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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厂区动火作业安全。
规程(修订)
厂区吊装作业。
安全规程(修订)
厂区受限空间作。
业安全规程(修订)
厂区断路作业安。
全规程(修订)
厂区动土作业业。
安全规程(修订)
厂区高处作业安。
全规程(修订)
厂区临时用电作。
业安全规程(修订)
厂区盲板抽堵作。
业安全规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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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0日。
附件1:xxxxxxxxx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程规定了全厂动火作业分类、安全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权限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厂禁火区及固定动火区。
第三条术语及定义。
一) 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装置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作业。
二) 易燃易爆场所:gb 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第四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1)gb 2811 安全帽。
2)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3)gb/t 4200 高温作业分级。
4)gb 6095 安全带。
5)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6)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7)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8)gbz/t 157-2009职业病诊断标准名词术语。
9)gb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xxxxxxxxx所属各部门及外来承包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管理职责与权限。
一)安全分管领导负责本制度的保持与改进。
二)安环科归口管理。
三)公司领导、各部门(站)配合实施。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动火作业分级。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假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第八条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一)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二)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三)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 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3规定执行。
四)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五)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六)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七)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八)铁路沿线25 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九)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十)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十一)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十二)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十三)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1. 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2.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3. 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4. 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5.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十四)作业前,生产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
1. 对设备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安全要求;
2. 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3. 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较低;
4. 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5. 夜间作业的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6. 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十五)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1. 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2. 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应确保安全;
3. 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并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4. 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5. 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十六)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 2811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
1.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证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注:依据gbz/t 157-2009
2. 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十七)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1. 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2. 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十八)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十九)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
第九条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二)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三)动火点所在的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四)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五)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第十条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一)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1. 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
2. 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 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3. 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不应超过30 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4. 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5.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
格。二)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1.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2.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第十一条职责要求。
一)生产单位作业负责人(动火作业负责人)
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二)监火人。
1. 应由动火点所在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动火部门和动火点所在部门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
特殊环境清洁作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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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境清洁作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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