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奇点》读后感

发布 2023-11-22 18:50:02 阅读 3824

借用知名财经作家吴晓波《激荡三十年》的一句话作为开篇:一切的改革都是从违法开始的,都是对原有制度、体系的冲击。而所谓的创新,借用《旧制度与大革命》中关于革命者们推翻旧制度,建立起新制度的观点,新制度是建立旧制度基础上的,实际上已不可避免的存在旧制度的影子,只是进行了某种程度的修饰包装、另一种形式的呈现罢了。

下面笔者将试着从法律的视角以已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依据,以近期热议的滴滴顺风车事件解读《经济奇点》,来描述一下作者史蒂文所担心的那可怕的未来发展趋势。

共享经济,搜索解释为“一般是指以获得一定报酬为主要目的,基于陌生人且存在物品使用权暂时转移的一种新的经济模式。其本质是整合线下的闲散物品、劳动力、教育医疗资源。有的也说共享经济是人们公平享有社会资源,各自以不同的方式付出和受益,共同获得经济红利。

此种共享更多的是通过互联网作为媒介来实现的。”说的更直接一点就是**于我们每个人拥有的过剩资源,分享给其他人使用,并获得一定程度某种意义上的收益,这就是共享经理。

仍记得这样一句广告语:世界上本没有垃圾,垃圾只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诚然在当下,共享经济时代正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向我们涌来,每个个体尤其是在大城市打拼的我们,正在以可以感知的速度融入这个“共享”的世界;于是乎在地铁口、公交车站旁,我们可以看到满大街都是骑着膜拜、哈喽、小蓝等各式各样共享单车的人,也同样有了私家车主上下班途中顺便跑个顺风车赚点油费补贴一下自己,一切似乎都在越来越便捷、越来越方便。

但事实果真是这样的嘛?直到阅读史蒂文希尔的《经济奇点》(共享经济、创造性破坏与未来社会)为我们展示了一个不一样的世界,透过表面揭露了共享经济时代光鲜外表下阴暗的一面,将生活在社会底层的普通劳动者的真实生存状况呈现在我们面前,尤其是对我们每一个人个体来说那可怕的未来发展趋势。

共享经济本质上是借助科学技术形成的一种衍生品,而这种技术进步,将导致劳动进一步机械化、分工化、专业化,将导致人类社会的巨大分化——当大部分的社会财富被控制经济和政治体制的少部分精英所攫取,导致商品和服务不能被收入极少的绝大多数普通人消费,从而会引发宏观经济慢性下降和通缩周期,经济奇点就会发生。少部分精英掌握技术和生产,控制了绝大部分的资源和话语权,剩下的绝大多数人沦为临时工、短工,时间被切割的细碎,成为自由职业者,不得不通过多份工作来维持自己的生活水平,以及将本该由用人单位(公司)承担的“五险一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费用支出交由劳动者本人自行承担。

下面以滴滴公司与出租车为例进行对比,分析共享经济背后的法律关系:

1.根据滴滴公司app《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协议》的内容:滴滴顺风车信息服务平台(简称“顺风车平台”),由北京运达无限科技****运营,向平台中的用户(合乘乘客与顺风车车主统称“用户”)提供顺风车信息共享及其附属信息交互服务。

其中第一条第5款约定:顺风车平台提供的并不是出租、用车、驾驶或运输服务,我们(顺风车平台)提供的仅是平台及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因此,按照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共同批准公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滴滴顺风车在法律上并不符合网约车认定标准,不能认定为网约车,因此也就不能按照第16条的规定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承担承运人责任。

同时也通过此协议约定了一系列减轻或者免除顺风车平台的协议条款。

2. 而根据《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滴滴顺风车平台作为中介,收取信息服务费,这应当属于居间合同。而滴滴公司若没有尽到居间人的法定义务,就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出租车公司)为出租车司机缴交“五险一金”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面的义务;而作为非用人单位的滴滴公司,却不用承担上述各项用人单位所需承担的责任、义务。同时若出租车司机对乘客财产、生命造成侵害,因乘客与用人单位(出租车公司)之间成立了运输合同关系,应当按照乘客的要求将乘客平安送至指定的目的地。

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承运人(出租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若对乘客生命造成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9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滴滴顺风车司机对乘客财产、生命造成侵害,作为居间合同一方的滴滴公司,若滴滴公司没有尽到对司机和车辆的审核义务,未对乘客的投诉认真处理,就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通过以上的法理分析的可知,的滴滴顺风车借着共享经济下光环,实际上却是对现行社会制度、法律法规的突破或者规避,滴滴不必负担正式员工的工资和福利、保险,这为公司节省了一大笔开支,变相地极大提高了利润;而今天滴滴的市场占有率已达90%以上,已经成为整个社会体系垄断的一个部分了,这就与同类型共享平台市场“百家争鸣”的局面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进而也必将深刻影响整个社会生态的重构。随着共享经济的盛行,整个社会也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工作可以进行分拆,进行单元化,再被一一通过共享平台分包给“自由职业者”们。在这样的趋势下,贫富分化进一步加剧,中产阶级将逐步减少,社会矛盾也必将逐步激化,一步步滑去《经济奇点》所描述的那个临界点……

附本文相关法律条文:

1.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6.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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