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公司法专科网上作业案例分析

发布 2022-09-08 08:16:28 阅读 5070

1、张某为某市电器商场股份****董事兼总经理。张某曾于2023年12月决定以电器商场一幢楼房为电器商场第四大股东本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于2023年10月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卖给电器商场,事后公司的股东才知晓情况。

1)对张某为建筑工程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能作出哪些处理?

2)张某卖小轿车给电器商场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设张某卖小轿车给电器商场的行为经过了董事会的批准,则该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1)对张某为建筑工程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可作以下处理:①责令取消该担保;②由张某赔偿电器商场损失;③张某因担保。

所得收入归电器商场所有;④由电器商场给予张某处分。

2)张某卖小轿车给电器商场的行为无效。因为该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经理的自我交易禁止义务。

3)设张某卖小轿车给电器商场的行为经过了董事会的批准,则该行为仍然无效。该行为应经公司股东会同意或有章程规定,仅经过董事会批准是不行的。

2、若a、b、c、d成立甲公司,(1)甲公司欲与乙公司合并,2/3以上股东通过,但是少数股东坚持反对,则反对的股东可以怎么办? (2)若乙侵犯甲公司的利益。则公司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1)反对公司合并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收购其股权,在合并决议作出起60日,不能达成回购协议,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在90日之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甲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甲公司不提起诉讼,则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通过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直接提起诉讼)。

3、李某为某市电器商场股份****董事兼总经理。2023年11月,李某以本市百货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 共计价值80多万元。之后,李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本市五金交电公司。

电器商场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单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李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电器商场买下。五金交电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本公司与百货公司之间进行的,与电器商场无关。

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至于李某作为电器商场董事而经营与电器商场相同业务,属于电器商场的内部事务,与百货公司和五金交电公司无关。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人民法院。

现问:(1)李某买卖家电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电器商场的主张有依。

据吗?为什么?

(3)对李某买卖家电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1)李某买卖家电的行为不合法。因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

2)电器商场的主张于法无据。李某为百货公司买家电又售给五金交电公司,是在百货、五金交电公司之间进行的,该合同合法有效,不能因王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认定其竞业行为本身为无效民事行为。

3)对李某买卖家电的行为处理:应将李某所得收入归电器商场所有,并可由电器商场给予处分。

4、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a企业、b企业、c企业共同投资于2023年4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a企业认缴的出资为600万元,b企业认缴的出资为300万元,c企业认缴的出资为1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a企业、b企业、c企业的首次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25%,其余70%的出资在2023年10月1日前缴足。2023年5月,甲公司为a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表决时,a企业、c企业赞成,b企业反对,股东会通过了该项决议。

问题:(1)指出甲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出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2)指出甲公司股东会对担保事项的表决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1)甲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出资期限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在本题中,甲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出资总期限均符合规定。

2)甲公司股东会对担保事项的表决不符合规定之处:首先,a企业不应参加表决。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在本题中,a企业作为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应参加表决。其次,股东会不能通过该项决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在本题中,由于b企业反对,因此,该项决议未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5、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a企业、b企业、c企业共同投资于2023年4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1)2023年6月,a企业将实际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价250万元转让给甲公司,为此,给甲公司造成了150万元的经济损失。

2)2023年7月,c企业拟将自己的全部出资对外转让给d企业,c企业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a企业、b企业征求同意,但a企业、b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45日内。

内未予以答复。

问题:(1)指出a企业第(1)项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题目中(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c企业能否转让自己的出资?并说明理由。

答:(1)a企业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c企业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本题中,由于股东a企业、b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因此,c企业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

年1月,a公司与b公司各出资500万元成立了c公司。 同年3月,c公司出资300万元,与d公司、e公司成立了f钢材批发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2023年1月,a公司因欠h公司600万元货款无法偿还,被起诉至法院。

经查,a公司由于长期经营不善,已无财产可供执行,f公司从国外刚进口一批紧俏螺纹钢,价值800万元,h公司遂向法院提供担保,要求法院对该批螺纹钢实行财产保全。

问:h公司的主张有无依据?

答:h公司的主张没有依据。在该案中,a公司是c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为50%),c公司是f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为30%)。

a公司是h公司的债务人,应当以a公司的所有财产(其中包括对c公司的50%股权)来担保债务的清偿。但螺纹钢的所有人是f公司,而f公司并非是h公司的债务人,因此不能对h公司的财产实行财产保全。

7、甲公司a市分公司欠乙公司买卖合同货款80万元,到期未偿还,乙公司起诉甲公司。甲公司主张对a市分公司负责人王某的任命程序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因此王某不能代表a市分公司签订该买卖合同,所以甲公司对王某代表a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不承担责任。问:

甲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

答:甲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因为本案中分公司负责人王某对外能以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活动,能以分公司的名义在合同上签字、盖章,至于王某在公司内部是否合乎章程要求而被任命,不能作为对抗公司外部的善意第三人的事由,这是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因此甲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年1月,a、b、c、d、e发起设立了甲股份****,f被聘请为公司经理,i为公司办公室主任。2023年2月,a与g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2023年6月,f与h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此时f仍然担任经理),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2023年1

月,i与j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

请问:这三份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

答:第一份股权转让协议:a与g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如在全体股东都同意的情况下,合情合理合法转让有效;

第二份股权转让协议:f转给h,f是公司经理,但不是股东,他无权转让股份,转让股份和是不是经理没关系,是无效非法的;

第三份股权转让协议:i转给j,同样i也不是股东,也没有股份,不存在转让,也是无效非法的。

注:公司内各职务与是不是股东没有直接关系,包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9、王某是甲股份公司的股东,2023年1月1日,王某与公司股东之外的李某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王某愿以200万元转让股权于李某,李某当即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实际行使原由王某行使的股东的权利。年底,公司分发当年红利,经计算,原由王某出资的部分应分得利润为40万元。王某主张领取该利润,李某主张王某无此权利,双方诉至法院,经查,自李某交付价款之日起,公司股东名册上已变更李某为原由王某出资的部分的股东,但二者一直未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问:股权自何时转移?该股利应由谁领得?

答:股权自合同生效日转移,股利应该由李某领取。

因为:1、其他股东事实上放弃优先购买权,一年后也没有行使撤销权,而是同意李某行使股东权利,说明王李二人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股权自双方约定的日期发生转移,注意:不是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合同没有约定的,自合同生效日转移。合同约定本合同签字后生效的,则自2023年1月1日起转移。

3、李某成为股东后,享有全部股东权利。40万元分红是基于现有股东权利获得的,理应有李某获得。

4、王某如果觉得股权转让**吃亏了,可以另行提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诉讼,但是不可以主张40万分红。

10、甲公司分立成甲、乙两个公司(派生分立),甲公司对丙公司有100万元的债务,甲、乙达成协议各承担50万元,请问该协议的效力如何?

答:该协议有效,但不能对抗第三人。原甲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分立后的甲、乙公司对原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甲、乙公司内部可按照协议确定最终承担比例。

11. 甲股份****设有两本账簿:一本只对董事会成员公开,真实记录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另一本对外界公开,但是这一本账上的内容明显与内部账册不符。

问题:该公司在财务、会计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答:该公司在财务、会计方面明显存在违法行为。《公司法》第172条第1款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

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故该公司在财务、会计制度上设两套账的行为违法,而更加实质的问题则是做假账,做假账肯定有非法的目的,或者为逃避税收,或者为侵占公司财产等,应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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