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银行开卷考试重点

发布 2022-09-23 22:38:28 阅读 6900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

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

由此看来,民间借贷也必须规范运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民间借款相对于银行贷款具有灵活、简便、快速、收益率高等几点优势。

从灵活性来看:简单地说,民间借款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协议借款,没有一些银行内部条条框框的限制,只要双方认可,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就可以做,但为确保放款人利益,必须做抵押、公证和担保。

从简便性上看:民间借贷流程简便,手续办理简单,需要提交的材料精简,不像银行一样需要提供太多材料;快速性是民间借款最大的魅力所在,由以上两个特性决定了民间借款快速性的特性,如联手投资办理的民间借款业务,只要手续齐全,当天可以放款,最迟超不过三天。

从资金使用效率来看:民间借贷的资金会最终流向那些真正有需要的企业,使得资金的使用效率大大提高。从贷款的角度上讲,可以分为高质量贷款和低质量贷款。

高质量的贷款就是,今天申请明天就能拿到钱。而低质量的贷款手续十分繁琐,今天申请一个月后也不一定能拿到钱。

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

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实践中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

民间借贷为何如何繁荣,又是如何取得180%的年化收益率?其背后隐藏了什么?

2024年货币政策由“宽”入“紧”,金融体系内的流动性明显趋紧,而融资需求却未见降温,供需失衡加速。官方融资渠道的继续收窄,逼迫资金需求方转向民间借贷以度过难关。

从深层次看,民间借贷正是顺应了利率市场化才取得长足发展:(1)银行业的资产增值能力不及民间资本。由于央行利率管制,大部分资金在银行体系内的收益率较低,甚至处于负利率状态,而民间借贷极高的收益率必然吸引资金流向民间借贷市场;(2)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旺盛,在我国现行制度下,各家银行依然比较偏爱大型优质客户,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当前国家收紧信贷趋势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更加严重。

这些企业就成为民间借贷的主力军;(3)在上述两项原因背后,仍隐藏着一个规律,那就是资金的**、**量应该是市场供需双方自由决定,而不囿于央行制定的标准,即民间借贷较好地顺应了利率市场化的需求。

我们研究发现,民间借贷有着独特的风控体系,他们不良贷款水平远低于国有银行体系。面对同样的信用环境,面对同样的金融风险承受能力,同处一个跌宕起伏的市场,依照我们银行的审核标准,一些项目往往被拒之门外,但这些民间资本往往能通过设计新的融资方案,并顺利规避风险,我们不得不赞叹这些民间机构的运作能力。究其原因,当然不是民间金融家比国有银行的金融家智商高出多少,而是前者真正在按照市场规则行事,而后者则很有可能在按照官场等规则行事,所以表现出的区别就在于,前者灵活,而后者僵化。

这也正是民间资本能够长期存在并不断繁荣发展的根本原因。

民间资本风控的独特性表现为:(1)民间资本建立在熟人体系内。民间借贷体系的核心是熟人体系下的信任关系,所以风险大但较银行更高效率、更灵活。

借贷如果出现问题,有非正规的制裁机制,也就是所谓的社会排斥。(2)规模、范围小。民间金融的安全性依赖于地域的相对封闭,如果业务范围特别广阔,就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产生各种金融危险。

(3)精心设计,利用法律保护放款人。通过事前精心设计,高利贷在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时,依然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来保护其并不合法的利益。而此时,即使法官明知道这是高利***,但苦于被告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而无法采信。

例如,大多借条上只有借款金额,并无利息;很多约定了高昂的赔偿金额。

民间资本的繁荣也带来了一些潜藏的风险:(1)信用体系薄弱,民间借贷基本上无抵押、无担保,全凭信用,一旦发生大的风险,信用体系崩溃在所难免。(2)风险暴露影响社会稳定。

温州市金融办主任张震宇表示,如果民间借贷利率过高,偏离市场平均投资收益水平,隐藏的金融风险会随之而来。一旦地下金融组织发生资金链断裂,出现经营者携款出逃现象,受此影响的是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受影响的也是外来打工者的利益,容易导致社会生活和秩序的不稳定。(3)风险暴露趋势近期抬头。

民间借贷的繁荣和衰退与经济周期密切相关。2024年一季度gdp为96311亿元,同比增长9.7%,较去年同期增速11.

