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培训心得体会

发布 2024-01-04 11:40:14 阅读 4603

篇一:学习人民调解法心得】

学习人民调解法心得。

3月19日,我参加区司法局组织《人民调解法》培训班,系统地学习人民调解法,了解人民调解概念、内涵和实质。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具有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的基本属性和特征;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学习人民调解法体会如下:

一、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主要三个属性。

人民调解精华是法治的自治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其调解活动是我国基层民主自治的重要内容。宪法和现行有关法律关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属性及定位,是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在党和国家法治精神的阳光普照下,人民调解工作保持生机与活力、深受人民群众欢迎的根本原因。

人民调解基础是广泛的群众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是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自已管理自已的事情。各调解组织之间没有层级关系,与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隶属关系。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由群众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依照法定条件从群众中聘任其他人民调解员,所有调解员都来自群众、代表群众、服务群众。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人民调解员还可以邀请其他人员以群众身份参与调解活动。人民调解通过群。

众平等协商解决自己的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当事人与人民调解员之间地位平等。这都决定了人民调解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人民调解内在是鲜明的民间性。人民调解的范围为“民间纠纷”,既有传统上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婚姻、继承、赡养、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也包括新时期土地流转、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医患纠纷、招商引资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共同的特点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的纠纷等。二、掌握了人民调解工作遵循的四个准则。

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原则。这三项原则是在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完善过程中逐步总结形成的。实践证明,这三项原则符合人民调解群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的基本属性与特征,是人民调解应民需、顺民意、得民心的保证,也是人。

民调解工作顺利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不可替代优势与作用的保证。严格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不受任何强迫、歧视。

这一原则体现在调解活动的始终。当民间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或接受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也可以拒绝调解;即使在调解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拒绝继续调解而另循其它救济途径;当事人可以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的调解员,也可以自主选择调解员;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也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达成书面协议还是口头协议,等等。调解平等原则源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调解的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权利行使平等,义务履行平等,任何人均不享有特权。

严格遵循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原则。人民调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的主要依据。民间纠纷的内容主要涉及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

因此,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社会公德、村规民约、公序良俗、行业惯例进行调解,从而增强公民自觉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严格遵循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这里的权利,既包括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也包括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解决纠纷、要求救济的程序权利。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机制,但并不是唯一机制。

人民调解不能代替仲裁、行政和司法等解决纠纷的机制,也不是这些机制的前置程序或必经程序。调解的进行以纠纷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调解的启动、实施以及协议的达成等都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

严格遵循人民调解不收费规范。与人民调解三项原则一样,人民调解不收费制度也是人民调解工作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制度。人民调解不收费是由人民调解的性质所决定的,是人民调解制度的显著特征,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优良传统,是人民调解有着广泛而深厚群众。

基础的重要原因之一。人民调解不收费,能够使人民调解工作更加贴近群众、服务群众,使矛盾纠纷当事人愿意主动选择调解来化解矛盾纠纷,有利于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化解,避免矛盾激化。三、立足岗位化解矛盾。

学习《人民调解法》,作为社区治保主任,我们一要立足岗位,树立工。

作责任心,在全社区开展一次以《人民调解法》为主题法制宣传活动,发放“六五”普法读本,营造良好法制宣传教育环境,不断提高社区居民法律意识和素质,形成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的社会氛围;二要切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认真开展纠纷隐患的排查,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为构建平安社区,和谐杨桥作出自己的贡献。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篇二:工作心得-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排查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凸显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配合,今年以来,县司法局多措并举,狠抓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筑牢“第一道防线”,使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高青经济建设中彰显了特殊职能。

一、巩固、健全和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在进一步健全、规范和加强镇、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巩固和发展了企事业单位的调解组织,同时在各镇社区又建立了调解中心,做到了**有人**就有调解组织。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新格局。二、加大培训力度,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制定下发了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同时狠抓了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把人民调解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规划,认真组织岗位培训和年度培训,同时,加强对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性、规范性的检查指导,确保调解工作质量。

三、加大指导力度,突出抓好工作规范和制度规范[双击此处修改或者删除页眉页脚信息]精精品品资资源源,,临临风风文文档档。。h ht tt tp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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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co om m//a af fe ei iz z 2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章及人民。

