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作业安全培训

发布 2022-08-28 09:34:28 阅读 1992

起重工作简介。

起重工作是一个特殊工作,它的特殊性在于范围广、施工条件复杂。虽然起重工作千变万化,但也有一定共性据此确定起重五步工作办法,仅供大家参考。

1) 实地勘查阶段,即“看”

2) 了解实际情况,即“问”

3) 制定方案,即“想”

4) 方案实施,即“干”

5) 总结阶段,即“收”

根据五步操作法确定十荐实际操作办法。

抬、撬、捆、挂、顶、吊、滑、转、卷、滚。

一、绳索、卸卡、吊钩、链条。

1、钢丝绳。

1)钢丝绳的选用应符合gb/t8918中规定的多股钢丝绳,并必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2)钢丝绳应防止打结或扭曲。

3)切断钢丝绳时应采取防止绳股散开的措施。

4)钢丝绳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润滑剂应符合该绳的要求并不影响外观检查;钢丝绳每年应浸油一次。

5)钢丝绳不得与物体的棱角直接接触,应在棱角处垫以半圆管、木板等。

6)起重机的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不得使用编结接长的钢丝绳。

7)钢丝绳在机械运动中不得与其他物体或相互间发生摩擦。

8)钢丝绳严禁与任何带电体接触。

9)钢丝绳严禁与炽热物体或火焰接触。

10)钢丝绳不得相互直接套挂连接。

11)钢丝绳应存放在室内通风、干燥处,并防止损伤、腐蚀或其他物理、化学因素造成的性能降低。

12)钢丝绳端部用绳卡固定连接时,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主要受力的一边,绳卡间距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两根钢丝绳用绳卡搭接时,除应遵守上述规定外,绳卡数量应比表10.5.

1-2的要求增加50%。

13)绳卡连接的牢固情况应经常进行检查。对不易接近处可采用将绳头放在安全弯的方法进行监视。

14)钢丝绳用编结法连接时,编结长度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300mm。

15)通过油轮的钢丝绳不得有接头。

16)钢丝绳的检查报废,除应符合gb/t8918的要求外,还应按照gb/t5972进行检验和检查。

1)钢丝绳的断丝数达到表10.5.1-3的规定数值时应报废。(见附表)

2)钢丝绳有锈蚀或磨损时,表10.5.1-3的报废断丝数应按表10.5.1-4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

钢丝绳简易计算。

钢丝绳破断拉力的估算。

在现场施工中,不论是用哪种计算方法求钢丝绳破断拉力,都不太方便。可采用经验公式估算,经验公式多,但从实际运用中较为正确的是。

sb=0.5d2(kn)

式中d---钢丝绳直径,mm。

此公式,仅适于钢丝抗拉强度为1600mpa的钢丝绳,其它搞拉强度的钢丝绳的破断拉力经验公式可由正式换算出:

sb=σb/1600*0.5d2(kn)

但为了使用方便,一般都用sb=0.5d2这一公式,用此公式算出的破断拉力既不偏大,也不偏小,我们一般用的钢丝绳的抗拉强度都在1600mpa左右。

根据试验资料表明,绑扎绳不仅与夹角有关,而且与**时钢丝绳的曲周率半径有关。一般绳的曲周半径大于绳径的6倍以上时,则起重能力不受影响。当曲周半径为绳径的4倍、3倍、2倍、1倍时,则起重能力分别降到%。

见图示。

钢丝绳的断丝数达10.5.1.17-1的规定数值时应报废。

表10.5.1.17-1 钢丝绳报废断丝数。

2)钢丝绳有锈蚀或磨损时,表10.5.1.17-1的报废断丝数应按表10.5.1.17-2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

2、卸卡材料与使用。

材料:卸卡又称卡环一般情况下都是20#优质碳素钢锻造且经准确退火处理,消除其内力。

使用:a卸卡不得横向受力。

b卸卡的销子不得扣在活动性较大的索具内。

c不得使卸卡处于吊件的转角处,必要时应加衬垫并使用加大规格的卸卡。

卸卡经验计算方法。

卡环的承载能力与卡环弯环部位直径成正比。

p=d2.*50(绳索安全系数k≥10)

p=d2.*70(绳索安全系数k≥6)

p-卡环允许荷重,n

d-卡环弯环部位直径,mm

3、吊钩。1)吊钩应有制造厂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应经检验,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

2)吊钩应设有防止脱钩的封口保险装置。

3)吊钩上的缺陷不得进行焊补。

4)吊钩的检验应按gb/t6067或gb5144的有关规定执行。

5)吊钩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予以报废。

1)裂纹;2)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

3)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4)扭转变形超过100;

5)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

4、链条。链条,一般由a3低炭钢做成根据用途的不同可分为环练、撑环联、片链等三种,用于起重构件,主要是焊接短环链和片状链。链条磨损量超过5%重新计算查核,根据结果降低负荷使用。

