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环境安全 环保管理规定

发布 2022-08-31 11:56:28 阅读 8947

1 目的与范围。

为了规范公司作业环境管理,创建优美厂区环境,为员工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工作环境,防范因作业环境不良导致的事故事件发生,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2 管理职责。

2.1 分管生产、安全副总经理负责公司作业环境安全、环保管理工作的领导。

2.2 工艺技术部负责制定公司有关厂区功能分区和工艺规划的规章制度,并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2.3 生产安全部负责制定公司有关作业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2.4 各单位负责在本单位贯彻落实公司有关功能分区、工艺规划和作业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

3 术语与定义。

3.1 作业环境:是指员工从事生产劳动的场所和环境,包括厂区环境、车间作业环境、仓库等。

3.2 车间:指直接用于生产或辅助生产的作业场所,包括生产车间和露天作业场所,但不包含仓库和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

3.3 生产物料:指生产需要的原料、物料、燃料、辅料和半成品。

3.4 剩余物料:指生产过程中的余料和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品、废料,包括气态、液态和固态物质。

3.5 定置管理:对生产现场中的人、物、场所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科学地分析研究,使之达到最佳结合状态的一门科学管理方法。

3.6 6s:指以“整理、整顿、清扫、清洁、安全、素养”为主要内容的现场管理改善活动。

3.7 绊脚物:指埋于地下,且突出地面2cm(含)以上的管、线、螺钉等非浮动物品。

4 管理内容。

4.1 厂区布局及建(构)筑物管理。

4.1.1 工艺技术部应当按照《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等国家标准要求,对公司各厂区进行功能分区和作业区域布局规划,建立并及时更新公司各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布置图应包括:建(构)筑物名称、道路、卫生防护、绿化,以及气站、危险品仓库、原料场、废弃物处理场等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装置、场所和消防站、急救站等公用设施的信息。

4.1.2 单个厂区的出入口设置不宜少于两个,主要**入口与主要物流入口应分开设置。出入口少于两个时,出入口上下班时段禁止物流通行。

4.1.3 各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以及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和防火墙、防火门、泄压面积等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厂房和和存放危险物品的仓库,安全疏散门不得少于两个,并应有明显的安全标识。

4.1.4 生产车间与控制室、变配电室、仓库、办公室、试验室等公用设施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振、防辐射、防触电和防噪声等安全卫生规定。

4.1.5 建(构)筑物的通风换气条件,应能够保证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危险和有害物质的浓度不超过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4.1.6 建(构)筑物的防雷设施(装置)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要求。

各单位应每季度检查一次建(构)筑物防雷设施(装置)的完好性,生产安全部负责每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在雨季到来之前对防雷设施(装置)的绝缘电阻进行检测。

4.1.7 建(构)筑物的醒目处应有标明其建筑面积、耐火等级、实际用途、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竣工时间等信息的标识牌,主体结构及化妆板、外墙装修等应完好,无异常变形、裂缝、塌陷、风化等缺陷和隐患,屋顶、通道等场地符合设计载荷要求。

4.1.8 车间、库房、堆场周边,以及易受雨水冲刷的地段应当进行绿化、美化。

4.1.9 各单位的生产物料、产品和剩余物料应按照厂区功能分区和工艺规划要求,存放于指定的库房或堆场内,禁止超范围存放或占压厂区道路和绿化带。

4.1.10 各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且应有防吹散、防污染措施。

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和公司《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制度》(q/pg g19.021)的规定收集、贮存和处置。

4.2 厂区道路管理。

4.2.1 厂区**、物流道路应分开布置,或划设明显的人、车分隔线。道路上的标识标线应清晰、准确、完好。

4.2.2 厂区主干道应环形布置,单向道的尽头应设置回车场。厂区道路的宽度应当符合《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规定。

4.2.3 厂区道路路基应坚固,路面平坦,排水管网畅通,无积水、积油,或者大面积沉陷、开裂等不良现象。

4.2.4 厂区大门、车间出入口及危险路段应按照《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等标准规定设置限速标牌和警示标牌;交叉路口、转弯处若有视线盲区,应设置凸面反光镜,避免视觉盲区和死角。

4.2.5 厂区道路禁止占压,特殊情况需临时占压的,应报请生产安全部和主管领导批准。厂区主干道和用于消防疏散及应急救援的通道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占压。

4.2.6 厂区道路不得擅自挖掘,确因道路修缮或管线抢修等其他特殊情况需开挖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到工艺技术部办理审批手续,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恢复路面,清除施工垃圾。

