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知识B

发布 2022-08-27 06:03:28 阅读 7644

安全生产知识b证复习要点。

1、(判断、单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判断—马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3、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判断)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多选—发生哪些情况来处罚)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5、(单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6、(单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当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7、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8、(单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的。

8、(单选)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9、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10、第九条各级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11、第十二条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培训等活动。

12、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一)属于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等高度危险性行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以及危险物品使用、储存、运输单位;

二)属于金属冶炼、船舶修造、电力、装卸、道路交通运输等较大危险性行业(以下简称较大危险行业)的;

三)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

13、第六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计,每少配备一人罚款五千元。

14、第六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5、第五条建筑活动实行从业单位资质认定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报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施工许可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和安全监督制度。

16、第七条本市下列单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建委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筑活动: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二)建设工程发包**、监理、造价咨询单位。

17、第十条国家规定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经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业务。

18、第五十一条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参加建设工程保险。(判断不是强制、单选)

19、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0、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 ,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21、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 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判断)

22、第六条建筑师 、 勘察设计工程师 、 造价工程师 、 建造师 、 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 , 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 应当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 , 并依法对其执业参与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责任。(记住相应的岗位证书)

注册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23、第九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 ,应当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

24、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 , 并根据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 、 技术负责人 、 专职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技术 、管理人员 。上述人员不得擅自更换 ,确需更换的,应当经发包单位同意,并不得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多选)

25、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劳务分包的 ,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判断)

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与其施工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施工作业人员劳务信息卡 。(单选) 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及时将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份信息 、 所在单位 、 岗位资格 、 从业经历 、 培训情况 、社保信息等信息输入劳务信息卡。

26、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时 , 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单选),并及时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 施工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27、第五十七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报送备案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合同进行抽查 。 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备案合同总量的十分之一 。 发现合同约定内容违反法律 、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 应当及时要求合同当事人予以改正 , 并依法予以处理。

28、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更换的人员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施工。

二) 违反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 ,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单选)

29、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本市消防技术标准。国家和本市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或者拟采用特殊消防技术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判)30、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依照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判)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内装修时,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时,施工单位应当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 (单选)

31、第二十九条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判断)

32、第三十二条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判断)

33、第四十三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维修人员,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作业人员;

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保管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多选)

34、第六十二条火灾扑灭后,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判断、单选)

35、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判断、单选)

二)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施工单位没有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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