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8船舶作业安全管理须知 HNHSLD12 GW 要点

发布 2022-08-29 20:40:28 阅读 5937

文件编号:hnhs/ld12(gw)

版本号:a/0

生效日期:2011.09.15

某某港航拖轮****。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船舶作业安全管理须知。

0.修改批准页。

1.目的。本文件通过对公司所属船舶作业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确保船舶、人员的安全;作业在受控条件下进行。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所属船舶。

3.术语和缩写。

本文件采用iso9001:2008、iso14001:2004、gb/t28001:2001管理标准和nsm规则及《管理手册》的术语和缩写。

4.职责与权限。

5.实施。5.1船舶日常防火、防爆安全管理须知。

5.1.1船舶防火、防爆是一项涉及船舶、人命安全的重要工作,应“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立足自救”。

船舶应严格执行本须知和其他有关规定,经常开展消防教育,搞好消防演练和消防设备、设施的检查、保养并做好记录,消灭潜在火灾和**危险。船舶防火、防爆主要应严防烟火、电火、化学作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明火引起的火警或**。

5.1.1.1防烟火应注意如下:

1)吸烟时,烟头、火柴杆必须熄灭后投入注水的烟缸里。不能随地乱丢或向舷外乱扔,也不准扔到垃圾桶里。点燃的香烟不能乱放。垃圾桶应桶内注水,勤倒净。

2)禁止在机舱、物料间、储藏室内吸烟,在卧室内禁止躺着吸烟,尤其在酒后。加装燃油时禁止在甲板上吸烟。

5.1.1.2防电火应注意如下:

1)离开时应随手关闭的电器开关;风雨或风浪天气应将舷窗关闭严密。航行中不得锁门睡觉。

2)严禁使用移动式明火电炉。使用各种电器或工具时必须有人看管,谁使用谁负责,使用环境周围不能有易燃、易爆物品,离开时必须拔掉插头或切断电源。

3)不准擅自接拆电气线路或拉线装灯(插座);不准用纸或布遮盖电灯;不准乱拉天线;不准在电热器上烘烤衣服、鞋、裤子等易燃物品。

5.1.1.

3防化学作用引起的火警应注意:船舶应保护船容船貌整洁,废弃的棉沙头、破布应放在指定的金属容器内,不得乱丢乱放。潮湿或油污的棉、毛织品应及时处理,不能堆放在闷热的地方,以防自燃。

5.1.1.4防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引起的火警应注意:

1)禁止任意烧纸或燃放烟花炮竹,严禁玩弄救生信号弹。

2)机舱严防柴油、润滑油的泄漏、发现油迹要及时擦拭干净。

3)船体维护,油漆、天那水要做好收集存放。

5.1.1.5除了厨房之外的处所禁止明火。

5.1.1.6提高警惕,严防故意破坏。当发现任何不安全因素,每个船员应及时报告船长;发现违章行为,人人有责任及时制止。

5.2船舶明火作业安全管理须知。

5.2.3明火作业得到批准后,安技室/施工单位应将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在动火前报送船长,以便安排值班人员加强防火工作。

5.2.4船舶明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5.2.4.1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2.4.2作业前,应清除作业现场及其周围(包括上下左右管系,相邻舱室)的易燃可燃物;并将与下层舱室连通的孔洞封堵。

5.2.4.3敷设氧气软管、乙炔气软管、电焊线时,要采取防挤、压、摩擦措施。当班作业完毕,须切断电源和气源。

5.2.4.4机舱内明火作业,应进行测爆,可燃气体浓度须保持在**下限值的1%以下,否则不能作业。

5.2.4.5油舱(柜)处所明火作业前,应进行测爆,测爆合格后方能动工。

5.2.4.6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中,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

5.2.4.7船舶明火作业时,作业现场必须置备有效的灭火器材,有专人在监护,并在海事局核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和超过作业时限。

5.2.4.8作业完毕,作业人员要彻底清理现场,在确认无残留火种时,监护人员方可撤离。

5.2.5船舶明火作业中如发生火灾,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一切措施扑灭初火,并迅速报告船长由船长酌情决定是否启动火灾/**的应急措施。

5.2.6船舶明火作业由值班驾驶员/轮机员根据《船舶临修明火作业安全检查表》(hnhs/ld12(gw)-01)上所列各项进行跟踪落实、监督并填写,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船长保存2年。

5.2.7明火作业许可证由船长保存1份,保存期2年。

5.3.8值班驾驶员应派人对舷边作业的人员进行监护。

5.3.9有人员落水后应按照《人员落水/搜救应急措施》执行。

5.6.1缆绳的存放:

应避免缆绳与化学品、化学品产生的气体或其他有害物质接触,不应将缆绳保存在油漆、锅炉、加热器附近或者可能接触到油漆或稀释剂气体的地方,避免将其放置在高温的舱壁或甲板上。合成纤维缆绳置于木格板上,并存于通风良好的舱室内,以获得最大程度的空气流通和晾干。

5.6.2使用注意事项:

在使用合成纤维缆绳,应确保导缆孔和卷筒的状态良好,没有铁锈或油漆,导向轮润滑良好、运转灵活,以避免磨损缆绳。不要使缆绳在卷筒端或系缆桩上滑动,摩擦所产生的温度足以使纤维熔化。当有需要在甲板上拖拉缆绳时,不要经过有尖利或粗糙的表面。

如需使用储存在缆车上的缆绳时,缆绳不应通过与卷筒不成直线的导缆桩/孔,否则会使缆绳与卷筒边缘之间产生磨擦。此外,还应避免将缆绳长时间暴露在阳光下,因为紫外线也会导致纤维的退化。

5.6.3拖、带缆之前应检查缆绳的质量和强度。

应定期目视检测缆绳,如绳股之间出现粉末说明合成纤维缆绳出现了过度磨损,这将导致缆绳永久性伸长,缆绳的破断力也会降低,需予以及时更换。而如果缆绳局部损坏,则可以切除磨损或损坏的部分,进行插接后继续使用。

5.6.4正确系缆方法:在将合成纤维缆绳挽套在系缆桩上时,切勿直接使用“8”字形的挽套方式,应在此之前,先将缆绳在系缆桩的前桩上绕两圈(但不要超过两圈)。

5.6.5起拖时,应反复多次的慢进与停车,使拖缆缓慢受力,以防拖缆骤然受力断缆,拖缆受力稳定后,再逐渐提高航速。

5.6.6解拖缆时,若拖缆由被拖船(物)提供,解脱时则要防止拖缆琵琶头钓挂拖轮船体和甲板上的突出物。若拖缆由拖轮提供,解脱时,拖轮应提醒被拖船(物)解缆人员一次解清。

5.6.7缆绳活动范围内工作的人员必须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要特别小心。起拖时驾驶员要确认缆绳活动范围内没有人员时才能起拖。

5.6.8拖带中,缆绳活动范围内禁止一切人员活动,特殊情况需派人员检查缆绳磨损情况时,应做好安全防护,穿好救生衣,戴好安全帽。

5.7船舶作业防螺旋桨绞到缆绳、渔网的安全管理须知。

5.7.1船舶解艉缆时,应收完艉缆后才用车。

5.7.2拖轮拖带作业,解拖缆:拖缆解脱离开拖船船舷时,拖轮应谨慎动车,防止拖缆缠绕推进器。

5.7.3船舶在航行中加强了望,注意避让渔网。夜间可用雷达近距离档扫描,风平浪静时渔网竹架回波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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