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心得体会学习电力法心得体会

发布 2023-09-06 12:54:15 阅读 5025

2023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随后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法规和条例。*试图从电力法基本制度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着手,**培育中国电力市场亟需进行制度创新的要点及方案,以期为中国电力法制建设和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献计献策。

一、电力法基本制度中若干难点分析 (一)电力监督管理制度电力法第6条是关于这一制度的规定。据此规定, 电力监督管理部门主要为***电力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他们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对电业的监督管理权。这一规定清楚表明,电力工业将顺应市场的要求实行政企分开的体制新格局,电力法将电力监督管理权由过去的电力企业剥离,赋予**行政主管部门,在此制度安排下,**和电力企业在电力市场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分工就得到了明确界定。

**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为:公平竞争的裁判员、市场矛盾的调解者、市场偏差的纠正者和市场缺陷的弥补者,对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中国电力市场而言,**还应是重要的市场培育者。而电力企业在蜕去了行政管理的外衣后,应还原为单纯的民事主体。

从各国电力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对电力企业行使必要的、有效的监督管理职能,是实现电力法立法目的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所以,即使是电力市场高度发达的国家,也都存在程度不同的**对电力企业的监督管理制度。究其根源,在于电力生产交换的共性使然。

因为电力从生产到分配、消费是同时完成的,加之生产**设施在特定地域的公用性,使得电力行业具有天然垄断性;电力作为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能源,在给千家万户带来福利的同时亦对他人生命和财产构成潜在威胁。所以,**必须通过行使监督管理权限制自然垄断,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权益并保证公共安全。可见,电力监督管理制度设计符合各国电力立法惯例,同时也合于建立中国电力市场的总体目标和改革现实的迫切要求。

但遗憾的是,这一制度却至今未落到实处,主要原因在于:第一,相应机构的设置久未到位。电力法生效后,由其设定的行使电力监督管理权的“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却迟迟未得到确认。

在这种情况下,仍由国家电力公司行使电力监督管理职能。第二,这一制度本身的高度概括。仅规定了行政权力主体,而对权力内容(诸如监督管理的具体事项、程序及办法等)缺乏明确细致规定,使之不具有可操作性。

如此一来,电力监督管理权与电力企业从制度规定的“剥离”到现实的“脱钩”成为电力法实施的难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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