4.3 车间作业环境管理。

4.3.1 作业区域规划和定置管理。

4.3.1.1 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对车间作业环境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

a) 设备、工位器具、辅助设施的布置,生产物料、产品和剩余物料的堆放,人行道、车行道的间隔和布置等,应保证人员有足够的安全活动空间,不得妨碍人员工作和对人员造成危害;

b) 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应分开,产生相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应相对集中,且与其他作业区域分开。员工休息室、会议室等人员聚集场所应当含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区域隔离;

c)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库房内,或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场所,不得布置员工休息室和办公室;

d) 电镀、金属热处理、涂装和电焊等有特殊安全卫生要求的车间,其工艺规划和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应当符合相关专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3.1.

2 车间显著位置应悬挂定置管理图(作业区域规划调整或设备设施布局变动时,应及时修正),生产现场的工位器具、工件、物料等物品摆放应与定置管理图保持一致,且符合下列要求:

a) 区域标识标线、隔离围栏应醒目完好,符合《国家电网公司安全设施标准第6部分:装备制造业》(q/gdw 1434.6)的规定;

b) 设备、工位器具、工件、物料等在指定的区域内摆(存)放,整齐、平稳,标识标记清晰,且不得妨碍操作;

c) 工件、物料摆放不得超高。在垛高与底边长度比为2:1的前提下,垛高不得超过2m(单件超高物料除外)。垛与垛之间应以便于吊装和搬运为原则,预留适宜的通道;

d) 小件或不易于搬运的物料应使用料箱盛装,摆放高度不宜超出料箱;

e) 沿人行通道两侧不得有突出或锐边的物品,易滑(滚)动物料和工件应采取可靠的稳固或支护措施,易滚动物料或工件的滚动面不得朝向安全通道;

f) 各类工位器具、模(夹)具和吊索具应整齐的放入箱、柜内,或置于工装车(架)上,不得在现场随意丢弃,或放置在机床导轨和活动面上;

g) 高处作业区堆放的物料和工器具应严格控制数量,并采取可靠的固定措施;

h) 严格控制物料在生产现场的存放量:白班不超过加工能力的1.5倍,夜班不超过加工能力的2.5倍。

4.3.2 车间通道和作业区域地面。

4.3.2.

1 地面应根据功能分区和工艺规划不同,使用不同的颜色进行划分:作业区域宜为米黄色或浅灰色,通道宜为绿色;作业区域和通道间应使用宽100~150mm的黄色或白色警戒线分隔;

4.3.2.2 用于叉车(电瓶车)双向通行或汽车开进的通道宽度应≥3.5m,供叉车(电瓶车)单向通行的通道宽度应≥2m,人行通道宽度宜≥1m;

4.3.2.

3 车行道上方悬挂物的高度应≥4m,人行道上方悬挂物的高度应≥2.5m,且悬挂物应牢固可靠。当通道上方有移动物体或输送腐蚀性物料的工业管道时,应设置安全防护网或隔板,安全防护网和隔板的宽度应超出通道的宽度;

4.3.2.4 物料和工件转序过程中禁止夹带铁屑、铸砂和油污,通道和作业区域的地面应保持平整,无积油、积水、绊脚物和垃圾杂物;

4.3.2.5 通道和作业区域内为满足生产需要设置的深>0.2m、宽>0.1m的坑、壕、池应设置牢固可靠的盖板或护栏,并保持完好;

4.3.2.6 操作工位的脚踏板及其防滑措施应完好、可靠;

4.3.2.7 车间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侵占。如需占道,应办理审批手续,且占道率应低于5%。用于应急疏散的通道和出口禁止占压,且工作时间不得锁闭或封堵。

4.3.3 设备设施布局。

4.3.3.1 各单位应当按照“优先满足安全卫生标准”的原则,对本单位生产设备设施进行科学的工艺规划和布局;

4.3.3.2 设备设施之间,以及设备设施与墙(柱)间的安全距离及操作空间应符合下表要求:

生产设备设施安全距离及操作空间明细表。

注:设备设施之间,以及设备设施与墙(柱)间的间距以设备活动机件达到最大范围计算;计算操作空间时,应将设备设施间距除外;在不影响操作安全的前提下,设备设施与墙(柱)之间允许放置工具箱。

4.3.3.3 生产现场高于2m的运输线应有牢固的防护罩(网),低于2m的运输线(流水线)起落段两端应加装不低于1.05m的防护栏。

4.3.3.4 易漏油(液)的设备底部应设置接油盘,或采取其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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