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电大作业

发布 2022-09-20 10:54:28 阅读 9903

案情简介。

原告林启强诉称,2024年5月11日13时,原告在浙江省苍南县马站镇大夫第安置房工地作业时,被驶入工地的闽j65921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闽j21847挂半挂车碾压的石块飞出砸伤。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并分析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当日原告经紧急处理后,即被送往福建省福安市闽东医院救治,诊断伤情为“右胫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

经手术**,于2024年6月6日病情好转出院。2024年10月18日经鉴定,原告的损伤为有胫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致一般功能受限10%,属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7000元,护理期限为60日,营养期45日。被告魏伟系肇事车辆车主,肇事司机为其雇佣,车辆向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福鼎支公司投保强制险,向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宁德中心支公司投保商业险,且均在保险责任期限内。

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魏伟赔偿原告医疗费33164.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护理费9000元、交通费500、营养费2250元、残疾赔偿金56110.

4元、误工费21167元、鉴定费1000元、后续医疗费7000元,共计131492.01元。2、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福鼎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第一项请求事项;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宁德中心支公司在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第一项请求事项。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11日13时,,右后轮碾压地面石块,导致石块飞出,造成原告林启强有胫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交警部门现场勘验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未区分责任认定。

原告林启强经福建省福安市闽东医院手术救治,于2024年6月6日病情好转出院,住院26天。2024年10月18日经鉴定,原告的损伤为有胫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致一般功能受限10%,属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7000元,护理期限为60日,营养期45日。车辆向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福鼎支公司投保责任强制险,向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宁德中心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率特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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