1)简易使用计算公式。

s≤p\k二、起重作业。

1、起重作业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范围。

1)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0%及以上。

2)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抬吊同一物件。

3)起吊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

4)危险品、**品必须起吊时。

5)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作业。

2、起吊物应绑扎牢固。吊钩悬挂点应在吊物重心的垂直线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不得偏拉斜吊。落钩时应防止由于吊物局部着地面引起吊绳偏斜。吊物未时严禁松钩。

3、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应在吊件上拴以牢固的溜绳。

4、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时:

1)绑扎时应根据各台起重机械的允许起重量按比例分配负荷。

2)在抬吊过程中,各台起重机的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行走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本身80%的额定能力。

5、起吊前应检查起重机械及其安全装置;吊件吊离地面约10cm时应暂停起吊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起吊。

6、起重机严禁同时操作三个动作。在接近额定载荷的情况下,不得同时操作两个动作。动臂式起重机在接近额定载荷的情况下,严禁降低起重臂。

7、起重工作区域内无关人员不得逗留或通过;起吊过程中严禁任何人员在起重机伸臂及吊物的下方逗留或通过。对吊起的物件必须进行加工时,应采取可靠的支承措施并通知起重机操作人员。

8、超重机吊运重物时一般应走吊运通道,严禁从人员的头顶上方越过。

9、吊起的重物必须在空中作短时间停留时,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均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10、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面上的物件不得起吊。

11、起重机在作业中如遇出现故障或出现不正常现象时,应采取措施放下重物,停止运转后进行检修,严禁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起重机严禁采用自由下降的方法下降吊钩或重物。

12、严禁以运行的设备、管道以及脚手架、平台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利用构筑物或设备的构件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时,应经核算;利用构筑物时,还应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

13、遇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因夜间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作业。当作业地点的风力达到五级时,不得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当风力达到六级及以上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

二、起重机械。

1、总则。1) 起重机械应标明最大起重量,并悬挂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准用证。起重机械的制动、限位、连锁以及保护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并灵敏可靠。不得私自拆除。

2) 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等高架起重机械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

3) 在轨道上移动的起重机外都必须在距轨道末端2m应补设一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4) 起重机上应备有相应的灭火装置。操作室内应铺绝缘垫,不得存放易燃品。

5)未经机械主管部门同意,起重机械各部的机构和装置不得变更或拆换。

6)起重机械每使用一年至少应做一次全面技术检验。对新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均应按出厂说明书的要求,进行静负荷及动负荷试验。制造厂无明确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

1)静负荷试验:应将试验的重物吊离地面10cm,悬空10min,以检验起重机构架的强度和刚性。静负荷试验所用重物的重量,对于新安装的、经过大修的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25%;对于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的起重机,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10%。

试验中如发现构架有永久变形,则应修理加固或降低原定的最大起重量方可使用。桥式起重机在试验中发现桥架刚性不够,主梁跨中的下挠值在水平线下达到跨度的1/700且不能修复时,应报废。

2)动负荷试验:应在静负荷试验合格后进行。试验时应吊着试验重物反复地卷扬、移动、旋转或变幅,以检验起重机各部的运**况,如有不正常的现象则应更换或修理。

动负荷试验所用重物的重量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10%。

7)、起重机械不得超负荷起吊。如必须超负荷时,应经计算,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项目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8)、在露天使用的龙门式起重机及塔式起重机的架身上不得安设增加受风面积的设施。

9)、冬季操作室内温度低于50c时应设采暖设施,夏季操作室内温度高于350c时应设降温设施。

10)、起重机作业时速度应均匀平稳,不得突然制动或在没有停稳时作反方向行走或回转。落钩时应低速轻放。

11)、起重机应在各限位器的限制的范围内作业,不得利用限位器的动作来代替正规操作。

12)、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庆摘除挂在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对于用油压或气压制动的起重机,应将吊钩降至地面,吊钩钢丝绳呈收紧状态。悬臂式起重机应将起重臂放至400c~600c,刹住制动器,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并切断主电源。如遇天气预报风力将达到六级时,应将臂杆转到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风力将达七级时,应将臂杆放下。

汽车式起重机还应将支腿全部支出。

13)电动起重机的补充规定:

1)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进行安装、检修和维护。

2)电气装置应安全可靠,熔丝应符合规定。

3)电气装置在接通电源后不得进行检修和保养。

4)作业中如遇突然停电,应先将所有的控制器恢复到零位,然后切断电源。

5)电气装置跑闸后,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合闸,不得强行合闸。

6)漏电失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严禁用水浇泼。

2、移动式起重机。

1)起重机停放或行驶时,其车轮、支腿或履带的前端或外侧与沟、坑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沟坑深度的1.2倍;否则必须采取防倾、防坍塌措施。

2)作业时,起重机应置于平坦、坚实的地面上,机身倾斜度不得超过制造厂的规定。

3)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监护,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吊物等与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下表规定(见附表)。

起重作业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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