序、经济凋敝、文化失调的状态。面对这一现状,一些乡绅和知识分子开展了以乡村教育等为主题的乡村建设运动。

乡村建设的萌芽始于20世纪初的由地方乡绅发起的乡村实践。如河北定县米春明、米迪刚父子1904年开展的“翟城实验”:成立自治组织,兴办新式教育及发展地方经济。

彭禹廷在河南镇平开展的“由绅治到自治”实践。1这些早期的乡村建设运动并没有形成连锁型扩展。20世纪30年代以后,乡村建设运动在卢作孚、梁漱溟、晏阳初等知识分子带动下,迅速在全国发展起来。

无论卢作孚的“北碚模式”、梁漱溟的“邹平模式”,还是晏阳初的“定县模式”,都更加注重教育及乡村的作用,“今后必须使大多数民众觉醒,献其心力,而后建设可期,民族复兴可致,而中国大多数的民众,固在乡村”。[17]值得指出的是,**时期的乡村建设思想并非知识分子的个体诉求或主观实验,而是其对当时现代化进程的历史反思,也是对乡村建设实践的凝练思考。而当时的乡村建设运动也是以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

三)新农村建设:国家进场与回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为汲取农业生产剩余,支持新中国的城市工业的发展,开始全面掌控乡村主导权:在县下设立人民公社等**组织;建立民主集中的党政体制,在乡村设立党组织以改造乡村;通过输入国家公共政策,将国家意志落实到乡村;打破宗法体制,以法律体系规范乡村秩序。建国后对乡村进行改造,建立了人民公社制度,形成一个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基层社会。

而随后在“文革”过程中对乡村精英的打击,使传统乡村自治的因素受到极大破坏。

改革开放后,人民公社被乡镇权力机构所取代,国家权力逐步从乡村**。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宗旨的村民委员会自治制度逐步在全国建立。但是,由于国家对乡村资源的汲取政策没有改变,面对高额的税费征收等任务,村干部行政化日益严重,乡村自治日益形式化,基本悬浮于村民,陷于空转。

21世纪以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在2005年,农业在国民经济的比重降至12.4%,同时,国内生产总值增速保持9%以上,gdp实现18万亿元,国家财政收入突破3万亿元,工业反哺农业的条件已基本成熟。[18]最终2006年国家彻底废除农业税。

由此,**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确立“以工哺农”“以城带农”的方针,提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基本要求。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逐步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在公路、水利、通信等方面加大投入,以期缩小城乡差距。

新农村建设强调的管理民主,更多地受制于西方民主话语体系影响,与乡村基层治理并非完全相容。对于如何激发村民的民主治理能力,如何协调基层民主与乡镇行政管理权及如何低成本解决农村中细小琐碎、偶然的、季节性的及重复性比较差且不规范的事务,没有提供有效的解决办法。

四)乡村振兴战略:国家回归。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演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当前我国最大的不平衡是城乡发展不平衡,最大的不充分是农村发展的不充分。因此,乡村振兴战略是对当前主要矛盾研判而提出的重要战略。

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乡村为主体的发展战略,其目标是在保持乡村独立性和差异化的基础上实现城乡融合,以此消解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充分性。[19]

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显示国家对当前农村问题的认识进入新的高度。国家力量进一步进入乡村,只不过这次不再是汲取乡村资源,而是携带各种资源而来。如果说20世纪80年代村民自治制度取代人民公社制是国家权力的一种“撤退”,是囿于资源短缺的无奈,那么新时代随着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国家以强大的资源优势深入乡村,加大对乡村的改造,无疑又是一种国家力量的“回归”。

此时在体制架构上虽然还是“乡政村治”的基本自治体制,但是受项目制及财政转移支付两种资源的输入方式影响,乡村治理格局产生了深刻的变化,特别是村民自治的运作逻辑和过程。以激发基层自治活力,促进村民参与为目标的“微治理”创新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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