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学初级共需

发布 2022-09-18 05:15:28 阅读 8822

1`什么是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合理使用是指对已经发表的作品,非著作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行为。但是,在进行合理使用时,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而且,合理使用的作品一般必须是已发表的,对于未发表的作品,一般不得进行合理使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合理使用的情形包括: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刊登或者**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的除外;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刊登或者**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的除外;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上述合理使用的情形也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剽窃他人作品。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得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3`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不保护的客体有哪些?

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客体:

专利法是保护发明创造的法律。一般说来,凡是具备授予专利权实质条件的发明创造均可以作为专利权的客体,予以保护。但是,有些客体实际上不属于发明创造;有些客体虽属于发明创造,按照法律规定也不能作为专利权的客体。

究竟哪些客体不受专利法的保护,取决于我国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及其专利法的具体规定。

我国专利法第5条和第25条明确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和领域。它们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违反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

我国专利法第5条规定:“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这种规定,在法律上称为“公共秩序”条款。许多国家专利法中都有类似规定,其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的利益。

2)不属于专利法上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上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均有极严格的法律含义和必备的法律特征。显然,与此不相符合的一切智力成果,都不是专利法上的发明创造,理所当然不能成为专利权客体。在我国《专利法》中,为了进一步明确起见,专门列举了四项不属于发明创造的项目,规定不得授予专利权。

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方法。

动物和植物品种。

3)不宜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这是根据一个国家一个时期的政策,由于特定的技术因素和国防利益,不宜给予专利保护的一类发明创造。各国专利法一般都有此规定。我国在2023年3月颁布《专利法》时规定了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药品、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属于这类不给予保护的发明创造。

2023年6月颁布的修改后的专利法仅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列为这种不宜给予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

4`什么是专利申请的先申请原则?

先申请原则。

由于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排他权,因此同一发明一般只能确定一位专利权享有人,如果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申请专利,如何确定专利权人成为专利法需要解决的问题。

所谓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专利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先申请原则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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