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管理规程-
动火作业管理规程。
1.0 目的:
确保工厂内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预防火灾、**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及外来承包商的人身、工厂财产的安全。
2.0 适用范围 :
本程序适用于厂区内发生的动火作业(包括电焊、气焊、切割、管路热加工等烧焊作业,但不局限于此)。不仅适用于本公司员工,同样适用于外来人员和承包方。
3.0 引用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23014—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2—1999)
4.0 术语。
4.1 动火作业定义: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4.2 易燃易爆场所:
符合下表中的任何一条。
5.0 职责:
5.1 厂长:工厂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规程的批准;按本规程要求确认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及签署相应《热加工操作许可证》。
5.2 安全主任:负责本规程的制定、修改、下发、推行;按本规程要求确认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及签署相应《热加工操作许可证》;负责本规程执行期间的指导、监督、服务。
5.3 各部长、生产线主任: 本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在本部门、生产线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要求;监督检查本部门内本规程的执**况,及时纠正、及时处理;按本规程要求确认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及签署相应《热加工操作许可证》。
5.4 兼职安全员:负责本部门内的动火作业的相关培训;协助本部门领导检查本规程的执**况,做好领导的参谋;按本规程要求确认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及签署相应《热加工操作许可证》。
5.5 明火操作人员:必须符合本规程要求的资质,必须经过相关培训,作业前必须落实《热加工操作许可证》上相关措施已经到位。
5.6 监护人:必须符合本规程要求的资质,必须经过相关培训,作业前必须落实《热加工操作许可证》上相关措施已经到位。
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主任报告。
5.7 防火巡查员:由动火申请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
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防火巡查员。防火巡查员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防火巡查员。
防火巡查员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明火操作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防火巡查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6.0 人员资质。
6.1 电焊、气焊操作工属特殊工种,必须经有关部门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6.2 动火作业人员及监护人员必须会使用消防器材;并在安全主管备案。
6.3 部门安全员必须经过工厂安全部门的消防安全培训并考核通过,方可进行《热加工操作许可证》的相应签署工作,否则签字无效。
7.0 动火作业分类。
7.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如:运行中的坯盖机等等。
7.2 一级动火: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如:化学品仓、香精库、油库等。
7.3 二级动火: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如:厂区内在非易燃易爆场所内进行的焊接、切割等工作。
8.0 程序。
8.1. 一、二级动火作业要求。
8.2. 非动火区内任何单位的动火作业必须办理明火操作许可证,否则严禁非动火区内的任何动火作业。
8.3. 动火作业人员的资质: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操作。
8.4. 动火部门要派人现场监护,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外来施工单位自行落实监护人,同时需有被施工单位的监护人在现场监护。
8.5. 节假日及夜间动火作业应当尽量避免,如果确实需要,应遵循以下原则:
二级动火作业必须**知会本部门领导及安全主任,并按本规程要求执行;一级动火作业必须**通知本部门领导、安全主任、工程部长、厂长,且以上人员必须立即返厂,并按相关规程要求执行;异地出差确实不能返厂,则委托被授权人。
8.6. 如需进入受限空间、高空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受限空间准入程序》 、厂区高空安全作业指导书》的规定。
8.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8.8. 动火作业前,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8.9. 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8.10. 在一级动火区进行动火作业,该区域设备必须进行能源锁定执行上锁挂牌程序。
8.11. 禁止负压动火作业。
8.12.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在施工期间及完工后60分钟内(包括任何用餐或休息时间),连续进行现场临近、以上和以下各地方进行防火巡视。
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在完成60分钟连续巡视后的3小时内,仍要密切坚实该动火区域以确保防火安全。
8.2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的基本要求,除严格按8.1要求执行外,还需遵守以下规定。
8.2.1 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动火作业时,部门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工厂安全负责人、工程部长、厂长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8.2.2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8.2.3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方可动火作业。
8.2.4 凡被化学物质或油脂污染的设备,都应洗清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8.2.5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并报厂安全员进行风险评估。
8.2.6 在厂区公路沿线(15米以内)的动火作业,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8.2.7 焊接/气割操作时,严禁带压设备动用明火,带压设备动火前一定要先解除压力,设备零件内部留有易爆物,外面不易检查到的严禁动火。
8.2.8 节假日及夜间动火作业应当尽量避免,如果确实需要,必须**通知本部门领导、安全主任、工程部长、厂长,且以上人员必须立即返厂,并按相关规程要求执行。
9.0 特殊场所动火作业要求。
除遵守以上全部要求外,还须特别遵守以下要求。
9.1 油库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9.1.1 严格执行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9.1.2 在油库中,凡可用可不用的火坚决不用,能够拆卸的设备,应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后用火。
9.1.3 动火点在油罐上的,必须将油罐彻底吹扫干净,并将所连通的设备管道切断加上盲板。
9.1.4 油罐的动火作业,应取样分析,做有机物、氧含量及**危险测定,有机物含量在0.2体积)以下为合格。
取样依具体情况而定,但至少取一个样,并应在所连通的设备管道加好盲板进行,不得在入孔附近取样,而应从设备内部取样。化验分析结果,应填写清楚,由化验员签字后,交动火审批人。
9.1.5 经分析有**危险者,不准开出用火证用火。
分析后,无**危险,两小时内有效,如两小时内未用火,则应再次取样分析,设备内虽已用火,在中止两小时后继续用火,应做明火试验。但隔夜后,应需另行分析。
9.1.6 油罐内部用火时,人数不宜过多,只宜明火操作人和防火人,并需在设备外部设有专人监护。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措施落实后,方可批准动火证。
9.1.7 罐区动火由专职消防员进行防火监护,防火人依据情况变化有权停止动火。
9.1.8 罐区动火,油罐不得脱水,清除易燃物,注意风向。
9.2 化学品仓及危废品仓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9.2.1 10-2-1严格执行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9.2.2 10-2-2化学品仓动火时,须将现场的易燃品,如汽油、天那水、油漆、丙酮等移至安全地方存放。保证存放地点离动火区11米以上。
9.2.3 10-2-3仓库的通排风保持要良好,且保证通风15分钟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9.2.4 10-2-4动火作业完成后,应清理现场,留场观察15分钟以上,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化学品须保证至少4小时后搬回存放。
9.3 胚盖车间、吹瓶车间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9.3.1 胚盖机、日精机内存有大量的液压油,属于一级动火区,门口醒目位置需悬挂相应警示标识。
9.3.2 胚盖间现场严禁存放任何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现场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时严禁照相、拨打手机。
9.3.3 动火作业前,清理现场所有易燃物品,将液压油卸出或将液压油箱用经过当地消防部门认可的防火布遮盖。
9.3.4 由于气割作业的飞溅范围大,应当尽量避免在此区域的此项作业,如果必须,则需使用经过当地消防部门认可的防火布将作业区域封闭。
9.3.5 现场使用的煤气罐必须远离高温源、炽热表面及可能产生明火的区域,置于通风处;煤气灶需定点放置在周围没有任何易燃品区域内,有专人看管,旁边准备灭火器;使用前检查输送软管,确保密封完好;检查打火装置及阀门,确保使用良好;使用完成后,将其移至指定地点存放。
9.4. 工厂固定动火作业区。
9.4.1.
安全主任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工厂内的指定动火区,并在安全主任处备案,发放标识牌;任何人不能随意改变指定动火区内环境设施状况,不得任意存放区域外物品;如发现违章,安全主任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取消该指定动火区的资格。
9.4.2. 中山工厂固定动火作业区域是:酸奶线维修房、酸奶线吹瓶维修房、饮料线维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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