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2019修订

发布 2022-07-17 23:18:28 阅读 5737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23年第5号

失效依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3.12.31

实施日期】2013.12.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2023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023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23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2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23年第5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称《渔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按条约、协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第四条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等证书的审批和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

第五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

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本海区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捕捞渔船和作业场所的分类。

第六条海洋捕捞渔船按下列标准分类:

一)海洋大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大于等于441千瓦(600马力)。

二)海洋小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不满44.1千瓦(60马力)且船长不满12米。

三)海洋中型捕捞渔船:海洋大型和小型捕捞渔船以外的海洋捕捞渔船。

内陆水域捕捞渔船的分类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海洋捕捞作业场所分为以下四类:

一)a类渔区:黄海、渤海、东海和南海及北部湾等海域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海域。

二)b类渔区: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及其他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三)c类渔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其他我国管辖海域中除a类、b类渔区之外的海域。其中,黄渤海区为c1、东海区为c2、南海区为c3。

四)d类渔区:公海。

第三章船网工具指标管理。

第八条农业部报***批准后,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控制本行政区域内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送农业部备案。

内陆水域捕捞业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第九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必须经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权主管机关批准,由主管机关在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核定船网工具指标。

第十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

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因海损事故造成捕捞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申请制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制造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

申请购置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购置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跨省购置国内捕捞渔船的,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

申请更新改造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更新改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增加渔船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船网工具指标,除提供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四)进口海洋捕捞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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