2%下降2.2个百分点,随着我国经济一季度放缓,有关温州企业“逃跑”的传言再次蔓延开来。温州工商联秘书长赵文冕表示:

“2024年下半年会有一些企业顶不住。”

民间资本大行其道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其符合了利率市场化,其利率走势实质上是资金供求力量的结果。我们的正规银行业要欢迎利率市场化的到来,要理顺资金**机制,凭借已有的客户资源、服务能力,提供更好的服务产品,民间资本自然会再次流入银行体系内。

从民间资本的发展趋势来看,近年的民间资本正以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公司等形式出现,绕过银行体系及监管体系,使得资金借贷正趋于表面上的合法化。

我们建议,监管层应疏堵并举,一方面加强监管,防范民间资本的流动造成地区性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应加快相关《放贷人条例》等立法工作,促使放贷具有法律依据;同时降低民间资本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入股村镇银行的门槛,真正促使民间资本成为银行体系、资本市场等金融主体外的重要补充。

对于什么是高利贷,我国民法学界目前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借贷的利率只要超过或者变相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即构成高利贷。有的学者认为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国家银行贷款利率,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否则即构成高利贷。

第二种观点认为高利贷应有一个法定界限,但这个界限不能简单地以银行的贷款利率为参数,而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民间借贷指导利率,超过指导利率上限的,即构成高利贷。持这种观点的人还认为,凡约定利息超过法定指导利率的,其超过部分无效,债权人对此部分无请求给付的权利。

第三种观点认为: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至于利息超过多少才构成高利贷,由于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在实践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高利贷。

这种观点还认为在确定高利贷时,应注意区别生活性借贷与生产经营性借贷,后者的利率一般可以高于前者。因为生活性借贷只是用于消费,不会增值;而生产经营性借贷的目的,在于获取超过本金的利润,因此,它的利率应高于生活性借贷的利率。

作用。1.高利贷信用促进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解体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劳动生产力水平低,人们的劳动产品主要是满足自己的消费,用于交换的比率很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但是,由于高利贷的盘剥,小生产者为了归还高利贷,就不得不把劳动的产品拿到市场上去卖,这就提高了劳动产品的交换比率,促使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解体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

高利贷信用对生产力有破坏作用。由于高利贷的利息太高,不但阻碍着小生产的发展,而且使得大量的小生产者破产(因为要变卖生产资料归还高利贷),无法维持原有的简单再生产,造成生产萎缩,生产规模缩小。

2.高利贷信用在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过渡中有着双重的作用。

一方面从客观上看,高利贷信用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到来提供了两个基本前提条件:一是集中了大量的资本,二是提供了雇佣工人队伍。由于高利贷的盘剥,使得放高利贷者手中集中了大量的资本,这些资本有可能投入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去。

同时,也是因为高利贷的盘剥,使得大量的小生产者破产、失业,成为无业游民。这些人在法律上是自由的,而财产上是一无所有的,他们不得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来维持生活,这就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提供了雇佣工人。另一方面从主观上看,放高利贷者也要尽量维持封建社会的生产方式,维护高利贷的存在基础,因为最适宜高利贷存在和发展的经济条件是小生产占优势地位的封建社会的生产方式。

所以,高利贷者必然力图阻碍生产方式由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

调查分析民间借贷的成因。

一)大量闲置资金诱发民间借贷。

农村经济快速发展,202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621元比2024年增40.02%,年均增长7.2%。

乡镇经济快速发展,乡镇居民本有存钱防老的习惯,2024年全县金融机构个人存款余额高达43.6亿元,其中定期存款32.64亿元。

近几年国营企事业单位改制,一些职工的改制补偿金少则一二万,多则五六万以上,大多投入了民间借贷市场。

二)利益**,激活民间借贷。

1、银行系统存款利率连续调低。

2、民间借贷的利率较高,最少也超过银行的年利率,一般为10%,有的甚至高于40%。

3、出借方和借款人双方看起来实现了双赢。借款人认为借款比银行贷款来得快,在短时间内筹集所需资金,即使利息高于银行贷款利息,但可以应对稍纵即逝的商机,仍有利可图。出借人认为,民间借贷银行存款收益高,可以不缴银行存款必缴的利息税。

三)信贷门槛过高助长民间借贷。

1、信贷体制问题。一是银行贷款遵循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三原则,要求贷款人提供相应担保,或资产抵、质押。二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运营目标为控制信贷风险、防止坏帐比率上升。

增发信贷不但不能带来直接收益,反而可能诱发更大的金融风险,不如少放贷甚至不放贷。

2、地方发展问题一些县不是老少边穷库区县,国家安排的重大项目均未考虑这些县,县内缺乏好的贷款项目,致使金融部门投资方向缺失。

3、国家宏观调控。近年来,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政策逐步到位,人民银行采取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加剧银根紧缩,控制信贷增长过快势头,导致信贷资金供给趋缓,金融机构被迫收缩信贷规模,压缩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4、市场因素问题。一方面,国家为严格控制钢铁、水泥等过热行业投资,收缩信贷规模,另一方面,原材料、动力、燃料等**持续**,原本很难获得信贷支持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资金差口增大。

四)金融监管不完善纵容民间借贷。

1、近两年金融体制改革,人民银行职能转换,不再对企业融资行为进行监管,民间借贷因此处于自发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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