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发布 2022-08-29 07:09:28 阅读 7763

1、在通航江河上施工应符合现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工前应报告当地港航监管部门。

2、施工所使用的船只应经船检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并配备相应的救护、消防等安全设施。

3、船只操作驾驶人员应持证上岗,要了解、熟悉本河段作业区情况,并熟知本机船的动力设备和管系的布置、安装、修理方法、技术要求,做到操作熟练,发现故障做到及时排除。

4、打桩船、起重船施工作业前应了解作业区域的水深、流速、河床地质等有关情况,为船舶行驶、抛锚、定位做好安全准备工作。

5、牵引或旁侧拖带作业船只时,严禁超载、超负荷,船体连接时必须稳定牢固,牵引或拖带用的钢丝绳必须连接牢固。

6、水上作业生产调度人员应掌握和及时了解当地的气象和水文情况。遇有大风天气应检查和加固船只的锚缆等设施;遇有雨、雾天视线不清时,船只应显示规定的信号,必要时停止航行或作业。

7、水上施工作业期间应根据施工进度、通航要求与当地港航部门协定通航航道、设置航行标志以及临时码头,严禁在作业区域内采集砂石和水上客运。

8、作业船只定位船抛锚、就位时应保持船体稳定,锚链滚滑附近不得站人,锚碇后应在涉及航域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9、船只靠岸后应搭设跳板、扶手或安全护网,经踏试稳定牢固,方可上下人或装卸货物。

10、交通船应按规定的载人数量渡运,严禁超员强渡;船上应配有救生设备、器具;遇上大风、雨雾视线不清等天气时,禁止渡运;船行中途遇有阵风、大雨时,乘船人员不得走动或站立。

水上测量操作规程。

1、水上测量前,应事先了解施工水域的水深,水流、浅滩、礁石等情况,并选好避风锚地。

2、测量作业船的吨位一般需3~5吨,机动船的吨位应大于3吨。海外测量应根据水深和离岸的距离相应增加吨位。作业船应由熟练的船员驾驶,并配备相应的助航和救身设备。

3、在港池或航道附近作业的船舶,要挂慢车旗,夜间挂灯或其他明显标志,并随时注意过往船舶,如与他船相遇时应安全避让,并做好防碰撞的措施。

4、在风力5级(含5级)以上,波高0.7米(含0.7米)以上时,不准进行水上测量作业。

5、探摸礁石应有熟悉该水域的人和相适应的船,并有船员协助探摸,事先制定遇险抢救的安全措施。

6、冬季在船舶甲板上测量作业时,要采取防滑措施。

7、进行水文测量时,应有遇风浪突变的安全抢救措。多点作业要有可靠的通讯联络设备,并配备有机动交通联络艇。

8、用过河缆进行测深作业时,遇过往船舶,要提前松缆使其安全航行。必须下水测量的作业,应有两人同时进行,事先了解作业水域的水深、水流情况,并制定必要的安全措施。

9、因工作需要练习划船或游泳时,要有组织的进行并有人员指导和监护。

以上未尽事宜,详见《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水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水上施工的人员防护。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和其它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另外还应配备好救生圈及穿好救生衣,其标志如右图。2.水上施工设备。在水面上进行安装等工作时,要备有救生圈,个人要穿救生衣。3.工作平台。工作平台的四周要设栏杆和安全网,足板要搭设牢固,并装设防滑条。4.交通渡船。严格执行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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