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修正案注释

发布 2022-10-26 22:26:28 阅读 3948

对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的注释。

参最高院理解与适用一书,2023年11月1日版。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注:旧规为“审判活动”,现将执行、调解活动纳入。

三、删去第十六条。 注:由《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作规定。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注:1、以前只有涉外才不限于合同纠纷,现在包括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就合同纠纷订立管辖协议的,可认定由该合同产生的违约和侵权纠纷均由所选法院管辖。侵权纠纷不能约定管辖的传统理念和制度障碍不复存在。

2、最高院民诉修改小组认为:

绝大多数保险合同、消费合同、劳动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协议管辖条款即便已经提示,在理论上也多认为应限制。劳动合同应认为不允许协议管辖(p54)。

约定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实际与约定不一致,应当以约定地为准确定管辖(p57)。③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实质是选择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官管辖,有人认为违反民诉意见24条当无效,但最高与相关判例认为有效,以先受理法官管辖(p59)。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公司(组织)诉讼案件特殊地域管辖,为变更之诉。

最高院民诉修改小组认为:根据法理,公司决议诉讼、派生诉讼、公司董高监解任诉讼、股东除名诉讼也适用。但股东之间出资违约责任诉讼、股权转让诉讼、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出资纠纷诉讼主要属于给付之诉,可适用一般原则即可。

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注:1、本条对管辖权下移作了限制。实践中,案件移送时间少则一二月,因此法院在作移送管辖裁定前,可以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撤诉。

2、注意最高院《级别管辖规定》。

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旧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人(新增)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新增)。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第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注:1、新增了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以解决虚假诉讼问题,赋予受害人以否定裁判为目的的诉讼权利,但尚无相应的程序规定,未采纳最高院的再审救济方式。

2、以前只能向检察院申诉,通过检察院抗诉救济。如进入执行程序,则第三人还可以通过执行异议、再审救济,但只能选择一种方式救济。

十。一、将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注:1、删除了旧规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意味着常见的“公民**”被禁止。

对能否收费问题,仍依最高院对重庆高院《关于公民**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处理:不保护但对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等合法费用予以支持。

2、立法机关认为,专利**人可以由中华全国专利**人协会推荐,担任专利案件的诉讼**人。

十。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新增);

(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相应地将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

十。三、增加二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注:1、《民诉证据规定》确定的逾期举证即失权规则过于严厉,本条予以修正。

确有困难时人民法院就必须适当延长举证期限,修正《民诉证据规定》中的可以规定。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十。四、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删除了“法律行为”)

十。五、将第七十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修改为:

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原为“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旧规“确有困难不能出庭”具体化),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新增)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相应地将第六十二条中的“意志”修改为“意思”。

注:1、“通知”即“传唤”。证人不出庭而以书面证言代替导致无法质证,真实性无法保障,本条对出庭作证仍为一种倡导性义务。

仍按证据规定,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为瑕疵证据,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本条规定的是费用的最终负担问题,而证人只能想法院提出补偿费用请求。

十。六、将第七十二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修改为: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注:1、本条为重新确定的鉴定程序启动规则:以当事人共同申请为原则,如果一方不同意而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则法院也可依职权委托鉴定。

实务中自行单方委托鉴定意见,根据证据规定28条:①如对方如认可则法院可以采用,无需重新鉴定。②对方有证据足以反驳是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如果法院认为理由不充分或只有唯一的鉴定机构就可能不同意重新鉴定。

③很多设备的鉴定,鉴定机构本身就要去双方委托(p186)。

3、对证据规定25条之应当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鉴定不能绝对理解,只是原则(p165)。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将“鉴定部门和鉴定人”统合为“鉴定人”)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新增)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注:本条确立了我国民诉中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并存的“双层”专家证据制度。

十。七、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注:本条明确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

十。八、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六条,修改为:“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旧规为为“应当”,只有前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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