调解工作改革的要求,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尽快实现工作形式、工作内容、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以规范人民调解协议制作为突。

破口,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确保人民调解协议所具有的民事合同性质和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四、有效发挥人民调解的独特功能与作用,突出抓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调解预防矛盾纠纷、法制宣传教育的功能,突出抓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两个环节。通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切实做到“三清”:

对易发生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数底数清;对易激化纠纷的类型和主要环节的情况清;对社会难点、热点、风险点和有关社情民意的情况清。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做到“应调尽调”.今年以来,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20xx起,调解成功1963起,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7%。

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了基层,消除在了萌芽状态。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篇三:学习《人民调解法》的感想】

学习《人民调解法》的感想吉水县人民法院陈小胜。

人民调解法》的实施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了非常大的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在该法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的难题。这些难题或**于执法者,或**于制度缺陷,或**于社会本身,而且这些难题也逐渐成为阻碍人民调解调解进一步发展的绊脚石。为更好的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就必须攻克这些难题。

笔者认为,人民调解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

一、职责不明,秩序混乱。社会矛盾纷繁复杂,纠纷类型也是多种多样,而我国目前拥有调解职能的部门和组织也是五花八门。《人民调解法》中并未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负责哪些民间纠纷的调解,所以很多时候,群众并不知道自己的矛盾应当去**调解,很多部门也常以需调解的纠纷不归自己管为由,对需调解的纠纷互相推诿,以致错过最佳的调解时机。

最终,也容易使群众对人民调解失去信心。

第。二、如何选出合格的人民调解员以及如何保障人民调解员的各项权利。人民调解员的能力及人格魅力对于纠纷调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人民调解法》并没有详细规定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方法;以致许多有威望、有能力且热心调解的人士并没有吸收到人民调解员的队伍中来。

而且,人民调解员的各种待遇大多也没有保障,要选出优秀的调解员更非易事。

第。三、如何做好调解协议的制作及司法确认工作。实践中,由于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能力、知识水平以及工作条件参差不齐,经常会出现调解协议的制作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合法的情况,以致当事人在请求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时,协议书被确认无效,使得调解效果大打折扣。

第。四、法院在进行司法确认时应如何把握尺度。调解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要求进行司法确认。

经过审查,协议的内容与法律规定有冲突,如若对该调解协议确认为有效则有违法律;如若直接将协议确认为无效,则好不容易达成的调解协议又付诸东流。这样不但浪费了前期的工作努力,也容易引起矛盾的激化升级。

第。五、达成调解协议后的履行问题。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未经法院司法确认程序)并无实质性的法律约束力,如一方拒不履行已生效的调解协议,并不会受到不利的法律后果。

虽《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协议的履**况有监督权,但却未赋予其实质性的职权。所以,监督效果并不明显。由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一方没有什么办法,许多调解协议到最后成了一张废纸,使得许多群众不愿选择人民调解而直接诉至法院。

要解决好以上五个难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规范调解部门和组织,对民间纠纷调解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人民法院为指导、其他职能部门为辅的新型机制。一、突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中的主体位臵的同时,结束各职能部门及组织对请求调解的当事人“打太极”的局面;二、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设立专项资金,着重体现在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能力、改善办公条件、提供调解能手的晋升空间等方面;三、赋予调解委员会一定的司法建议权,对于纠纷双方因调解不成或一方据不履行调解协议而向法院起诉的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向法院提交案件处理的意见。

另一方面,法院要做好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以及经司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的执行工作,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公信力。一、不可避免的在调解协议中会出现一些符合调解双方意识表示但违反法律的内容,如果法院简单的认定该调解协议无效了事,就可能会使前期的工作努力付诸东流,也不利于纠纷的解决面对这种情况,法院应当积极引导纠纷双方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提供可行的方案和建议,形成互动;二、对于已经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若当事人申请。

强制执行,法院应以本院生效裁判的执行力度同等视之,最大程度上确保权利人的权利能够实现。

各种矛盾纠纷凸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江西卫视《金牌调解》栏目一经推出,就在社会上引起极大的反响,也在法律界掀起了一股“调解风”,这些都给了我们很大的激励,也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丰富的经验。但也应看到,我国的各种民间矛盾还很多,化解的难度也越来越大,还需要各方不断的努力,可谓任重而道远。

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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